原文發表時間:2021/9/23
我們時常在國外的電影看到這樣的狀況:父母離婚後,各自有伴侶,離婚前所生的兒女與其中一方同住,但另一方仍時常會和兒女見面、出遊、照顧;父母雖然離異,仍相處融洽,對另一方的伴侶也保持善意。在國外,似乎對這樣的狀況習以為常。
但在台灣,或許出於國情、文化的不同,離婚後能保持相敬如賓的態度似乎就不太容易,反而常見的是離婚後翻臉如仇人,在這種狀況下,除了夫妻婚後財產剩餘分配的糾紛外,加劇雙方矛盾的,就是兒女親權的攻防戰。
發布「離婚貼文」小心違法
現代人很習慣在社群媒體上與親友分享自己發生的事以及心情,因此很多人在面臨離婚、親權事件時,也都習慣會把自己面臨離婚、親權事件的苦與痛寫上社群媒體。而名人大部分都有自己經營的粉絲專頁,也因此更有可能利用擁有許多追蹤者的社群媒體,來發洩自己在離婚和親權事件中的怨、恨,並控訴另一方對兒女的不關心、不當對待。接著,新聞媒體就會蜂擁而上,利用名人的貼文寫新聞;也因此,我們偶爾會看到名人離婚後,關於子女親權爭奪的新聞。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這樣的行為一不小心就會違法而被裁罰。
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福利法》)第69條規定:
其中,第一項是規範新聞媒體等傳播業者,第二項是規範行政、司法機關,第三項是規範一般民眾。依照上開第一項第3款、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可知,任何人、媒體、機關單位,對於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為兒童或少年(依《兒少福利法》第2條,未滿12歲為兒童;12歲以上未滿18歲為少年)時,不得報導、記載、以任何公示方式揭露兒童或少年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現代人很習慣在社群媒體上與親友分享自己發生的事以及心情,,因此很多人在面臨離婚、親權事件時,也都習慣會把自己面臨離婚、親權事件的苦與痛寫上社群媒體。照片人物與本文無關,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只要「隱匿姓名」就沒問題了嗎?
然而,很多人其實不知道上述規定,甚至新聞記者都不一定很清楚。即便知道這些規定,很多人也以為在發文或寫新聞時,只要把兒童及少年的姓名隱匿、照片打馬賽克即可,如此作為就不算違反規定。但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規定,所謂「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包括兒童及少年照片或影像、聲音、住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或其班級等個人基本資料。
因此,其實特定事件中兒童及少年的所有資訊,只要足以用來識別其身分,都不可以被公開。最常見的違反案例,就是提及兒童或少年父母的姓名,尤其在名人的新聞事件中,只要提及該名人在進行親權事件,基本上就是洩露該名人之兒女為親權事件的關係人,而使該親權事件的兒童或少年足資識別其身分的資訊(即兒童或少年為某名人的兒女)遭到公開揭露。
而如果一般人寫臉書發表自己正在進行親權事件,甚至控訴他方與兒女間的相處方式,其實也是以公示方式揭露親權事件中自己兒女的身分,因為某某人的兒女,就屬於「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筆者以前在檢察機關服務時,遇有兒童及少年相關之案件,在結案書類中,不只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必須改用例如「朱○哲」、「陳○明」之方式隱匿其姓名,若書類中有被告、證人為兒童及少年之親屬,該親屬亦必須以相同之方式隱匿其姓名,就是為了避免揭露該兒童或少年之親屬關係,而使外人得以從該親屬之身分連結到兒童或少年的身分,而違反《兒少福利法》第69條之規定。
若違反了《兒少福利法》第69條之規定,其違反之效果如何呢?依照違反的主體進一步區分:
保護兒少身分的重要性
上述有關《兒少福利法》的規定,是為了保障兒童及少年,避免兒童及少年因為涉及不當對待、毒品、家事事件、刑事案件、少年案件而遭洩露身分,並因此使他們的生活受到困擾或騷擾。身處現今網路霸凌盛行的時代,事件中兒童及少年的身分資訊一旦遭到外洩,就有可能遭到人肉搜索,並因此使兒童及少年遭到網路霸凌,或者使得兒童或少年在校園、生活中遭遇人際關係的騷擾與阻礙,甚至可能讓他們的身心發展受到嚴重影響。
因此,為了保護兒童及少年的最佳利益,父母在遭遇親權等相關家事事件時,務必保持理性,可私下向親友傾訴心情,但切勿在社群媒體發文,使得相關事件中兒童及少年的身分遭外洩。而新聞媒體亦應自律,不要為了點閱率,大肆報導名人的親權等相關事件,使得兒童及少年的身分資訊遭洩露,讓兒童及少年成為父母爭奪親權、媒體爭奪點閱率下的犧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