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12|閱讀時間 ‧ 約 5 分鐘

曾經得過某疾病,現在想買保險,需要告知保險公司嗎?


這個問題:「曾經罹患某疾病,現在想要買保險,需不需要告知?」幾乎每二、三天就有人來詢問,想必這個問題困擾了很多人。

前言:

這個問題的背後,大家更關心的應該是「到底什麼需要告知?什麼不需要告知?」、「告知了,會不會賠?如果不告知,又會不會賠?」

先說一下免責聲明,這個問題在學說和實務上,有很多不一樣的看法,遇到個案需個別討論,沒有一定的答案。



(一)「健康告知」:

買保險的時候,需要「健康告知」,如果沒有誠實告知,保險公司可以在保單成立二年內解除契約,然後不退還保費 (保險法第 64 條、第25條)。


那麼什麼該說?什麼不用說呢?

答案是:要保書上的「健康告知」事項,「有問到的要說,沒問到的不用說。」


現行各家保險公司,基本上「健康告知事項」會詢問的問題:

1、 最近二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2、 過去一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3、 過去二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4、 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七日以上?

5、 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6、 過去一年內除上述疾病外,曾否被告知罹患下列疾病接受過治療、診療或用藥?


所以,不用從小到大,所有得過的大小病都告知,因為我國的保險法是採「書面詢問主義」,就是以要保書上「健康告知」的內容為主,「有問到的再說,沒問到的不用說。」

但是要提醒,千萬不要隱匿告知,或不實告知,因為保險公司可以在二年內依據保險法解除契約和不退保費。



(二)「會不會理賠」:


保險有一個大家都知道的重要原則:保「還沒發生」的疾病,不保「已經發生」的疾病。

(保險法第127條: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那麼什麼是「已在疾病」呢?

先解釋一下「已在疾病」、「舊疾」、「既往症」這三個名詞。

1. 「已在疾病」,就是還在治療中,還沒痊癒的疾病

2. 「舊疾」,指在保保險之前曾經罹患,但已治癒的疾病。(葉啟洲教授,保險法判決案例研析一)

3. 「既往症」,指買保險之前曾經發生的疾病,可能是還沒痊癒的「已在疾病」,或是已治癒的「舊疾」。


所以,

這裡先下一個結論,

1. 「已在疾病」,因為投保時還在治療中,還沒痊癒,所以不會賠

2. 「舊疾」,因為投保前已治癒了,所以應該要賠

3. 「既往症」,看個案而定。屬於投保時還在治療中,不會賠;屬於投保前已治癒的,應該要賠。


因為這三個很容易混淆,以下舉例來說明:


1.已在疾病:

投保時「還沒痊癒」的疾病,保險公司可以主張「帶病投保」,不賠。


什麼是「已在疾病」,實務上以「外表跡象說」為多數見解。

(另外還有:1.「醫師診斷確定說」、2.「客觀發生時說」等,不在本文討論範圍)


「外表跡象說」指,「已有外表可見的徵象,而在客觀上被保險人不能諉為不知之情況而言」(桂裕教授,保險法)


翻成白話就是,在投保之前,被保險人已經知道自己罹患某疾病,或是已經有明顯的徵兆了,因此被保險人無法推託說自己不知道。


舉例1:A先生在公司健康檢查的時候發現高血壓,現在持續吃高血壓的藥。這個高血壓就屬於「已在疾病」。


舉例2:B小姐發現胸部有腫塊,於是去看醫生,醫生安排一個月後進行一步檢查。這個胸部腫塊的症狀,依「外表跡象說」也算是「已在疾病」。


2.舊疾:

被保險人在投保之前「已治癒」的「疾病」或「症狀」等,因為投保前已治癒了,所以應該要賠。


例如:C先生10年前發生車禍「腕骨骨折」,車禍第1年有進行治療,已經痊癒,早就不需回診也不需追蹤了。這就屬於「舊疾」的狀況。


(三)「既往症」,區分成屬於投保時還在治療中的「已在疾病」,不會賠;或是屬於投保前已治癒的「舊疾」,應該要賠。



結論,


投保保險時,對於要保書的告知事項,必須要誠實告知。

所以,自己的健康狀況如果有在要保書的告知事項裡面,就必須要誠實告知;

但是如果沒有在要保書的告知事項裡面,也就不必告知。


保險公司對「已在疾病」依法是不理賠的;

而保險公司對於過去曾得過,但是已經痊癒的「舊疾」,依法當然是應該要理賠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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