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可以不必被關嗎?談施用毒品的刑事責任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警告!

本篇文章絕非鼓勵吸食毒品,而是因毒品過度氾濫,導致施用毒品者眾多,故有說明的必要,遠離毒品戕害,確維身心健康!

吸毒會被關嗎?

答案是......不一定!所謂被關指的是入監服刑,而吸毒指的是施用毒品的行為,施用毒品是否需要入監服刑,涉及三個重要因素:

  1. 毒品等級
  2. 年齡
  3. 初犯、再犯

關於施用毒品犯罪,要先了解,我國立法是鼓勵犯罪行為人治療戒除毒癮,當成病患而非罪犯,希望施用毒品者戒掉毒癮回歸正常生活。所以立法上以治療為優先,沒必要的話不會讓施用毒品者負擔刑事責任,前面所提的三個重要因素也是受此影響。有關毒品犯罪特別制定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等級與刑事責任?

毒品由危害影響性高至低分為1至4級,第1級毒品如海洛因、古柯鹼;第2級毒品如大麻、搖頭丸;第3級毒品如K他命;第4級毒品如一粒眠。而只有施用第1級與第2級毒品才有刑事責任,才有可能入獄,施用第3級與第4級毒品則是行政責任,不會入獄。

年齡與刑事責任?

施用毒品者如果為12歲以上18歲以下的少年,因少年心智不成熟,所以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的保護,希望幫助少年改過重回正軌,而且施用第1級與第2級毒品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所以少年法院原則上會選擇採用「少年保護處分」的程序處理,少年保護處分的類型則有訓誡、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感化教育等4種,但不管是哪種,少年不要以為不會被關就心存僥倖想嘗試。

初犯、再犯與刑事責任?

如為施用第1級或第2級毒品之初犯者,檢察官應先向法院或少年法院聲請裁定,令施用毒品者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如果勒戒所陳報仍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檢察官可再向法院或少年法院聲請入戒治所「強制戒治」,為期最長可達1年,聽起來好像不用入監服刑很不錯,但不管是勒戒所或戒治所,都是讓施用毒品者喪失行動自由的刑罰的一種,只是地點從監獄變成了勒戒所、戒治所!

結論

如前面所說,我國立法將施用毒品者當作病患而非罪犯,所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也給了施用毒品者另一條不會影響人身自由的路,那就是「戒癮治療」,檢察官如果同意戒癮治療,就會下附條件緩起訴處分書。戒癮治療的情形,施用毒品者只需一年內定期向醫院就診就好,不會喪失人身自由,並且緩起訴處分只要不撤銷,就不會有前科產生。

But!向檢察官聲請戒癮治療需要趕在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的裁定以前,所以是分秒必爭。此外,少年犯罪行為人無法聲請戒癮治療!如果為施用第1級或第2級毒品再犯者,則要看他是初犯後「3年內」或「3年後」再犯,3年內再犯則檢察官直接起訴後由法院判刑,3年後再犯仍有檢察官應先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或可向檢察官聲請「戒癮治療」。

提醒!
縱使施用毒品沒事,也可能因為持有毒品面臨刑事責任,毒品犯罪多為重罪,不要以身試法,如果有毒品犯罪相關問題,建議找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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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遭警方查獲移送法辦,向檢察官聲請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獲准,在緩期訴期間,甲驗尿被發現尿意中顯示毒品反應,且甲未向醫院報到完成戒癮治療。檢察官因而撤銷甲的緩起訴處分,檢察官是否可以直接起訴甲或是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觀察勒戒,但檢察官在向法院聲請裁定觀察勒戒前,並未開庭訊問被告,且檢察官之聲請書亦未寄送給被告,讓被告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法院即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被告應觀察勒戒。 被告該怎麼救濟呢?
甲基安非他命為常見的第二級毒品,我國主要製毒工廠採用艾蒙德法及紅磷法,惟製造毒品期間的萃取物,尚未可供施用,是否已經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既遂的情況,還是屬於未遂,攸關行為人罪責的輕重。
依內政部警政署統計,我國毒品案件發生數幾可說是逐年攀升,已經成為我國刑事犯罪類別的前三大宗,而毒品犯罪上獲破率與定罪率高,但就犯罪刑責之認定,還有如何訴訟上攻防,仍有討論空間。尤其現在少年接觸毒品的年齡下滑,如何讓青少年能重回正軌,亦是毒品犯罪就法律層面外的課題。
甲在社群軟體上匿名刊登毒品咖啡包的照片和標明價格,遭在網路上巡邏的員警乙發現,乙於是喬裝買家跟甲聯絡說要購買咖啡包,雙方約在後天晚上11點在中正橋下見面付款交貨,後甲赴約拿出咖啡包給佯裝買家的員警乙時,遭乙當場表明身分逮捕,甲是否構成販賣毒品罪呢?
轉賣第二級毒品是重罪,還有沒有機會減刑呢?該怎麼做呢?讓本篇文章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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