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總是應該把資源讓給更需要的人嗎?在讓座問題的討論中,這似乎被視為理所當然,鮮少人會去質疑這個大前提,以免讓自己看起來「不道德」。然而,其實在倫理學的討論脈絡中,這是需要先被確認的問題。讓座固然是「好事」,但「好事」未必是道德上的「義務」(duty)。有些人認為這是「超義務」(supererogation),也就是雖然是好事,但超出義務的範疇,所以即使不去做也不應該受到譴責。這篇文章將用淺顯的方式解釋:讓座在什麼意義下可能是義務,又在什麼意義下可能是超義務。
請思考以下幾個例子:
1. 排隊買到電影票,但有更想看這部電影的人沒買到票。
2. 買了麵包當宵夜,但遠方的貧窮孩童更需要這塊麵包。
3. 坐在捷運座位上,但後來上車的老人更需要這個座位。
在這些情境中,我們都會認為應該把資源讓給更有需要的人嗎?可能不盡然。有些人會認為有義務讓座給眼前的老人,卻沒有義務把麵包讓給遠方的孩童。然而,距離影響的似乎只是心理壓力,而和道德考量未必有直接的關係。
我們通常會考量許多因素,包含這項資源的性質、自己取得這項資源的辛苦程度、對方需要這項資源的迫切程度等。就此而言,「應該把資源讓給更需要的人」似乎不是理所當然的道德命題,反而是有些其他考量似乎更重要,比如取得該資源的「資格」:假如我實踐了取得該資源所需要的正當程序,就有資格取得該資源,例如排隊買票或是拿出錢買麵包,或許坐到捷運座位也有類似的程序。此時即使有其他人更需要,也不妨礙我佔有該物的資格。
面對這種觀點,主張讓坐是義務者至少有兩種選擇。第一是主張在這些情境中我們在道德上都應該把資源讓給更需要的人,如果有人認為自己沒有義務這麼做,那就是他的道德思考有錯誤。第二是主張我們至少在大原則上應該把資源讓給更需要的人,但在衡量其他因素後可能有例外,而讓坐不屬於這種例外。
無論採取何種路線,主張讓坐是義務者都需要先正面指出「把資源讓給更需要的人」是道德義務。論證這件事的方法有很多,其中一種是採取效益主義的觀點。簡單來說,效益主義主張道德上正確的行為就是可以為整體結果帶來最多快樂,或是避免最多痛苦的行為。這個主張在相當程度上符合直覺,因為我們通常會認為做事應該考量整體的結果,而且我的快樂並沒有比其他個人的快樂更有價值。就此而言,如果讓座只減少我20分的快樂,但增加了其他人40分的快樂,則我就應該讓坐。把資源讓給更需要的人不是因為他更有資格,而是因為他拿到這項資源的效益比較高,如此才能達成資源配置的最佳化。反之,如果我不把資源讓給他,就會使得社會整體的效益較低,從而違反效益主義者眼中的道德義務。
另外兩個例子就比較複雜了。我們把重點放在麵包的例子:貧窮孩童拿到麵包的效益固然比較高,但效益主義者可以主張麵包有可能會在運送過程中腐爛或遺失,反而造成浪費。此外,如果我努力工作賺來的錢都必須拿去幫助弱勢,這可能會降低我工作的意願而造成社會整體利益的降低,所以適度的自我犒賞是必要的,例如吃宵夜。不過,即使效益主義者不必把手上的麵包捐贈出去,他們也會主張我們有義務把高比例的所得用於幫助弱勢,如此才能讓社會整體的利益最大化。
效益主義的觀點可以支持讓座是道德義務,但這樣的觀點也有違反直覺之處。試想,如果我的利益總是應該被和所有人的利益放在一起衡量,那可能出現的狀況就是我必須不斷地讓出我手邊的資源,直到沒有人比我更需要為止。儘管效益主義者可以主張個人還是可以保有相當程度的資源以維持繼續努力的動力,但這仍然無法完全避開要求個人過度付出的問題。在讓座的議題上,這個問題感覺沒那麼嚴重,因為讓出座位對於個人的損失可能不太大。但這個問題仍然值得思考:如果我有義務在損失不大的情況下把資源讓給有需要的人,那麼我可能也必須讓出座位以外的更多東西,而且若是不這麼做,我不只是少做了件好事,還犯了道德上的錯誤。這種道德觀點比常識上的道德觀點更為嚴格。
原則上,效益主義沒有超義務的概念,因為可以增進整體利益的好事就是我們應該去做的事,沒有不去做的餘地。如果要將讓座等好事納入超義務,則我們可以採取其他道德觀點。廣義而言,義務論是在結果考量以外加入義務限制的道德理論。只要違反該義務限制,則無論該行為可以帶來多少利益都是不道德的;反之,如果不去做某行為不會違反義務限制,則即使該行為可以帶來更多利益也未必是道德義務,而可能屬於超義務,個人可以選擇做或不做。
不同的道德理論可能會提出不同的義務限制。舉例而言,康德的定言令式之一是「不應該將人視為只是手段」,因為人本身就是值得尊重的,應該被視為目的。以這項限制而言,假如某行為可以為整體帶來更多利益,例如處決異教徒,但因為該行為將人視為只是增加整體利益的手段,而沒有將人的本身視為目的,所以是不道德的。反之,假如某行為可以為整體帶來更多利益,例如捐助貧困兒童,但即使不這麼做,也沒有將貧困兒童作為僅僅是增進自身利益的手段,所以只是少做了件善事,而沒有違反道德義務。
當然,還有其他可能的義務限制,但此限制可以作為參考,並讓我們看見讓座是超義務的可能性。以讓座給更需要的人而言,這個行為可以為整體帶來更多利益,但不做也沒有違反義務限制,因為我並沒有將更需要座位的人視為只是增進自己利益的工具,事實上被我視為工具的是椅子。但是,如果我把其他人當作椅子,或是倚靠在他身上,使他感覺不舒服,則縱使整體利益因此增加,這也違反了道德義務。就此而言,在義務論的架構下讓座未必是道德義務,而可能是可以選擇不做的超義務,因為此理論的判斷重點不是整體效益的最大化,而是其他的道德標準,例如是否展現對於人的適切尊重,而不讓座給更需要者未必就是不尊重對方。在這個道德觀點下,支持讓座是道德義務的人必須提出其他更嚴格的義務限制。
這篇文章不主張讓座必定是義務或超義務,而是欲點出兩件事:第一,「應該把資源讓給更需要的人」不是不可質疑的道德命題,反而是需要提出論證來支持的命題。第二,論證道德命題有不同理論架構,效益論重視整體利益的最大化,義務論重視合理的義務限制,用這兩種方式論證讓座是義務各有其需要面對的問題。另外一個有趣的問題是:在這個脈絡之下,博愛座的設置有什麼意義?這個問題超出本文設定的討論範圍,未來可能會再撰文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