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2/17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菲律賓移工膳宿費!

外籍移工來台灣工廠工作,吃住都由雇主負責,雇主再從外勞每月薪資扣2500到4000元不等的膳宿費。不過菲律賓政府從2013年起、為了保護輸出的菲律賓勞工,在勞動契約明確載明菲律賓移工在台雇主須「免費提供食宿」,但另外一份官方驗證的「工資費用切結書」,又同意雇主收取2,500元或不等的膳宿費。印尼、越南、泰國都沒這個問題,就只有菲律賓自己「一國兩制」,相當令人頭痛。

圖:菲律賓移工勞動契約

圖:菲律賓移工勞動契約

圖:菲律賓移工工資切結書


政府的法令規定是這樣!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7月13日勞職外字第 0960506354 號函》

外勞膳宿費配套措施,由勞雇雙方於入國前協議明訂於勞動契約,其議定數額應合理作價,並建議以新臺幣 5,000 元為參考上限雇主不得於契約存續期間,片面變更勞動條件,以免影響外勞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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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4月12日勞職外字第 1010036916 號函》

雇主原則上應依勞動契約給付約定工資、按約定金額扣除膳宿費及按約定負擔外國人來臺(返國)機票費,主管機關於實施工資檢查時,倘發現勞動契約約定之內容與工資切結書約定內容不一致,應以較有利於外國人之約定,作為工資檢查之準據


白話解釋二函文

入國前➞ 契約存續期間➞不得不利益變更➞勞動契約約定之內容與工資切結書約定內容不一致➞以有利勞工約定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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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麼看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87 號民事判決》

英文約定移工來臺前,與雇主協議約定膳宿費每月4000元,該工資切結書均親自簽名及蓋指印,並經菲律賓政府機關驗證蓋章,應可認係出於當事人真意,足見兩造就膳宿費之約定,於系爭工資切結書已經記載清楚,且該項約定,也無顯失公平之處,是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該約定自難認屬無效。

107年10月30重新簽訂勞動契約,第5.1條約定:「甲方(即被告)於工廠所在地或附近提供免費團體住宿,乙方(即原告)應居住於宿舍內並不得外宿」,已明文約定食宿費用應由被告公司負擔

是以,此一重新議訂之勞動契約既簽署於系爭工資切結書之後,自應依新簽署之契約內容并有利於外國人即原告部分,為原告勞動條件之依據

是以,自107年11月1日起,被告公司依兩造間新簽署之勞動契約,即有提供免費團體住宿之契約上義務,其再向原告等人每月收取水電費700元,即失所據。

白話解釋

  • 入國前簽訂沒有不利益變更,但是期滿續聘則應注意工資切結書合意事項。

期滿續聘與期滿轉換該怎麼處理呢?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5條》

  • 當地主管機關實施第二類外國人之入國工作費用或工資檢查時以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三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工資切結書記載內容為準
  • 當地主管機關對期滿續聘之雇主實施前項規定檢查時,以外國人最近一次經其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記載內容為準
  • 當地主管機關對期滿轉換之雇主實施第一項規定檢查時,雇主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通知時所檢附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記載內容為準

前三項所定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之內容,不得為不利益於外國人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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