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找舊報紙資料時看報1960年新聞一則,指台北市警局查獲"查獲涉有毒素內容荒謬之武俠小說四萬八千多本",新聞並列出包括射雕英雄傳、碧血劍等97種被查禁的小說書名。該次查禁的依據是"台灣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
經查,"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是在1953年7月27日由"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雜誌圖書管理辦法"修正而來,而後者是1949年5月27日省警備司令部依戒嚴令第3條第5、6項、第4條規定訂定發布。
關於後者的內文,經查如下:
(一)本辦法依據戒嚴法第三條及戒嚴規定事項訂定之。
(二)凡詆毀政府或首長,記載違背三民主義,挑撥政府與人民感情,散佈失敗投機之言論,及失實之報導,意圖惑亂人民視聽,妨害戡亂軍事進行,及影響社會人心秩序者,均在查禁之列。
(三)類別:
(A)內政部已有明令查禁者,
(B)未經內政部明令查禁,而其性質與第二條所列之情節相同者,亦在查禁之列,其名稱由本部隨時公布之。
(C)未經依法辦理聲請登記核准有案,擅自發刊者。
(D)洩漏下列未經軍事新聞發佈機關正式公佈之軍事機密者:
一、國軍剿匪部隊(包括陸海空軍及保安隊地方團隊)之兵種、編制、裝備、番號,駐防或作戰地點,部隊集中與調動之日期及地點。
二、國軍秘密軍事會議內容,作戰計劃及命令。
三、國軍軍事最高當局及高級指揮官之行動,及其軍事報告或計劃。
四、國軍所用戰器之性能。
五、國軍作戰之戰界,或損失及補充之情形。
六、俘虜之含有秘密性口供。
七、國軍軍用飛機場、要塞、測量局、電台、軍器與燃料倉庫,重要軍需工業之地點。
(四)管理辦法:
一、由本部會同郵局悉予檢扣,本省人民凡接獲是項文字記載者,應將原件呈送當地警局,並說明與發件人之關係,如藏匿不報,或私相傳遞,蓄意使其流傳,一經查獲,即以意圖妨礙戡亂罪論處。
二、由各地區駐軍、憲兵隊、警察局嚴密查禁,經售或持有該項文字記載之書店或人民,應悉數將其呈交當地警局,不得有藏匿不報及私相傳遞之行為。
三、各港口交通站之檢查機關,對旅客攜帶之行李及該地起卸之印刷品,應嚴密檢查,如發覺有該項文字記載,應即沒收,並視其動機及數量之多廣,決定對持有人懲處與否。
四、情節輕者予以警告,情節重者予以拘捕依法懲處,並沒收其書畫報刊,或封閉其店肆管所。
五、本辦法自宣佈戒嚴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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