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6/03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走向 AFP 之路 #12 個人房東看過來!公益出租人取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享有租稅優惠!

    摘要

    公益出租人,簡單來說就是如果房客可以申請租金補貼,房東就是公益出租人,可以每月每屋有 15000 的免稅額度

    補充

    房租所得是第四項所得:利息收入,可以直接用 43% 費用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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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個人房東將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的對象,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享有租稅優惠,既可減輕租稅負擔又可作公益,一舉雙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住宅法第3條第3款定義,公益出租人指的是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的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承租人,或出租給社會福利團體轉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承租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又依同法第15條規定,經認定為公益出租人的房東,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的免稅優惠。

    該局舉例,甲先生112年度出租名下1棟房屋給房客居住使用,每月租金收取20,000元,因無法舉證必要損耗及費用,按財政部核定標準43%計算,甲先生應申報租賃所得為136,800元〔20,000元×12個月×(1-43%)〕。若甲先生經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因租金收入有每屋每月15,000元的免稅額度,甲先生應申報租賃所得為34,200元〔(20,000元-15,000元)×12個月×(1-43%)〕。

    該局提醒,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為113年5月1日至5月31日,公益出租人的個人房東,因享有租稅優惠,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特別留意租賃所得的計算,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申報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資料來源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8f18ffed8184bf9bd163eb4f90180f0

    其他參考

    https://www.dd-room.com/article/5f3cab0cf0e548b1e572a9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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