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撤銷或廢止」驗光人員證書。
二、經廢止驗光人員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驗光人員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區域:該轄區內(師)21人以上發起組織,則未滿21人者,可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or共同組織。
全國:全國聯合會之設立,由1/3以上縣市驗光師公會完成組織後,使得發起組織。
每6年應完成以下教育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品質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相關法規 五.性別議題 六.感染管制
申請認可教育團體
4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