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7/31閱讀時間約 33 分鐘

我們還需要「數中法」嗎?當數位封建已成事實,打倒高牆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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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多方利害關係人」的真實心聲|https://mediawatch.pse.is/6a4x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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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你說,上週通過的「打詐新四法」就包含「數中法」的部分內容ㄛ😈

在你覺得很可怕之前,先問問你3個問題:

  1. 手機,你是Apple國,還是Android國?
  2. 短影音,你是TikTok國、Reels國,還是Shorts國?
  3. 聊天,你是LINE國、Messenger國,還是Whatsapp國?


不管你是哪一國,但想想看——
你的國王是誰?你能跟國王吵架嗎?不行吧,因為我們只是小小…小奴隸。


網路空間,是一片燈紅酒綠的荒野,誰先圈一塊地、繁榮到吸引人,誰就是國王。現實生活中,傳統國與國的邊界、概念、民主制度,都不復存在。

作為用戶的我們,其實都活在集權的、封建的「數位封建帝國」之中。

這次,我們從歷史脈絡來檢視「網路為何從自由天地變成集權監獄」,以致如今各國都開始「立法著手治理網路空間」。當然,必須特別關心「數中法草案爭議」之後,台灣如何處理這項議題——方向為何?進度、成效如何?有什麼漏洞?


文長,但別怕!這樣看少負擔:
找有興趣的數字標題0️⃣→看內文→延伸閱讀

焦點快報

-數中法之後,台灣不立「專法」走「分散立法」!進度、成效一次看


1️⃣ 「數位中介服務法」殞落之後,台灣採分散式立法

當Google、Meta等科技平台越來越「大」,甚至大到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比如2016年「劍橋分析事件」就是臉書上區區一個心理測驗,就影響了美國大選結果;又如2021年爆發「臉書檔案」醜聞,外流的文件揭露內部為了留住用戶,所以明知IG設計會造成青少女憂鬱,臉書卻視而不見。種種事件,讓全球開始著手「數位治理」,也就是透過立法要求這些私人的跨國大平台,應該要負起責任。

於是,歐盟在2020年提出「數位服務法」草案、英國也隨後提出「線上安全法」草案。至於台灣NCC則在2022年整合過去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更名後提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簡稱數中法),沒想到引爆社會「強烈反彈」而退回草擬階段。歐盟在2022年9月通過「數位服務法」,目前已經上路;而英國的「線上安全法」也在2023年10月通過。

台灣的「數位治理」並沒有停下腳步,在數中法胎死腹中後,時任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曾對外表示台灣將採「分散式立法」,也就是針對較急迫且社會高度共識的數位議題,個別修/立法,取代數中法這種「專法」模式。於是,立法院在2023年1月修正通過「性防四法」及「打詐五法」,分別將網路環境中的「性暴力」、「詐騙」議題入法規管。

一年後,同樣處理網路詐騙的「打詐新四法」又通過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性防四法」、「打詐五法」、「打詐新四法」到底在管什麼吧!當然,我們也要看看實際成果到底怎麼樣,以及分散式立法可能有什麼問題?


號外!號外!
NCC在7月17日正式提出《網際網路傳播政策白皮書》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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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什麼是「性防四法」、「打詐五法」?


📌性防四法:遏止數位性暴力、下架非法性影像、課予平台下架義務

包含《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修法,內容包含:要求平台業者需配合刪除不法性影像、平台應保留相關資訊供檢警司法機關調查、將DeepFake製作「不實性影像」入罪等。

同時,衛福部也在2023年8月設立「私ME」性影像處理中心,接受各方檢舉或求助。截至2023年底,一共收到1724件申訴案件、被害人共計1150人,然而扣除掉「網址失效、無明確網址、資訊不充足、重複申訴」等無效申訴案件後,最終有效案件共426件、236位被害人,成案率不到3成。真正移除的有多少?426件中,平台共配合下架369件;當中共968個性影像網址中,只成功移除772個網址。

為什麼會這樣?《聯合報》採訪到性影像處理中心的職員,他表示,Pornhub、Meta等大平台基本上都會配合下架,比如在2023年下半年FB、IG、Dcard、PTT、YouTube等平台下架率都高達100%,他們還會將外流影像轉換成代碼,以防止「再度被惡意上傳」。然而,一些IP設在「境外的小型網站或論壇」,常常出現「找不到人處理」、「聯繫卻得不到回應」的狀況,有時候甚至必須要先花數萬元加入該平台,才能找到對方的聯絡方式。

當性影像無法透過「通知平台自主下架」時,衛福部會採取「停止解析網域」(俗稱斷網或封網)的方式處理,像是2023年2月至今年2月就成功封了9個網站。比如2024年藝人黃子佼因持有未成年性影像,就是由衛福部以行政命令函請數發部,請數發部主管的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進行停止解析,最終將「創意私房」斷網。

簡單來說,現行法規要進行「封網」有兩個途徑:第一,衛福部先「要求平台下架無果」,才能「強制封網」;第二,檢警依法以「禁止加害人重製、散佈性影像」為由,可以主動向法院聲請後,進行「強制封網」。對此,時任衛福部長薛瑞元曾表示,為改善封網效率,希望未來可以修法讓行政機關可以不用先等平台回應,就可以「立即封網」。


📌打詐五法

雖然政府針對數位環境的詐騙做了很多努力,比如宣導關閉iMessage或RCS功能、蒐集詐騙Apple ID給蘋果公司停權、阻攔境外假冒電話(如+886開頭)等,但防堵詐騙還是需要技術面與法治面並進,因此2023年進行「打詐五法」修法行動。

「打詐五法」修法包含《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洗錢防制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當中「投信投顧法」明訂網路「投資」廣告需要「實名制」,且平台業者需事前審查、事後下架,若違反「平台需負連帶責任」。

然而,因應AI科技不斷進步,加上詐騙型態與領域許多,像是「投信投顧法」修法只能處理「投資廣告」,但詐騙廣告的型態不僅僅只在投資領域;又如這一年來,詐騙投資廣告共有11萬多則,雖然平台都依規定全數下架、因此沒有祭出裁罰,但還是「治標不治本」,因為平台缺乏主動管理的責任。

於是,今年6月行政院再度提出「打詐新四法」草案,包括【修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洗錢防制法》,以及【立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科技偵查及保障法》。最終,在7月12日正式三讀通過。


3️⃣ 為什麼說「打詐新四法」跟「數中法」有點關係?

「打詐新四法」中跟媒體特別有關的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當中規定,有一定規模的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必須「落地」,也就是Google、TikTok等有經營廣告業務的跨國平台,都需要指定在台灣法律代表,以確保我國法律的約束力。事實上,這正是「數中法」的重要精神之一。

除此之外,網路廣告平台業者不僅要確保「廣告不含有詐欺內容」,平台也有義務向用戶「揭露」數位廣告的出資者、許可字號、是否使用AI生成等重要資訊。假如平台接收到「某則廣告含詐欺內容」的通報後,就需要立即採取停止播送、限制接取等行動;如果違反義務,將會被施以限制接取、停止解析等處置,也就是俗稱的「斷網」。

如果你還記得「數中法」,這部法規雖然已實踐數中法草案的「部分」精神,比如數中法草案第30條規定平台展示數位廣告時,應該揭露「廣告主」、「廣告展示的參數設定」等資訊。但是,在新法規中就沒有涉及後者,也就是透明度義務仍不夠齊全,但也不意外,因為這畢竟只是「打詐」專法。

不過,如果這跟數中法草案有點像,那平台不會「又」很反彈嗎?

其實,數發部已事先跟Google、LINE、Meta達成協議,這三大平台都表示願意配合相關規定。其中,數發部預計在8月上線「打詐通報查詢網」,民眾可透過該網站通報網路詐騙,那麼根據新法規,平台有義務在收到通報後,立即做出相應合適的處置手段。同時,數發部也會與這些數位廣告平台建立「綠色通道」,也就是暢通彼此的聯繫溝通管道,以加速詐騙內容的通報與下架效率。



4️⃣ 所以,數位治理「專法」還是有它的不可取代性

上面盤點從2023年開始,台灣在數位治理議題上「分散式立法」的進度與成果,但你應該會發現,這些大多只聚焦在「數位性暴力」、「網路詐騙」這些很狹隘的議題上,就連Google、TikTok等數位平台能落地,也只是因為他們「剛好兼賣廣告」,所以像是UBER、Booking等平台,就還是一樣管不到。

也就是說,當我們要應對網路資訊戰、虛假內容流傳、演算法、個資保護等等各種問題時,或許,還是需要有一套專門針對數位環境的專法,才能比較普遍地處理數位平台產生的種種問題。

但是,當談到網路要「治理」,往往會被惡意曲解成「箝制」,尤其「網路」這個概念似乎自古以來就跟開放、平等、自由、去中心化等概念綁在一起……

但,真的是這樣嗎?接下來,我們會在「解讀焦點」從歷史面探討,回顧「網路為什麼應該監管」、「數中法草案有什麼疑慮」等問題;接著在「洞悉未來」重新翻出數中法草案的法條,盤點看看,在「分散立法」之下,哪些重要的數位治理議題,成為漏網之魚。



解讀焦點

-從我們對平台「無可奈何」的那些事,談為什麼「網路需要治理」


1️⃣ 我們對平台無可奈何的那些事

每個人都對平台生氣過吧,小至「介面或功能更改,讓人覺得不方便」、大至「被說內容違規,卻申訴無門」。事實上,每一次的生氣或無可奈何,都是我們真實感受到「權力不平等」、「被大平台宰制」的具體時刻。

已經有太多這種例子:① Meta「預設」將歐洲用戶的公開貼文拿來訓練自家AI模型,雖然用戶可以「提出異議」、但Meta仍「保有否決權」;② Meta為自身利益,「預設」關閉政治內容推播、「封鎖」部分新聞內容;③ YouTube為了推廣短影音,所以讓Shorts流量變高、更易曝光,然後大家變得常看短影音;④ 我們不仔細看「服務條款」,是因為根本沒有溝通調整的空間…

通常,損失只在個人面的時候,我們可能會沒意識、覺得這就是自己的喜好改變,又或者我們會摸摸鼻子、自認倒楣,甚至迷信這就是「商業自主空間」。但是,當這些損失變成嚴重的社會問題,像是Google拿性暴力關鍵字賣廣告、Meta對詐騙廣告無為而治、TikTok放縱致命挑戰成為流行,這個時候,社會才會凝聚一股力量,深刻檢討平時我們如何「縱容」平台的恣意妄為,以及勇敢看見那隻大家早就看到、但都假裝它不存在的「大象」。

換句話說,這些無可奈何不該只是「忍一下就過了」,我們必須意識到「放任平台獨裁,等於甘願讓社會公益被平台剝削」,這是嚴重且集體性的社會問題,得利者只有平台業者!



2️⃣ 這些「無可奈何」,其實源自人們對網路的美好想像

你的內心或許覺得有些衝擊,甚至不諒解這種看法。這很正常,因為綜觀網路的發展歷程,「開放、平等、自由、去中心化」等特徵,一直是人們對網路的想像,而這也與美國的意識形態密不可分,畢竟網路就是從美國發跡、由美國主導的。

網際網路起初是國防用途,誕生於1960年代美國實驗室,由科學家、企業、國家協力建設基礎,因為它被視為「公共傳輸網路」,所以當時非常強調「自律、無須許可、開放創新」等概念,並且「不允許商業交易」,猶如一塊公共的公有地。直到1990年代美國柯林頓政府開始讓「網路私有化、商業化」後,網路環境的特性就此改變,「追求利潤」的商業邏輯已經逐漸淹沒「自由開放」的公共思維。一個明顯的對比就是「PTT」跟「Dcard」。

從這個脈絡來看,「網路=自由開放」其實是一種虛幻的聲稱,因為「美國」受益於技術起源國、先進者優勢,它至今仍是主導數位秩序的主要角色,它堅守居於中心地位的野心;另外,服膺資本主義的「商業力量」,它的終極目標並不是公共福祉最大化,而是透過不斷剝削使用者,來達到「自我利潤(益)最大化」。

當然,這些「美國」的「私人科技巨擘們」不會認同這種說法,但事實上,我們用Apple手機、看YouTube影片、在Facebook打卡、買Windows電腦…,我們所有數據無時無刻不被美國公司監控,在資本主義的驅動下,這些「別人拿不到的」數據就是他們打敗對手的珍貴寶藏。同樣,當中國崛起,美國必須找個理由要把TikTok「買下來」或「逐出去」,來維持自己的地位。

法國總統馬克宏在2018年曾指出,網際網路由強而有力的私人要角所驅動,當中必然有一些很厲害的利害關係人出現,但重點是「這些都非民主選舉出來的」。換句話說,網路環境的現實是:「跨國界」造就自由無拘束的灰色地帶,但其實Meta、Google等平台都「自成一國」,而且是獨裁的、不受社會監督的「封建國」,我們這些用戶則是任其宰割的「魚肉」鄉民。


3️⃣ 所以思維要轉變:國家適當介入網路空間,才能捍衛數位主權!

1990年代美國柯林頓推動新自由主義帶來「解管制浪潮」後,主導網路環境的主力就是「自由市場機制」(政府力量一直都在,只是寬鬆管制);但隨後遭逢中國崛起、2016美國大選、2019新冠疫情、2022烏俄戰爭等事件,人們受到錯假資訊、仇恨言論、網路犯罪、侵害人權等傷害後,各國對網路規管的態度開始轉變,紛紛考慮積極立法、加強管理,其中歐盟走得最積極。

政大傳院教授彭芸指出,統計截至到2021年5月,全球累積超過100種新的立法、歸約與政策報告,當中都指出「增加國家對網路的介入,強化國家領導角色」的大方向。在這個思維底下,「數位主權」、「科技主權」、「數據主權」、「數據殖民主義」等概念變得相當重要,也是各國進行網路規管的理論基礎。

「數位主權」是指對數位數據的控制權,包含「物質層(基礎建設、科技)」、「符碼層(標準、規則、設計)」、「數據層(所有權、流動、使用)」三個層面,基本上就像實體主權在網路空間的孿生。之下會有「科技主權」的概念,也就是科技發展能力要掌握在自己手上,典型案例就是中美的晶片戰爭。另外,因為「數據就像石油」,它不僅是驅動技術發展的重要資源,也會影響公民社會的意志與價值選擇,因此「數據主權」即是強調對數據本身、數據相關基建的控制,而「數據殖民主義」則是指透過掌握其它國家的數據,就能達成類殖民的效果(如Meta偏美國、TikTok偏中國)。

總而言之,「數位主權」等概念的出現,凸顯此時此刻各國欲重新確認「國家在網路環境至高的權威」,以確保該國法律、社會規範能夠有效落實,同時修復自由市場機制在網路容易失靈的傾向,終極目標是保護該國的整體利益,免受剝削、殖民。


4️⃣ 2年了,重新看《數中法草案》,有什麼問題?

簡單來說,問題可分為3個層次:「媒體素養」、「公民素養」、「法律設計」。沒錯,前兩個層次跟數中法本身關係不大,但卻是這份草案夭折的主因。NCC在2022年6月公佈草案,當時媒體報導不多、社會也很少人知道,8月NCC先後為「公協會」、「專家學者」、「平台業者」各舉辦一場公聽會,直到第三場「平台業者」公聽會才炸鍋,最終野火燎原、數中法草案就被退回,直到現在。

回顧當時,PTT、巴哈姆特等業者在公聽會現場極力表達反對,接著新聞媒體擷取「PTT等於關站」、「連遊戲都要管」等聳動言論後,社會才開始知道有數中法,同時在野黨順應輿論指控是「戒嚴」,讓數中法萬惡不赦的形象完全定型。「媒體素養」及「公民素養」的問題在於,社會根本沒有理性討論數中法利弊,只單方面隨平台業者起舞(它們抗拒被管,根本不意外),忽略前兩場公聽會的建設性意見,甚至讓討論轉移至對執政黨的批評與不信任。所以,數中法的失敗,某程度上不是理性的問題,而是感性的結果。

必須說,數中法「試圖管制網路環境」從來不是問題,歐盟、英國等地都有先例,也是數中法的參考來源。其「法律設計」最大爭議就是範圍太過模糊、寬廣,像是所謂「違法內容」定義雖回到現有法律中去適用,但當性私密影像這種「極度不能容忍」的內容,與影響物產價格這種「相對能容忍」的內容,都面臨一樣的「資訊限制令」、「加註警示」規範時,確實會造成自我審查、寒蟬效應的副作用,甚至衝擊法院量能與處理品質。

另外,數中法草案其它值得討論的問題還有:「規管範圍廣泛但模糊,PTT等非營利平台有爭議」、「LINE等私人加密平台怎麼管,才不會侵害隱私」、「專責機構如何組成、運作,以確保公共的代表性」、「優質新聞標章恐淪為『官方認證』,衝擊新聞獨立性」等。

數中法還是有值得肯定的地方,像是「透明度報告」、「數位廣告問責」、「疏通異議管道」等等,這些都是在「強化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不過!這些真的很少被社會討論,甚至很多人根本不知道,所以下個部分我們就要來仔細想想看,它們究竟重要在哪?


延伸閱讀: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懶人包|https://mediawatch.pse.is/66hgvk
法律白話文》問責或擴權?數位中介服務法的五個疑慮|https://plainlaw.tw/66hgwf
卓越新聞獎》2年後,再重新思考「數中法」的前世今生與未來|https://mediawatch.pse.is/66hgz4



洞悉未來

-分散立法下的「漏網之魚」——使用者權益還是沒被保護到!


1️⃣ 還是要提「數中法」,因為那些漏掉的魚就是你我的「使用者權益」🥵

2022年「數中法」夭折後,台灣的「數位治理」還是沒有停下腳步,目前行政院決定朝「分散式立法」的方向,因此針對社會高度共識的「數位性暴力」、「網路詐騙廣告」議題,已經完成「性防四法」、「打詐五法」修法,目前正在推行「打詐新四法」修法,讓網路不再成為三不管地帶。

NCC做了什麼?他們在2023年舉辦「網際網路傳播治理論壇」,邀集國內外各界的利害關係人——政府、民間團體、平台業者、公民——共同分享經驗、瞭解現況及困境,最終原本預計在年底提出「網際網路政策白皮書」,但至今沒有下落。就我們的掌握,NCC目前還在研究階段,正委請研究單位協助整理上述資訊、蒐集社會各界的意見,可以期待未來會提出一套具體的數位治理政策規劃藍圖。

我們不知道「專法」還有沒有譜,但我們想告訴大家,現在的「分散立法」重要、實際,但不夠理想,因為它只各自擊破特定議題,處理不到那些日常、共通、普遍卻相當重要的問題,比如說「我不喜歡演算法一直推薦我沒追蹤的內容」、「我被祖了卻沒辦法申訴」、「UBER故意把取消訂閱藏起來」等。所以,我們還是需要整體性的法律或政策,來捍衛使用者權益、要求平台向台灣社會負責,不能處處都只為自己著想。


2️⃣ 我們漏掉哪些魚?來盤點看看數中法的未竟之業

每一點都有附上數中法草案的條文編號,方便大家對照著法條看。另外特別說明,以下部分建議源自其它單位給予NCC之提議,並非媒觀原創。


📌§13:平台實質落地

數中法規定平台業者必須公開揭露「代表人、主管機關、電子信箱或電話等方式」等資訊,如果是境外平台則需要指定代理人並一樣提供資訊。如此一來,可以確保這些法條的效果,不會發生問題後,因為找不到人而根本沒有辦法有實質成效。

在「新打詐四法」中也有類似設計,要求「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必須落地,而且剛好Meta、Google、TikTok、LINE等平台也都同時有賣「網路廣告」,可以間接滿足數中法的這項要求。不過,平台類型其實相當多元,像是UBER、ChatGPT等平台因為沒有賣廣告,那在缺乏數中法的狀況下,他們還是不用落地。

究竟哪些平台應該納管?在數中法經驗中,當前社會對廣泛納管缺乏共識,因此短期或許可以優先處理「關鍵平台」,比如納管Google、Meta、Dcard、LINE等平台應該沒有疑慮,這樣才不會陷在0跟1的選擇上,反倒躊躇不前。


📌§15.16.29.36:透明度義務

首先,數中法要求平台必須每年發佈「透明度報告」,當中必須說明:自律狀況與成效、自動化內容自律的成效與精準度、用戶提出異議狀況及平台回覆狀況等。另外,平台必須在服務條款中解釋演算法的設計,包括:推薦系統採用的參數(如性別、宗教、收入等)、提供使用者調整參數的選項、說明調整後的效果等。

基本上,如果我們認為要維護言論自由,所以應該「自律先行」,那麼透明度報告就是平台自律非常關鍵的配套措施,也就是平台應該要把其所作所為公開給社會檢視(監督),否則平台一直都以「商業機密」拒絕說明,或使用「公關手段」宣稱已經多努力、多有成果,社會根本無法具體進行問責。

不過,在分散立法的現況下,「透明度義務」是台灣目前非常薄弱的地方,我們沒有這類的法規設計,因此平台還是可以利用「資訊落差」迴避責任,而整個社會仍然束手無策。


📌§22.24.26:疏通檢舉管道、設置「認證舉報者」,並建立異議機制

我們在使用平台時會遇到兩種情況,一種是「我想檢舉有問題的內容」,另一種則是被平台認定內容有問題而下架後,「我不服平台決定,所以我想提出異議」。前者是目前相對健全的機制,比如FB或YouTube都能輕鬆找到檢舉按鈕,但結果往往讓人失望,不是失敗但不知道原因、就是直接石沉大海,或者更嚴重的是,我們不知道審查員是誰、可能帶有某種偏見。至於後者,目前幾乎沒有這類機制,聽說YouTuber都透過阿滴幫忙跟官方溝通。

數中法規定,平台應該要建立「易於檢舉」的機制,讓任何人輕易通報違法內容,平台除了需要「發送收到通知」外,也需要在決策後「說明處理結果」;另外,當平台「移除內容」、「暫停或終止服務或帳號」時,應該要讓使用者有「提出異議的管道」,針對異議,平台不能「只使用機器人處理」。

為了讓「檢舉」順利運作、不會緩不濟急,數中法也設計「認證舉報者」的角色,比方說展翅協會、媒觀等NGO因為具有特定專業,因此平台必須優先處理認證舉報者所提出的檢舉。

對平台而言,他們不太關心其上內容的好壞,他們只在乎是否能增加使用者停留以賺取更多廣告利潤,所以當課予他們管理責任時,確實會有「寧可錯殺」的過度審查疑慮。因此,若能有健全的檢舉機制、異議救濟制度,便可免除平台「主動監控及審查」的責任,避免寒蟬效應。


📌§33.34.35:有責任處理「系統性風險」,並接受外部稽核

2016年臉書發生「劍橋事件」,也就是網路心理測驗變成操弄美國大選的工具;2021年發生「臉書檔案(The Facebook Files)」醜聞,因為內部資料外洩才讓社會發現,臉書內部明知IG設計有害青少女健康、臉書被當成犯罪工具,但他們為了利潤所以消極不處理;又例如,最近有人主張短影音不利兒少身心發展,且「容貌焦慮」成為青年世代的文明病…

這都是所謂的「系統性風險」,意即它不是單一個案,而是因為平台設計所造成的規律性、大規模的「問題」。當然,假若這能為平台帶來收入,這可能就不會被視為一個「問題」,所以用戶就會在不知情的狀況下,承受這種傷害、甚至自我歸因,比如認為「一定是我長特別醜」、「一定是我朋友不夠多才沒辦法一直發限動」等等。

數中法要求,平台應該「每年分析、評估他們所提供的服務與功能是否潛藏系統性風險」,並且「針對該風險採取哪些管理措施」,風險的來源可能包含:內容自律系統、推薦系統、廣告系統等。

此外,為確保平台如實管理系統性風險,數中法也要求平台應自己辦理「稽核」,這就像是「會計師稽核」一樣,由外部公正第三方協助確認「平台落實義務的程度」。稽核報告要包括「稽核的項目、方法與結果」,以及「針對稽核結果顯示不足的地方,有何改善的建議」。


📌§37.38:強調公私協力合作、鼓勵建立自律機制

數中法雖然洋洋灑灑賦予平台這麼多義務,但仍鼓勵「自律先行」,而且希望是「協同自律」,也就是Meta應該跟Google、TikTok、LINE等平台一起,建立共同的自律規範,比如一起決定「廣告審查標準與限制」、「如何促進優質新聞並維護多元意見」等。

另外,數中法也要求平台在制訂這些政策時,應該考量「多方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包含使用者、公民團體、政府機關、其它具代表性之利益團體、專家學者等。這套思維的背後,其實彰顯出:平台不再只是私人產品,而是具有公共基礎建設的性質,所以應該適時考量各方意見。


📌§39-45:建立政府捐贈財團法人的「專責機構」

一樣,這套法律要做的事既複雜又繁多,像是「促進平台自律落實」、「建立與平台業者的綠色通道」、「檢核透明度報告、稽核報告等」、「推動資訊(數位)素養」、「進行相關市場調查及研究」等。但是,由政府單位親力親為恐有疑慮,因此模仿iWIN模式、成立民間專責機構,來處理這些事務。

目前看來,即便是「財團法人」的形式,社會還是相當恐懼政府力量的介入,無法產生信任。因此,假若真的需要一個專責機構來協助治理網路,或許將部分項目「委外」給民間單位,是一個折衷的短期辦法。


3️⃣ 立法之外,數位治理還可靠教育推動「思維上的數位轉型」

要做數位治理,除了制訂法規外,「素養教育」也是一個重要解方。不難理解,引用以前公民課教的「器物→制度→理念」,最終如果能追求思想上的轉變,也就是當每一個人都能認同「平台應該負責任」的時候,業者自然也不會認為這「等同關站」。

不過,到底是什麼「素養」?數中法草案寫「資訊素養」、近期建議是「數位素養」、108課綱是「資訊科技與媒體素養」,而社會普遍認識的卻是「媒體識讀」…好混亂😵‍💫

簡單來說,過去的媒體環境只停在「識讀」層次,因為大家幾乎都只是「閱聽人」;然而進入網路時代,人人都是「產銷者」時就進展到「素養」層次,也就是得具備全面且完備的知識體系,來與媒體互動。而「資訊素養」主要聚焦在電腦、網路等「資訊科技」,以及查找資料、資訊安全等能力,所以它比較關注「技術」層面。最後「數位素養」定義則相對不明確,但可以發現它是相對於報章雜誌、廣播電視等類比媒體的一種素養,也就是它關心的是網路營造出的數位環境,而很直觀的會想到Meta、Google這些「數位平台」。或許某程度上,「數位素養」的核心關懷,仍類同於數位時代的媒體素養。

但不論如何,都能發現「在數位時代下,對傳播媒體、資訊工具有充足的認知,能夠負責任的接收與使用內容,並且願意以促進社會公益為優先」,是這些概念共同努力的方向,這也是網路治理的終極願景。於是,數位發展部或許能夠負責這項「思維上的數位轉型」工作,除了協調相關部會合力,也可以委託民間團體進行研究工作、教育推廣,這也許是數位治理的遠程目標,但此時此刻就該開始播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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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PCWorld(2024)/Facebook wants to use your posts to train AI. Here’s how to object|https://mediawatch.pse.is/65z6ua
2.報導者(2024)/《雲端封建時代》來臨──當平台與演算法控制了新聞媒體|https://mediawatch.pse.is/65z6wh
3.INSIDE(2024)/政治帳號危險了?Meta 宣布:IG、Threads 不再主動推薦政治類型貼文|https://mediawatch.pse.is/65z7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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