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我們盤點過這屆新立委的「媒體政見」,沒想到首先要成真的是——讓中天回到CH52。
國民黨立委羅智強領銜提出「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法,以「捍衛新聞自由」之名,將「新聞頻道執照改為永久」,更「溯及既往」、讓「爭訟中案件也適用」。很明顯,這就是在為中天敞開大門,迎接中天回歸。
NCC不予中天換照的理由,從來跟「製播的內容本身」、「政治立場」無關,而是因為中天內控出現系統性瑕疵、且改善消極,嚴重威脅作為一家新聞台的專業表現。即便行政訴訟一審結果中天勝訴,但法院判斷只在NCC評分流程有問題,並不等同於中天就該有執照。這些,我們已談過好幾次(放延伸閱讀)。
這次,我們想從比較全觀、媒體專業的視角,重新思考「衛廣電視還需要高度管制嗎?」,這也是此次修法可能造成的全面性效果。在有線電視剪線潮持續、網路內容蓬勃發展之際,為什麼唯獨廣電媒體還要「三法」、「NCC」來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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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NCC不予中天換照的真實理由|https://mediawatch.pse.is/6343qd
行政法院一審判中天勝訴、NCC敗訴的原因解析|https://mediawatch.pse.is/6343qw
-先來看看立委提出哪些「廣電三法」修正案
廣電三法是《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這三部法律的俗稱,除了「廣播」跟「電視」兩種媒體外,這三部法律各自規管不同型態的媒介。以電視來說,《廣電法》是「無線電視」,例如台視、中視、華視、民視等;《有廣法》是「有線電視系統」,例如中嘉、凱擘、台數科等;《衛廣法》是「衛星電視」,例如TVBS、三立、東森、中天等。
無線電視(如民視)是透過電波傳遞訊號,只要在家裡裝有天線即可免費收視;衛廣電視(如TVBS)則是透過衛星傳輸訊號,通常接收端就會是有線電視系統。有線電視系統(如中嘉)本身通常不製播內容,主要功能是把無線電視、衛廣電視安插到各個頻道號碼上,然後透過同軸電纜牽進每個人家裡,人們只要付費即可收視。
民眾黨團在3/20提案修《衛星廣播電視法》,主要是希望加入「新聞相關頻道產權透明」的要求,像是「股票要公開發行」、「公開揭露:股東名單、股權結構、政府標案內容、主要廣告來源、股東之投資事業概況等」。如果違反,也新增相應的罰則、甚至廢止執照。
特別的是,為了區隔哪些頻道應該遵守新設條款,草案中額外定義「新聞及財經頻道」、「製播新聞節目之頻道」兩類,前者像是「TVBS新聞台」、後者像是「TVBS」。
這項提案可說是「千呼萬喚始出來」,畢竟傳播學界已疾呼好多年,主要是因為新聞媒體作為高度公共性、亟需自主性以落實專業的產業,台灣媒體環境卻主要由商業大財團把持,像是許多研究已發現,經常出現置入、操作輿論、公關宣傳等現象,嚴重影響新聞專業表現。於是,提高新聞媒體的透明度,將有助於加強社會問責與監督力道。
延伸閱讀:
民眾黨提案|https://mediawatch.pse.is/6349we
陳炳宏》豈止是建商,各類財團早已掌控媒體|https://go.rwnews.tw/6349xu
翁曉玲5/15領銜針對「廣電三法」各提出一項修正案,主要內容都是「刪除」廣電三法中,針對「禁止黨政軍經營、投資媒體」相關規範的「罰則」。也就是說,這3份提案並沒有要解除「黨政軍條款」,僅有拿掉罰則。
之所以要拿掉罰則,提案指出,主要是原先法規中,違反黨政軍條款的處罰對象是「被投資的廣電事業」而非從事投資的「黨政軍行為人」,處罰對象不合理、也違反《行政罰法》規範。事實上,NCC專員謝宜峯在2021年也撰文指出,以廣電事業為處罰對象「顯屬謬誤」,因為只要媒體股東是上市櫃公司,任何人都可以在自由市場買賣股票,廣電事業根本無從管控「黨政軍背景是否參與其股東之投資,進而違反條款」。
簡單來說,這項修法提案有其理論及現實依據,值得繼續推進。不過,是否只是簡單地把罰則拿掉?或者應建立相應配套或調整、系統性地重新審視「黨政軍條款」各方面的疑義?甚至,重新討論在此時此刻的社會脈絡和氛圍中,「黨政軍條款」是否還需要存在、或者適當鬆綁?這些問題都還值得社會再多一些討論。
要回答這些問題,或許可以先參考上面提到的NCC專文,當中其實就提出5個修法方向:「限制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經營媒體」、「政府投資部分回歸預算法之規定」、「廣電三法規範違反時之改正義務」、「明確定義政黨黨務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修正歸責對象,以使責任與處罰相符」。
延伸閱讀:
翁曉玲提案|https://mediawatch.pse.is/634pte、https://mediawatch.pse.is/634pts、https://mediawatch.pse.is/634pua
NCC News》謝宜峯:廣電三法中黨政軍條款修正之研析|https://mediawatch.pse.is/634prc
這是我們這次專題的重點!葉元之在4/17、羅智強在5/29、翁曉玲在6/12各領銜提出《衛廣法》修法草案,主要內涵都跟「取消衛廣執照『換照』」有關,但具體作法及內容有一點差異,以下分別介紹提案內容,詳細討論會在第二部分(解讀焦點)進行。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這3項提案都並未廢除「執照制度」,也就是,如果要成立衛廣頻道(不論是不是新聞頻道)都還是需要向國家申請,只是取得執照後,不再有換照制度。
首先【葉元之】的版本相對簡單,他只修改第11條內容,將衛廣執照「有效期間為六年」改為「無確定期限」。修法理由主要有三個,第一是「衛廣電視不佔用公共電波資源」、第二是「衛廣電視有『完全競爭』的市場機制把關」、第三是「已有針對節目與廣告的罰則規範」,因此他主張:衛廣頻道不需要再由國家以執照做高密度管制。
再來是【羅智強】的版本,他的改動比較多,彙整成3點:
📌主張「捍衛新聞自由」、將「新聞頻道」獨立區分出來
首先,第1條立法宗旨加入「捍衛新聞自由」字眼,提案主張概念源自「大法官釋字689號」。釋字689號主要是定義「新聞自由」的範疇,也就是新聞自由雖然保障新聞記者報導公共事務時的自由,但大法官也認為報導如果「公共性低」,新聞自由還是需要受到限制或退讓。
然而,綜觀修法內容會發現,修法方向幾乎都在「鬆綁對新聞的約束」,與689號所開示的新聞自由概念,不完全相符。「新聞自由」固然重要,特別在立法宗旨強調這項概念也值得肯定,但是若將「捍衛新聞自由」直接等同於「鬆綁新聞管制」,恐怕太便宜形式,甚至錯誤詮釋。
此外,這個草案也特別獨立定義「新聞頻道」,是指「專以製播新聞(節目)為主之頻道」,主要目的是後續區分執照期限時使用。
📌執照期限:「一般頻道」6年改9年、「新聞頻道」變永久
既然特別區分出「新聞頻道」,在「執照期限」部分,羅智強將「一般頻道」期限從6年延長至9年,期中評鑑也順勢從3年改為5年;「新聞頻道」期限則從6年改為永久。
除此之外,羅智強還設計俗稱「中天條款」,也就是有如為中天單一個案而打造的規範,例如:「效力溯及既往,適用爭訟中案件(中天新聞可以回來)」、「未來任何衛廣執照遭註銷時,在行政訴訟未定讞期間,執照持續有效(避免像中天新聞離開後,52臺已經被佔據)」。
📌評鑑程序:加強輔導程序、評鑑過程細緻及法制化、強化立院監督力道
一個頻道在執照期間會遭逢2次主管機關的評量,一次是期中評鑑、一次是換照審查,而評量的內容與標準,原本法規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於是NCC制訂「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羅智強的修法,增加「每5年檢討」+「送立院審查」的規範,與時俱進大概沒有什麼疑慮,但「辦法」要送立院審查有點奇怪,而且行政手段受到立院牽制的NCC,是否有違獨立機關的性質?
另外,在換照審查時,原先規定針對營運不善的業者,NCC在「限期補正資料」、「不補正或補正不全」的條件下,才可以不予換照。羅智強的修法,在前後各增加一個步驟,即NCC需先「輔導改善」,接著才「補正資料」,如果「不補正或補正不全」,還得在「持續不改善」的前提下,才能不予換照。幾個重大疑慮是:什麼是「輔導改善」?如何定義「持續不改善」?所謂「輔導改善」如果是由NCC介入媒體、指導媒體應該怎麼做,是否反而增加公權力介入言論自由的風險?
當然,羅智強修法特別指出「營運不善之認定標準與駁回申請之程序與救濟,另以法律定之」,所以上述部分疑慮或許會在相關配套法案得到解釋。但是,有兩點必須考量,首先是「是否實質淘空NCC的把關機制?」,畢竟以中天案為例,它已爭訟快滿一個新的執照期間,假若最終中天確定敗訴,是否等於讓它多賺一個執照期間呢?另外是「是否具體可行?」,畢竟NCC審查是「外審」+「內審」的「合意機制」,新增的「輔導改善」、「認定持續不改善」 機制,如何在這套審查程序內實際運作?需要更仔細思量。
最後【翁曉玲】的版本,大多雖是可受公評的修法方向,但思考上還是要回到問題的根本——它能否真正解決當前產業困境?是不是真能解決社會詬病的媒體問題?或者,它只是想處理「政治問題」?以下節錄草案重點:
延伸閱讀:
大法官釋字689號|https://mediawatch.pse.is/636khf
葉元之提案|https://mediawatch.pse.is/63ahn2
羅智強提案|https://mediawatch.pse.is/63ahna
翁曉玲提案|https://mediawatch.pse.is/63fqpn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https://mediawatch.pse.is/63ahns
-平面、網路不用,為什麼唯獨「廣電媒體」要執照?理論基礎是什麼?
以下,我們將綜合從2003到2018年諸多臺灣學者的研究(參考資料10.-15.),從中梳理出不同傳播監管的理論基礎,理解如今傳播監管樣貌的來由。不過,我們也會融入網路等數位科技發展脈絡,試著討論「傳播監管的方法及思維」可能怎麼變遷。
📌從「頻譜/稀有/干擾」下手
「電波」屬於一種有限的公共資源,雖然大家都可以自己買設備發射電波,但因為頻寬是固定的,所以很容易互相干擾,於是政府就會代表人民統籌分配,也就是有拿到執照的人才能使用該頻段。於是,當一間媒體分配到頻段資源,其實是大眾特許該媒體使用公共資源來傳播,於是往往需背負很高的公共責任,比如滿足多數人的喜好(而不是只為自己牟利)、保障少數人的發言權、提供大眾接近使用權等。
有線電視雖然使用「同軸電纜」而非「電波」傳輸,但類比時代電纜大約只能承載125個頻道,所以還是有類似頻譜稀缺、干擾的問題,加上它的電纜必須經過公共區域,因此也還是需背負公共責任。
不過,隨著壓縮技術進步,同樣的頻寬往往能承載更多內容,所以這類物理上的限制逐漸減弱,像是數位有線電視已能承載500個以上的頻道。即便如此,它們在數量上終究無法滿足所有人的需求(分配上的稀有性)、大眾任意使用將相互干擾而阻礙傳播效率(物理上的稀有性),更重要的是,它們「使用公共資源」的特性仍然存在,因此管制基礎雖有變化,但仍然存在。
📌從「影響力」下手
「影響力」是相對抽象的概念,但就比如都做一件傷風敗俗的事,百萬訂閱的蔡阿嘎應該比1萬訂閱的小網紅,被以更高的道德標準課予更多的批評,這正是因為「能力越大、責任越大」。首先從「量」的角度分析,在「注意力經濟」框架下,每個人注意力其實是稀缺、有限的,換句話說,「影響力」就相當有價值,因為它能吸引越多注意力以發揮影響。再來從「質」的角度分析,大眾傳播媒體既然是多數人認識與感知世界的管道,那麼它必然對一國之政治、社會、文化潛藏巨大影響力,尤其電影、戲劇等「廣電媒體」更是如此。
比方說,當電視播放的卡通都來自日本,我們的兒少自然對日本文化有深刻認識;電視放得都是好萊塢電影,而不是寶萊塢電影時,那麼我們對美國文化自然更有親切感與嚮往。
在網路出現之前,比起靜態、需花力氣閱讀的報章雜誌,具有動態影音的電視媒體往往更有影響力,而且電視能多人同時觀看,具點對面性質;再加上電視媒體往往具「收視控制困難」的特性,也就是觀眾是在「非自願」的狀況下觀看被安排好的節目表,因此需受到較高強度的監管。此外,「未成年更容易接觸」電視媒體的特性,也是管制的理由之一。
如今臺灣有線電視訂戶連6年多下滑,網路影響力急起直追,這項管制基礎看似正在削弱。不過,廣電內容透過有線電視「實際滲入家戶,關係直接且緊密」、「不特定公眾廣泛傳播」的特質,卻是網路內容比較難取代的,比如纜線直接進入私人家戶、有線電視具付費合約關係(會與內容方有連結)、單一內容同時具備龐大潛在收視戶(如一個訂戶背後代表3-4個人,這3-4個人一定都可以看到TVBS新聞)等,這跟YouTube上內容的處境完全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網路」是一種「匯流」的狀態,它把過去獨立分開的報章雜誌、廣播電視等不同媒介,都混合在同一種媒介上,不僅影響力持續擴張,網路「分眾」+「廣泛傳播」的現象,更帶來同溫層、極化等新興問題。但尷尬的是,網路傳播既可以是「分眾」也可以是「大眾」,即便都是「分眾」,卻依然可能是「大眾」或「小眾」的。這種過去傳播環境前所未見的新景象,正在上演,「網路」究竟是否也該受到監管?該怎麼管?還沒有解答,需要集思廣益。
📌從「公共」下手
首先,這與「頻譜」的概念密切相關,即頻譜是一種「公共資源、公共財」,那麼使用它的人必然需要負擔公共責任,而且這種特質不管科技如何進展,都不會改變。
另外,社會常把傳播媒體(尤其新聞媒體)視為一種「公共領域」或「社會公器」,即它應該成為公民進行政治審議、凝聚社會共識、推進公共決策的重要場域,換句話說,傳播媒體是民主社會重要的根基,而為了達到這個目標,需要一些管制措施,來「避免市場與國家的干預」、「課予公共責任」。
所謂的「公共責任」,包含提供大眾接近使用的權力(如有線電視的公用頻道)、維持自主獨立、平衡多元聲音、產製地方內容、討論公共議題、維護公共利益等。從公共切入,確實很美好,但進一步探討會發現,「公共」的內涵相當模糊,以致有些批評者認為這其實是「家父長保護主義」,甚至成為政府干預或菁英主義的藉口。
於是,有人主張應鬆綁管制、回歸自由市場,他們認為市場競爭的結果就能反映出公共價值,甚至將因競爭抬升的價金回饋給社會,也是一種滿足公共利益的方式。然而,市場是否有效競爭?市場競爭的結果是否真能代表公益?這是下一點要探討的問題。
不過,既然上述的問題是「何謂公共」缺乏具體定義、定義缺乏代表性,問題就不在於「傳播媒體到底要不要監管」,因為我們都同意媒體有為公共利益服務的義務;那麼,只要大家能透過廣泛的社會討論,一起集思廣益出一套彼此都能接受的「公共利益」概念,問題理應就得到緩解。(那…立法院訂定廣電三法,算嗎?)
📌從「自由市場失靈」下手
亞當斯密認為自由市場由「一隻看不見的手」所操控,也就是相信需求與供給之間會自行找到平衡,最後達成「社會福祉最大化」;而相對的概念,即是「看的見的手」,也就是國家角色的介入。在傳播領域,某些人堅信相較「國家」監管,「市場」調控看起來更合理、更安心,畢竟這看起來就是社會自動運作下的結果。
但是!市場要能正常運作的前提是「處於完全競爭」,也就是,如果發生「壟斷等不公平競爭」,消費者權益通常就會被犧牲,然而這卻是自由市場無可避免的趨向。另外,透過供需調控的市場也經常出現「單一、忽視少數」的狀況,即當某個產品需求不夠多、缺乏商機的時候,供給方寧願直接放棄。上述這兩種特性,對「傳播市場」來說是無可承受的硬傷,因此需要「國家力量」適當介入,平衡失靈的自由市場。
在「言論自由」的終極使命下,傳播市場不但更無法承受「集中且單一」的市場樣態;更可怕的是,傳播市場還有3個特徵,讓它「特別容易失靈」。
第一,傳播具「經濟與文化的雙重特性」,也就是它有追求單一價值極大化的經濟屬性,但同時又有建構思想及公共討論的文化功能,所以必須強調公共性(不只為自家利益發聲)、確保少數意見、展現多元性的責任,就像醫療、教育等「公共財」不能過於強調商業價值一樣。簡單來說,這種產品它既需接受市場考驗來活下去(經濟特性),但同時它作為文化的體現(文化特性),「多元齊放」並「存在著」的價值遠高於「效率」、「效益」的追求,所以這兩種特質某程度上是彼此矛盾的。
第二,承接上述的經濟特性,即商業活動往往透過壯大集團,走向寡占、壟斷來強化競爭力(追求效率及效益),尤其傳播事業「高資本密集」的特性更容易如此;但這種特性卻容易消滅少數聲音、阻礙其它人進場,限制傳播市場多元性,因此才有許多結構上的規範。
第三,傳播市場屬「雙元市場」,即媒體雖製造內容給觀眾,但其牟利的方式是將觀眾賣給廣告主,因此對媒體而言,「廣告主福祉」遠重要於「觀眾福祉」。
以有線電視為例,臺灣的有線電視系統其實是寡占甚至獨佔的,甚至追他們的背景,都來自凱擘、中嘉、台數科等5大集團。所以,在市場競爭機制失靈的狀態下,消費者實際上根本無從決定哪些頻道應該上架、哪些應該下架,反而全被系統業者把持。例如2023年Disney系列頻道退出臺灣有線電視市場,部分系統業者以較便宜的頻道替補、卻沒調降月租費,等於變項漲價;但消費者無法透過市場機制懲罰這些業者,因為有線電視的市場機制早已失靈。
上述這些問題,都顯示「完全競爭」的「傳播市場」很難自然存在,因此需要國家透過制訂規範,比如確保需製播特定比例的本土內容、新聞必須確保公平原則等等,來避免或減少市場失靈導致的「負面外部成本」,否則蒙受損失的往往是社會多數大眾、得利的只有少數的媒體老闆。
📌目的互補理論
在網路出現之前,「平面媒體」、「廣電媒體」是很截然二分的兩種媒介型態,「廣電」有生動的聲光效果、深入家戶、使用公共頻譜、高資本密度…,「平面」則是靜態圖文、沒有稀缺性質、低產製門檻…。於是,學者們盤點各國的傳播監管現況,發現雖然強度有高有低,但都呈現「廣電比平面嚴格」的現象。
憲法保障的言論與新聞自由,最主要是要達到「資訊充分流通」、「確保表意人自主」兩目標。於是,根據平面與廣電此二媒介的特性,「嚴格廣電監管」可以讓資訊充分流通、促進公共思辨;而在規範下可能被排拒的那些言論,則透過「寬鬆平面監管」來確保任何意見都能自主呈現,維護監督政府力量的健全;這兩者的搭配,是一種完美平衡。當然,這種理論面對的質疑就是「天平兩端權重如何調配?」、「如何確定這達成『平衡』?」、「為何是廣電強、平面弱?」等。
在「網路」出現後,這些爭論出現巨大轉變。網路不但融合平面與廣電兩者,其具備雙向互動性、極低技術與資本門檻、跨國界等特性,看似是一股很強勢的力量——承載多元觀點、活絡自由競爭、高度自主、避免中心化的權力干預等。不過,網路的發展也出現「同溫層、過濾泡泡、極化」等問題,而且Google、Meta等科技平台成為網路活動的中心,其制訂的規則不僅猶如新一代霸權,更完全不是一般公眾可以問責或撼動的,我們猶如身處在極權的數位帝國中。
總而言之,「目的互補」理論缺乏堅實論述基礎,比較像是簡單的做出「看起來合理」的歸類。但是,當網路這個新媒介出現、且目前跟「平面」一樣缺乏監管機制時,假若又拿掉僅存的「廣電」監管機制,反而會直接讓這個理論直接被消滅。
假若只談「需不需要有監管」這個問題,目前的樣貌是「平面、網路」沒有、「廣電」有,這種管制存在強度差異的現況,其實更能在強調言論的社會責任的同時,也確保不同意見仍能多元露出,尤其「網路」同時相容了「平面、廣電」的特性,因此即便「廣電」存在較高度的監管,言論市場也不至於走向單一。
當然,在「管制強度要有差異」的前提之下,監管是不是只落在「廣電」身上?抑或「平面」、「網路」也應該負擔一些?甚至是更細微地討論各個媒介類型「細部監管的強度」?這就是需要大家多多討論的部分。
探討完各種理論後,不論從物理特性的角度,或是社會期待、市場特性等角度,傳播媒體都多少還是有「公共財特性」,也就是它不能只為私利服務,所以需要建立一個「確保公共利益」的框架,作為傳播媒體行動的指引規範。也就是,我們還是需要「傳播監管」的法律架構,但國家應該謹守以下3原則,避免侵害言論自由。
📌以「結構管制」為主,盡量避免「內容管制」
「內容管制」很好理解,就是直接規範可以或不可以播什麼,這種管制很容易觸碰到沒有對錯的主觀判斷,像是威權政府以「顛覆國家」的名義禁止批評政府的內容,就會侵害到言論自由。相對的,「結構管制」則不處理實質內容,而是規定形式上、結構上應該滿足哪些要求,比如做新聞要落實事實查證、電視台至少要播放幾%的本國自製內容等,是種系統性、大方向的規範。
雖然「內容管制」比較容易侵害言論自由,但也並非國家完全不可跨越的禁區,因為當一個人的自由侵害到他人自由時,個人自由就應該有所限縮。於是,還是有一些原則可以減少內容審查對言論自由的侵害。首先是「避免事前審查」,而是讓言論都能自由傳播出去,若遇到問題再使用「雙階理論」來判斷審查密度。「雙階理論」將言論分成「高價值言論」與「低價值言論」,前者如政治、文學、科學、藝術、宗教等,比較能主張言論自由;後者如商業、誹謗、猥褻等,保留價值較低、較不能主張言論自由。
📌擴大「社會參與」、凝聚「社會共識」,以取得執法的「社會信任」
臺灣傳播監管從新聞局走向獨立機關NCC,其實就彰顯出是「國家代為管理」而非「由政府管理」的精神,因此必須特別強化其「獨立性」與「代表性」的概念,一方面應該要擴大社會各界的參與,從參與及討論中取得社會共識;另一方面NCC職責就是根據這份共識執法,如此一來才能得到社會的信任,不辜負人民的授權。
具體作法包括:召開公聽會或建構相關公民參與機制,作為調整法規、訂定執法標準、個案判斷等重大作為,廣泛蒐集各方意見、與民間溝通的基礎;提高相關會議、決策、審查過程的透明度,滿足民眾知的權利,甚至發表意見。
📌堅守「程序正義」、「平等原則」,並暢通「救濟途徑」
除了依法行政外,國家在做傳播監理時,還應謹守程序正義,即落實法定程序、立法宗旨。舉例來說,NCC過去在「不予中天換照」、「裁罰中天製播『鳳凰雲』」等案件方面,都曾遭行政法院判斷決策過程有瑕疵。另外,「平等原則」是指NCC在做決策時,應該具有一致性,不能針對個案有差別待遇,比如「鏡電視申設案」祭出42條附款,就曾被監察委員指出「違反平等原則」。最後,國家在執行公權力時,難免可能出現瑕疵,以致侵害人民權利,因此「救濟途徑」非常重要,即假設面對不合理監管,人民應該要有相應途徑尋求司法權救濟,如此才能確實保障言論自由。
這份提案只從「頻譜稀缺」的角度切入,雖然衛廣電視真的沒使用電波資源,但「影響力」、「公共」、「市場失靈」等管制基礎仍可能存在,這份提案並沒有處理到。另外,提案雖主張「現行已有節目或廣告相關罰則規範,並非只有換照這個淘汰機制」,但實際上這些罰則大多屬於內容層面,因為「換照」主要處理的內容才是管理經營層面,但這份提案只刪除執照期限,沒有調整其它相應條文。
也就是說,假設這份提案通過,對衛廣電視的約束只剩「節目及廣告管理」的罰則,而「營運管理」將幾近失效、全靠市場機制調節,但一如上述探討,傳播市場往往不是健全(完全競爭)的,因此可預期衛廣電視發展將對消費者不利。
延伸閱讀:
葉元之提案|https://mediawatch.pse.is/63ahn2
首先跟葉元之提案類似的問題是,當「新聞頻道」永不換照後,針對新聞頻道的「營運管理」將完全失守;但尷尬的是,中天之所以換照失敗,並不是因為「內容有問題」而是因為「內控機制失靈,導致侵害新聞專業」,例如當時鑑定人陳順孝就指出「中天營運規劃寫得很好,但沒有落實」,事實上這正屬於「營運管理」的範疇。
所以,當這份提案打著「避免政治干預所以給予新聞頻道永久執照」的背後,它其實錯置中天案的事實——傳播市場失靈,讓中天新聞內控失靈、老闆直接干預新聞、缺乏專業表現之下,卻仍坐擁高收視率的荒唐,反而透過國家介入,以結構管制的手段,矯正失靈的市場結果。同時,這份提案也錯誤理解釋字689號對「新聞自由」的定義——新聞自由是為了維護新聞獨立自主,而不是完全不加以限制。
關於其它如「溯及既往」、「爭訟中仍持續營運」等修法,就不多做探討,因為這很明顯是「因中天設事」。不過,我們認為特別把「新聞頻道」獨立定義出來,算是一個值得肯定的作法,因為這不僅彰顯出「新聞」特殊的定位,同時也方便就「新聞頻道」做出額外的規範,例如產權透明、禁止置入性行銷等。
延伸閱讀:
羅智強提案|https://mediawatch.pse.is/63ahna
陳順孝》新聞自由還是專業倫理?中天新聞的書面鑑定與親身體驗|https://mediawatch.pse.is/64cskg
-數位新時代下「我們的想法」,以及那些「同樣重要的傳播法案」
前一部分梳理的各式各樣的理論基礎,我們必須強調:「影響力」基礎還是存在,即便訂戶持續下降,但NCC傳播調查結果仍顯示「有線電視是台灣觀眾信任度最高的新聞來源」,而且這些電視台(尤其新聞台)也在網路空間存在巨大影響力。「公共性」基礎還是存在,這不僅是因為設備的公共性,還是他們作為「代理」公眾意見傳播者的角色,他們有義務作為社會公器、為公民社會的利益服務,而不只是為單一立場、甚至自身利益努力。「遏止市場失靈」基礎還是存在,不論科技怎麼變遷,傳播內容作為「經濟與文化雙重身分」的特性永遠存在。「目的互補」理論還是存在,即如果連廣電都放棄監管,那麼從平面到網路的所有傳播媒介,都將頓失監管力量,不可不慎!
我們認為,假如我們相信傳播媒體是民主社會運作的重要根基,假如我們相信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的終極目標是維護多元聲音、強化第四權監督力量——
那麼我們根本沒有廢除換照制度的本錢!
或換句話說,國家根本不該放棄對傳播媒體的監管力量。
「國家/政府監管」聽起來有些駭人,往往腦袋浮出的畫面就是「威權政府」。但仔細想想,此時此刻,建立在完善民主體制、依法行政、司法救濟的國家力量,其實代表的是「人民力量」、「公共力量」。國家力量無處不在,只要這個力量能受人民監督、受法律節制、為公益奔波,它並不那麼可怕。
事實上,衛廣電視公會STBA自己也指出,他們期待政府可以跟業者也更多互動,希望一起針對當前困境構思出可行的解決路徑;他們希望廣電三法可以與時俱進,讓法規成為提升電視內容品質的助力;甚至,他們並不反對NCC的監管,但期待各式政治力量放過NCC,讓它能回到專業本位、幫助媒體產業堅守專業自主。
回到這次的幾個修法草案,我們認為最大的問題在於「過於草率地調整廣電媒體監管制度,不但缺乏嚴密的理論基礎再思量,也缺乏與社會各界的溝通對話」。更重要的是,部分委員的修法草案,不但違反法律原則、因人設事(為了讓中天回來)的意圖明顯,在設計上更缺乏周延且縝密的思考,不但錯誤緣引概念,甚至前後矛盾、定義不明。這種民粹式的、缺乏理論基礎、政治立場凌駕專業的修法提案,並不理想。
最後,提出我們從專業層面出發,對傳播監管制度的初步想法:
看到這裡,應該能感覺到這不是光修一部《衛廣法》就能解決的問題,這也不是努力修「廣電三法」能解決的問題。所以,如果要再進一步討論,我們認為臺灣需要的還是高層次、整體性的「傳播發展藍圖」,不只是從平面、廣電到網路媒體,還包含OTT、公共媒體、數位廣告等一系列議題。
這不是我們隨便說說,因為林麗雲、王維菁在「鏡電視申設不同意見書」中就明白指出這個概念,而且過往一些研究也指出「有線電視發展出『類攤販』性質」、「公共電視被框限在『小而美』的『補充』性質」,這都可見高層次政策規劃之於傳播發展的重要性。
讓我們想想看這次修法是在什麼脈絡下出現的。2020年底NCC確定不予中天新聞換照後,中天及其支持者指控「政治力介入」,甚至主張「民視、三立一樣不適格,只是因為政治立場相近才安然無恙」,批評「NCC雙標」、醞釀「對NCC的不信任」;同時他們也主張「中天本來就該回到52臺」。於是,在2024的立委選舉中,國民黨立委將「中天回歸有線電視」變成政見,並成為這次修法的提案。
這存在兩個嚴重的問題。第一個是「對雙標的迷思」,也就是所謂「雙標」其實「忽略背景變遷」的因素,它無視社會真實走過的歲月,因為科技、歷史、文化產生的各種變遷,其實讓兩個時空背景不能簡單比較。第二個是「過度簡化論述」,即它無視論述背後的理由脈絡,把重要的因果轉折藏起來,雖然更簡潔有力,卻完全失真。
這其實不是傳播監管的問題,而是臺灣當前政治文化的問題。但這個現象之所以值得關心,是因為「數位時代還需不需要廣電執照」的修法,明明是一個非常好的命題,卻在這次修法的提案中,因為上述政治文化的弊病,被如此粗糙、草率地處理,其實相當可惜。
說真的,立委願意把心力花在媒體議題,甚至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終究還是值得開心的事。但是,還是讓我們嘮叨一下,因為有一些媒體法案真的「迫在眉睫」,黃金時刻過了,就很難亡羊補牢了。更何況,有些根本是「三黨共識」,那何樂而不為呢?就算不是立委要提草案,也要趕快督促主管機關!
媒觀必須特別呼籲「民眾黨立委」,因為他們不只一次公開宣誓「媒體改革」的決心、必要與急迫性,這也是他們首要政見之一。尤其,民眾黨作為「關鍵少數」,應該善用合縱連橫的智慧,以「議題」為核心,在藍、綠之間斡旋,促成對全民都好、社會高度期待的媒體法案政策實現。
📌OTT專法:建立「OTT特別捐」,處理「盜版」毒藥問題
OTT是指Netflix、Disney+等透過網路傳遞的影音串流平台,臺灣政府早在2020年就指出OTT應該納管、並提出專法草案,當時算是「遙遙領先全球」。2022年,NCC提出第二版草案「架構」,引起「業者」反彈(但很好理解,誰想被管?)後,就一路沉默到現在。
也不算真的沉默,因為NCC先是列入2023年的年度工作計畫,結果沒動靜;再列入2024年的年度工作計畫,結果今年已經過快一半了,還是沒有動靜。請各位立委多多督促一下,也請各位立委盡快審理NCC人事案,讓新一屆委員可以盡快上工。
OTT專法主要有兩個重要的點。第一是「OTT特別捐」,因為當臺灣有付費OTT的民眾在2023年已突破50%,且有線電視連續6年多訂戶下降,顯見臺灣在內容方面的付費有往OTT移轉的趨勢。但是,OTT目前卻不像有線電視一樣有規定,部分收視費要回頭投資本土內容產業,所以國人的收視費都全部流向海外跨國平台的口袋。
第二是「盜版問題」,這比較好理解,就是當網路上出現盜版內容時,會嚴重衝擊內容生產者的成本回收,甚至是剝奪利潤以致無法進一步投資其它內容。因此,將OTT業者納管,一方面可以隔絕盜版平台,另一方面當出現盜版內容時,也可以做到快速停損、止血。
📌新聞議價法:大家嘴巴都說重要、都說支持,可是身體卻很誠實不想動
「新聞議價」是指,要求免費掠奪新聞內容、作為其服務核心之一的Google、Meta等平台,應該向新聞媒體付費,以拯救數位時代遭榨乾、處在存亡之秋的新聞媒體,畢竟他們是維繫民主體制的重要角色。
這項議題很複雜,包含議價的「理論基礎」就有2-3種,而議價的「收費途徑」、「成果分配」等方面也有好多不同方式。雖然各國選擇的方式不同,但重點是,他們都有所作為。
至於臺灣,行政部門缺乏具體作為,立法部門則在上一屆提出5個版本,雖然如今換新一屆,但這屆立委其實「藍白綠三黨有共識」,但目前卻遲遲沒有更多討論跟行動。我們希望,各位立委可以多加推動新聞議價立法,扭轉不公平的數位經濟生態,拯救新聞媒體。
延伸閱讀: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解釋「新聞議價」議題內涵|https://bit.ly/3tRJLcA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對「新聞議價」議題的深入反思|https://bit.ly/3PerLmL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台灣「新聞議價」各草案版本解析|https://bit.ly/4aozR6g
📌數位治理:歐盟通過「數位服務法」、「人工智慧法」,我們「數中法」直接死亡
如上所說,數位環境改變當代社會的樣貌,也考驗法律工具與時俱進的程度。歐盟在2022年通過《數位服務法》,要求科技平台應負起社會責任、有義務增加透明度、確保其上內容不侵犯基本人權等;歐盟也在2024年正式通過《人工智慧法》,在AI快速發展之際,建立一定的監管架構。
這些都是「數位治理」的內涵,意即宣示網路不是無拘無束的三不管地帶,當虛擬世界跟實體社會有所連動時,虛擬世界應該也要負擔真實社會的責任。
臺灣政府在2022年提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聲稱模仿歐盟數位服務法,但最終因部分條文引發廣大爭議,就沒有然後了。隨後,行政院表示將採取「分散式立法」,即目前不往「立一部專法」的方向走,而是針對各類數位新興議題,修改原先相應法規。
例如,2023年陸續通過「性防四法」、「打詐五法」,優先解決網路環境中的「性私密影像」、「詐騙」兩問題,像是:公權力可要求平台下架非法性影像、網路廣告平台需為投資廣告負連帶責任等。另外,2024年行政院提出「打詐新四法」,進一步要求數位廣告平台要在臺灣實質落地(法律才管得到)、數位廣告必須揭露廣告主資訊(消費者才知道要告誰)等,另外,針對「詐欺內容」,平台有義務下架、停用帳號、限制接取,如果不配合將有連帶責任。
除了「性影像」、「詐騙」這類社會都同意屬罪大惡極的類別外,我們還是希望臺灣能更全面地落實「數位治理」的願景——建立一個結構的監管框架,以多方利害關係人為手段,迫使平台向社會負責,讓社會有監督平台的著力點——藉此,可以進一步要求平台「提升演算法可解釋性」、「提高內容審查、介面設計等透明度」,讓操控我們視野的演算法不再是黑盒子、讓「被祖了」不再是讓人毫無頭緒的都市傳說。
最終,我們還是呼用NCC應盡快提出「網際網路政策白皮書」,讓整體社會知道臺灣的數位治理藍圖。懇請立委們也多多督促,但也請先讓新任NCC委員可以盡快塵埃落定。
📌《兒少權法》第69條修正:適度鬆綁兒少事件報導限制,避免寒蟬效應
《兒少權法》第69條規定「媒體(含網路)不得報導或揭露涉及特定情況的兒少姓名或可識別其身份的訊息」。簡單來說,當兒少涉入虐待、家暴、毒品、刑事等事件時,因為擔心「對受害人造成二次傷害」,因此規範媒體不得恣意揭露細節。
但是,實際運行發現,媒體因為擔心觸法,比起「謹慎節制」、反而選擇「直接不報」,導致這些重大案件缺乏社會關注、阻礙大眾知的權力,甚至出現「保護受害者」的反效果,反倒可能讓無辜兒少受害更深。
因此,立委林月琴將在6/27召開公聽會,醞釀修法,希望處理「釐清媒體報導界線」、「平衡隱私與公益的界線」、「設計具體例示框架」、「媒體報導後的法律責任歸咎」等議題,解決當前法律設計可能造成的寒蟬效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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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院公報(2024)/民眾黨團提「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新聞產權透明)|https://mediawatch.pse.is/6349we
2.全國法規資料庫(2018年修)/廣播電視法|https://mediawatch.pse.is/634a5h
3.全國法規資料庫(2018年修)/有線廣播電視法|https://mediawatch.pse.is/634a3k
4.全國法規資料庫(2022年修)/衛星廣播電視法|https://mediawatch.pse.is/634a6r
5.立法院公報(2024)/翁曉玲提「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黨政軍條款罰則)|https://mediawatch.pse.is/634qj4
6.立法院公報(2024)/翁曉玲提「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黨政軍條款罰則)|https://mediawatch.pse.is/634qlk
7.立法院公報(2024)/翁曉玲提「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黨政軍條款罰則)|https://mediawatch.pse.is/634qm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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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魏玓(2018)/「萬惡」電視何以誕生?臺灣有線電視生成階段(1980-1993)的重新檢視|https://mediawatch.pse.is/63ggk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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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2023)/2023媒體大事回顧!生成式AI元年,你準備好當「兩棲動物」了嗎?|https://mediawatch.pse.is/6433ee
25.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2023)/【歐洲「網路戒嚴」來臨?】|下|→ 管網路好嗎?來自多方利害關係人的真實心聲|https://mediawatch.pse.is/6433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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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NCC(2023)/112年通訊傳播市場報告|https://mediawatch.pse.is/6433m6
28.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2021年修正)/https://mediawatch.pse.is/6433ql
29.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2024年行政院版本)/https://mediawatch.pse.is/6433xb
30.中央社(2024)/學者:跨黨派皆支持媒體議價 籲台灣加快立法腳步|https://mediawatch.pse.is/6433zf
31.聯合新聞網(2024)/民眾黨團提優先法案 國會改革、媒體改革23項入列|https://mediawatch.pse.is/6436ja
32.STBA(2024)/因應政治新局,STBA籲請政治力與政黨尊重媒體專業自主;科技發展迅猛,STBA懇盼廣電內容政策法規盡快數位調適|https://mediawatch.pse.is/64c83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