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3|閱讀時間 ‧ 約 25 分鐘

台灣的民主化之路(14)

    白色恐怖時期

    1949年5月24日,中華民國立法院為了處置中國共產黨叛亂,通過了《懲治叛亂條例》。後為嚇阻臺灣人民不得反抗政府,於1950年通過《動員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擴充了解釋犯罪的構成要件,縱容情治單位機關介入所有人民的政治活動,通行的標語與口號就是「消滅萬惡共匪」、「殺絕朱毛匪幫」、「檢舉匪諜人人有責」、「匪諜就在你身邊」、「殺朱拔毛」、「槍斃共產黨」等。只要是共匪、匪諜、嫌疑犯、曾經去過延安者、親共者、思念大陸家鄉者、或有異見者、異言者,均可不經審判,或由簡易的軍事法庭加以逮捕,當場執行槍決,或拉去刑場槍決,少數行為較輕者則判刑入獄。人民為求自保,告密者到處都是,經常造成冤死、冤獄,人與人之間的信賴感盡失,人心惶惶不可終日,驚恐到了極點,臺灣人民的性格遭到極度扭曲。國家公權力在長期戒嚴中受到濫用,人民的基本權利完全失去保障。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4條規定,因匪諜案沒收之財產,承辦人員可得百分之三十五之獎金,其物資報酬也造成當時冤案、錯案、假案的發生從無停止。後因警總在裁撤時大量銷毀檔案,讓當時因獎金而發生的案子有多少,難以考究。

    根據中華民國法務部向立法院所提之一份報告的資料顯示,戒嚴時期,軍事法庭受理的政治案件29407件,官方最保守估計的無辜被害者約14萬人。根據司法院透露,政治案件約6、7萬件,如以每案平均3人計算,受軍事審判的政治受難人,應當在20萬人以上,他們就是「白色恐怖」的最直接犧牲者。其中,1960年那一年,執政當局將12萬6875人列為「行蹤不明」人口而予以撤籍。由此推論,當時受迫害致死的人數應極為龐大。

    以1950年代的前五年為例,國民黨政府在臺灣處死了4,000至5,000人,甚至於有8,000名以上的外省和本省的匪諜、知識份子、文化人、工人和農民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這就是一般所謂的「臺灣五零年代白色恐怖」。一直到1984年12月,最後兩個在1950年代的終身監禁的政治犯林書揚與李金木,在坐滿34年又6個月以上的牢後,才釋放出獄。

    1991年廢除《懲治叛亂條例》,以及1992年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終結了言論叛亂罪的法律依據,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視為臺灣白色恐怖的真正結束。

    立法院於1998年制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而關於白色恐怖的受難者的身分,基本上本省外省各佔一半,本省人比例稍高,但考慮到當時台灣人口比例而言外省人受害比例其實遠超台灣人,雖然這也跟當時外省人主要以軍公教為主有關,但這也代表當局對外省人的監控不會比對台灣人少。

    在這種肅殺的政治環境民間是否有政治結社,下面段落就來聊一聊。

    自由中國

    《自由中國》(1949年11月20日-1960年9月4日),於中華民國發行,以擴展民主自由空間為宗旨的政治刊物,由從中國大陸來臺的自由主義者以及政治人物所出版,至1960年9月1日,共刊出260期,存活十年又九個月。因為在當時的國民黨於臺灣的威權統治下,該雜誌在臺灣的言論市場上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它幾乎是整個1950年代在檯面上唯一可以聽到的異議聲響。因雷震等臺港在野人士籌備組織中國民主黨觸怒了國民黨當局,1960年9月4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藉《自由中國》第二十三卷第五期刊出殷海光寫的社論〈大江東流擋不住〉,以涉嫌叛亂的罪名將雷震等人逮捕,該雜誌停刊。

    請注意,雷震可是當時黨國權貴之一,連他都會不滿意當局所為,就不用想其他非權貴相關人士心中對當局是什麼看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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