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3|閱讀時間 ‧ 約 24 分鐘

離婚時,收入較少的一方是否在爭取未成年子女時處於劣勢?

當夫妻走到離婚這一步,除了要解除婚姻關係外,對於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來說,如何決定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將成為一個極其重要的議題。

離婚時,如何決定小孩要跟誰生活,是困難的課題

離婚時,如何決定小孩要跟誰生活,是困難的課題

  • 經濟狀況與監護權的誤解
    • 許多太太可能會認為自己因為收入較低或沒有固定經濟來源,在爭取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時會處於劣勢,這是一種誤解。
    • 法院在決定監護權時,並不會依據雙方誰賺的錢多來決定,而是以誰能夠最大化子女的利益為標準。
  • 法院的考量標準
    • 法官會基於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來做出監護權的決定,而非以收入多少為依據。
    • 賺錢能力強的一方,可能需要支付更多的金錢來幫助另一方照顧孩子,這是一種合理的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的安排。不會理所當然的獲得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

結論

因此,不要因為自己收入較少或經濟條件不如對方,

就自動放棄與孩子一起生活的機會,

也不要在訴訟或調解過程中輕易讓步。

你比較會賺錢,

法院就讓你多支付更多金錢來幫助另一方來照顧孩子,

這是法院保障子女利益的方式之一。

不要因為經濟條件的差距就自動放棄爭取子女的監護權。

最重要的是要站在孩子的角度思考,

爭取最有利於他們的照顧安排,

因為法院的考量重點是子女的最佳利益,

而非經濟能力的高低。


Q&A


Q1: 法院在決定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時,會依據雙方的收入高低嗎?

A1: 不會。法院主要考量的是誰能最大化子女的利益,而不是雙方的收入高低。


Q2: 如果一方收入較少,是否就無法獲得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

A2: 收入較少不會成為單獨獲得的障礙。法院會要求收入較高的一方支付更多金錢來支持子女的照顧。


Q3: 父母在離婚時應如何考慮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

A3: 父母應該考慮子女的最佳利益,並根據子女的需求與生活環境來協商權利義務的行使與負擔。


備註:

監護權是舊法時代的說法,

現在應該稱為: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

不過為了方便閱讀與解釋,

本文還是以監護權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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