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夫妻走到離婚這一步,除了要解除婚姻關係外,對於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來說,如何決定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將成為一個極其重要的議題。
結論:
因此,不要因為自己收入較少或經濟條件不如對方,
就自動放棄與孩子一起生活的機會,
也不要在訴訟或調解過程中輕易讓步。
你比較會賺錢,
法院就讓你多支付更多金錢來幫助另一方來照顧孩子,
這是法院保障子女利益的方式之一。
不要因為經濟條件的差距就自動放棄爭取子女的監護權。
最重要的是要站在孩子的角度思考,
爭取最有利於他們的照顧安排,
因為法院的考量重點是子女的最佳利益,
而非經濟能力的高低。
Q1: 法院在決定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時,會依據雙方的收入高低嗎?
A1: 不會。法院主要考量的是誰能最大化子女的利益,而不是雙方的收入高低。
Q2: 如果一方收入較少,是否就無法獲得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
A2: 收入較少不會成為單獨獲得的障礙。法院會要求收入較高的一方支付更多金錢來支持子女的照顧。
Q3: 父母在離婚時應如何考慮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
A3: 父母應該考慮子女的最佳利益,並根據子女的需求與生活環境來協商權利義務的行使與負擔。
監護權是舊法時代的說法,
現在應該稱為: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
不過為了方便閱讀與解釋,
本文還是以監護權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