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5|閱讀時間 ‧ 約 2 分鐘

民法第848條(刪除)(原:工作物及竹木取回規定之準用)(99.02.0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四章 刪除(原:永佃權)(§842~850)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848條(刪除)(99.02.03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永佃權之設定,將造成土地所有人與使用人之永久分離,影響農地之合理利用。且目前實務上各地政事務所受理永佃權設定登記案件甚少,且部分案件係基於為保障抵押權或保障農地所有權移轉之權利而設定,已扭曲永佃權之本旨,足見目前永佃權之規定已無存在之價值。且按民法物權編施行法修正條文第13條之2明定過渡條款,故刪除本條規定。

【原條文】(工作物及竹木取回規定之準用)(18.11.30制定公布)

第八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於永佃權準用之。

理由:

謹按永佃權消滅時,永佃權人對於該土地耕作牧畜所置之工作物,自應許其取回,但應回復土地之原狀。若土地所有人願以時價購置者,永佃權人亦不得無故拒絕,以期雙方之便宜,此與永佃權消滅時之情形相同,故準用本法第839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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