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二節 不動產所有權(§773~800之1)
98.01.2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同一建築物屬於同一人所有,經區分為數專有部分登記所有權者,準用第七百九十九條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同一建築物屬於同一人所有,經區分為數專有部分登記所有權者,其使用情形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者相同,均有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其中一部轉讓他人時,即生應否與其共有部分、基地相關之應有部分一併讓與等問題,爰明定準用第799條規定,俾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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