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事不能只看一邊,掛一漏萬將會前功盡棄
注意提醒,目前土地增值稅之重購退稅,是需限定為同一所有權人,因此如果該筆房產是之前已經辦理重購退稅之新房,則有可能在5年之管制期間,因將重購地贈與移轉登記給配偶或另作其他用途(例如,另一半拿去做營業地址進行網拍或其他營業用途),因該土地產權已由受贈配偶取得,依現行稅法規定,仍應追繳原先退還的稅款。
[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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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
【點點小知識】土地在夫妻之間移轉竟然可以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例如買賣、贈與)時,當事人雙方應於訂約日起30日內,檢附契約影本等文件,共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按土地漲價總數額計徵土地增值稅。
但如果是夫妻之間相互贈與土地,可以選擇
選的話,雖然稽徵機關會以贈與土地之漲價總數額(即取得日、贈與日公告土地現值之差額)計算土地增值稅。惟日後同一筆土地,倘以出售方式移轉給「第三人」,稽徵機關計算該次移轉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贈與日」、出售日公告土地現值之差額。
選的話,稽徵機關雖然也會以贈與土地之漲價總數額(即取得日、贈與日公告土地現值之差額)計算土地增值稅,但因為是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所以核定之應納稅額為「0」。日後同一筆土地,倘以出售方式移轉給「第三人」,稽徵機關計算該次移轉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取得日」、出售日公告土地現值之差額。
舉例來說,甲先生於99年間取得A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00萬元),110年間贈與其妻乙(公告土地現值150萬元),112年間出售給丙(公告土地現值165萬元)。
選,贈與時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50萬元;出售時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5萬元。
選,贈與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出售時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65萬元。
點點要特別澄清,雖然夫妻間相互贈與的土地,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可以選擇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只是 #延緩課稅 ,並非真的免稅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