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名下有4間房子,因為囤房稅2.0已經通過,預計自2024年7月開始實施,並自2025年5月開徵,便想將其中一間登記給好友乙,但又怕將來乙會把房子賣掉,便來詢問律師是否可行?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因為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規定:「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意思是說即使登記情況與實際情形不符,對於其他人而言,仍然是以登記狀態來認定權利的歸屬,以確保交易的安全,換言之,對於實際所有權人(案例中的甲)而言,登記名義人(案例中的乙)雖然不是真正的所有權人,但對於甲乙以外的其他人而言,登記名義人(乙)都是所有權人,登記名義人(乙)的處分行為,例如出賣、贈與都將在法律上是為有效,是有權處分(早期實務見解傾向為無權處分),所以乙如果把房子賣掉,甲不能說乙跟買方的買賣行為是無效的,買方也可以完整地從乙手中取得房子的所有權。
如果乙有誠信願意返還房子,當然很好,但實務上卻常常不是這樣,或者發生乙死亡後,乙的繼承人對於甲跑來說房子是甲的,要繼承人返還,更常常是糾紛鬧上法院,那法院是如何判斷房子是誰的呢?通常有幾個認定標準:1、誰支付購屋的資金;2、誰在使用房子;3、誰支付修繕管理費;4、誰支付地價稅及房屋稅;5、誰保管權狀等等,因此案例中甲若沒有足夠的證據,想要回房子就有困難。筆者的經驗中往往是最重要的購屋資金無法舉證,因為不動產借名登記常常持續甚久,而銀行保存的購屋金流或繳納銀行貸款的資料有一定的年限,等到發生糾紛時,常常已經找不到資金證明。
不動產的借名登記是國人很常見的登記方式,在登記名義人有權處分的情形下,如果被出賣、贈與、借款而設定抵押等,都是有效的,真正權利人只能寄望登記名義人有其他財產可以作為賠償,否則可能面臨求償無門的窘境,況且要打贏借名登記的官司並不容易,盡量還是不要以借名登記的方式處置不動產,免得因小失大,省不了多少稅,卻虧了幾千萬的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