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1|閱讀時間 ‧ 約 0 分鐘

勞務承攬業營業稅與營所稅收入認列

最近有諮詢客戶是屬於勞務承攬業,例如承接政府研究計畫、承接廣告平面設計案件等,常會有客戶詢問營業稅開立發票時點及營所稅收入認列時點,這跟一般買賣業很不一樣,故列出與大家分享:

一、勞務承攬業開立發票時點、會計及稅法上之收入認列時點

A.   舉例:公司主要承接政府標案為協助政府研究計畫,依合約內容,按工作完成進度分期收款,係為勞務承攬業,目前依IFRS及稅法之規定,採完工比例法及成本回收法。

B.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規定,工期一年以上,工程損益可估,採完工比例法;工期損益不可估,採成本回收法。

C.   完工比例法,按完工進度認列收入與成本,完工比例可用工程成本、工時進度或產出單位計算而得。

D.   成本回收法,按成本金額認列等額收入,也就是尚未完工年度,收入=成本,利潤於完工年度認列。

E.   小結->公司承接政府標案,為勞務承攬業(包工不包料):

(I).   營業稅: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II). 會計原則:工程損益可估按完工比例法;工程損益不可估按成本回收法。若公司採成本回收法,成本認列金額=收入認列金額。

(III)營所稅:同(II)會計原則。故開立發票金額不一定等於收入認列金額,申報營所稅時需辦理調節。

二、收受政府補助款認列為應稅收入?免稅收入?

A.   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故企業自政府取得之補助款,原則上為應稅收入。

B.   但考量紓困條例提供免稅優惠之立法目的,避免影響紓困補助之發放目的及實質效益,爰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得免納所得稅。

C.   例外情況,雖認收入,但可分年平均認列:營利事業如係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者,其所取得之補助款,則可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

D、小結:政府補助款,原則應稅全額認列收入,例外免稅及分年平均認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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