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經常出現各地傷亡車禍的新聞報導,令人遺憾。究竟肇事者是否都有刑事責任?對於這個問題,作者要援用「信賴原則」提出解説,盼能普及法律常識。
信賴原則一詞,譯自德文。參考我國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219號及84年台上字第5360號判例意旨,認為遵守交通規則的汽機車駕駛人,通常可以信賴別人也會同樣遵守交通規則,彼此都能安全駕車行進。除非發生特殊狀況,否則對於別人違規行為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不負肇事責任。
交通工具講求快速抵達目的地,但在快速行駛途中,難免會對於周邊人員產生相當程度的風險。車輛肇事,除了刻意撞人屬於故意犯罪之外,一般都用過失犯罪處理。過失,是指疏忽不注意而言。但如要求駕駛人時時刻刻注意周遭狀況,勢必減緩車速。為了在不影響交通工具應有的效能與不危害別人的安全之間尋求平衡起見,便產生了信賴原則,用來判斷肇事責任的歸屬。
汽機車駕駛人想要援用信賴原則免責:首先,必須以自己遵守交通規則為前提。如果自己已經違規(例如超速)在先,即使別人也有違規情事,仍然要負肇事責任,只是責任輕重程度有所不同而已。其次,對於別人違規行為導致的危險,在社會相當性範圍內應當注意,並且有充裕時間能夠採取適當措施避免事故的發生,竟然肆意不顧,終致肇事的話,仍然不能免責。
茲舉例説明如下:
汽車駕駛人超速超車跨越中心線行駛,當時有霧,視線不良,對面來車難以預見突發狀況,來不及避讓,被撞翻車,乘客受傷。該駕駛人違規駕車,應負肇事全責。
救護車執行任務,沿途鳴警笛閃亮警示燈,向前行駛。在右側行駛的機車,不但未減速避讓,反而並駕齊驅。當救護車在無號誌的交岔路口右轉彎時,撞翻機車,車毀人傷。該機車騎士應自負肇事全責。
汽車駕駛人夜間在無路燈的巷口臨時停車,車尾突出一角,未亮尾燈。機車騎士雖因超速行車且未注意前方狀況而撞及汽車車尾翻覆受傷,也有違規情事,但該汽車駕駛人違規在先,仍不能免責。雙方都有肇事責任。
前方號誌亮起綠燈時,汽機車駕駛人已望見斑馬線上有一老人步履蹣跚緩慢行進中,本來有充裕時間稍為等候,卻不知避讓,仍然照常依綠燈號誌駛過,老人慌張退讓,致遭撞傷。該名老人未注意斑馬線秒數指示,雖有疏失,但是,汽機車駕駛人仍不能免除其肇事責任。
「快速誠可貴、安全價更高。」謹以此作為本文的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