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大法官解釋如何認定祭祀公業派下員資格?」,我國傳統祭祀公業,原則上僅為「先祖共同共有祀產」之總稱(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1860 號民事判決),而非當然屬非法人團體、甚或法人組織,且基於祭祀、使祖先血食存續之主要目的,其繼承程序亦「無法完全適用民法繼承編」規定(最高法院70年度第2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因此,常衍生派下員認定糾紛,亦即誰得享有祭祀公業權利義務之問題...詳文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