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給朋友時,
對方可能會書立一份借據,
載明借款金額、利息與清償日期,
甚至承諾,
如果未能依約履行還款,
將以其經營的公司內的機器作為抵債。
然而,這樣的承諾存在法律上的問題,
涉及公司法人格與動產擔保規定的誤解。
首先,公司具備獨立法人地位,
即使法定代理人與借據簽署人相同,
也不能在個人借據中承諾以公司資產作為擔保。
公司的資產屬於公司所有,
與個人的債務無直接關聯,
這樣的擔保安排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其次,涉及動產擔保的情況必須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
動產擔保需完成正式設定手續,
才能具備法律效力。
因此,即便朋友承諾以公司內的機器抵債,
但如果沒有依法完成動產擔保的設定,
這份承諾仍然缺乏法律效力。
Q&A
Q1:公司資產是否可以用於個人借據的擔保?
A1:公司具備獨立法人地位,公司資產屬於公司所有,不能用於個人借據的擔保,即使法定代理人和借據的簽署人是同一人。
Q2:動產擔保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A2:動產擔保需要依規定完成正式的設定手續,才能具備法律效力,單純的口頭承諾或書面約定不具備法律效力。
Q3:如何避免在借貸中遇到擔保無效的風險?
A3:借貸雙方應明確了解個人與公司的法律界限,並確保所有擔保安排符合法律要求,必要時應尋求專業法律顧問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