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簡述】
我們學校畢業生A,現在就讀B高職
A生發訊息,留言給本校資料組長
表示目前就讀之學校要他向以往國中小索取需要關輔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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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閱目的確認】
由於調閱目標不明,
因此,專輔直接聯繫B高職之輔導老師
了解後,起因於
B高職想要幫她申請特殊生身分
因此就請A生自行聯繫國中小
請求調閱相關輔導資料
以提供申請單位之參考使用之佐證
該校輔導教師並提出個資法第十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
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
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
且資料保留10年,又不是資料消失,
學校端應提供給案生為宜
【調閱程序確認】
詢問B高職
…為何不依照行政之程序走【機構對機構】
對方表示
申請參考使用之佐證資料,審核人員僅是參考使用
可能有影響,也可能不具影響力
因此,請案生自行調閱,盡力蒐集即可。
但希望各校盡力配合。
當下,也向對方表示在這個案件中【機構對機構】之調閱目的,
雖與當人人申請之調閱目的相同,
但會因為「申請對象」與「訊息最小揭露」原則之公開程度,
而在內容呈現上有明顯之不同。
舉例來說
給【當事人申請之資料】
因為當事人會看到申請內容
因此,資料的提供..偏向於像校內結案之個案摘要表的呈現方式,
述明接案起始~結束時程、轉介之主因、
輔導策略與工作目標,以及最後結案之改善情形。
但在【機構對機構】之調閱資料上
除了上述內容外
應該會包含盡更多詳細的內容,
部分的對話,質性的觀察、工作的想法推論等。
輔導過程中與導師討論的紀錄,或與家長討論的紀錄,
若有協助緊急因應事件的紀錄,
也都會一併在其中可以參閱。
這兩者的內容呈現會差異頗大
所以,B高職決定要走【機構對機構】之調閱資料
一樣在來文時,一併附上在此申請之家長與當事人
在這個調閱資料行為的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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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工作
判斷依據可參考輔導工作手冊二版P.184來思索
考量調閱或函索....對象、目的、方式、內容
就可以比較訂出正確的因應與處理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