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總在美國開了一家食品LLC公司,前幾年風生水起。近年來大環境不好,吳總幾乎把身家資產全賠進去了,生意依然不見起色。上個月公司才進了一大筆原物料,豈料一時週轉不靈,吳總的公司被A廠商控告積欠貨款,B廠商得知消息,立刻控告吳總的公司涉嫌商業欺詐,真可謂禍不單行。
可惜的是,這些廠商不只提告公司,甚至把吳總本人列入被告行列。一般來說,LLC股東對於公司的債務不需承擔連帶責任,然而對方律師指控吳總違反了第二個我(alter ego)變裝原則,非把他個人拖下水不可。
何謂第二個我(alter ego)?加州法律原則上承認公司與股東本身為不同主體,一般來說股東對公司債務清償僅限於出資額度內負責。然而,在某些情況下,當股東把公司拿來恣意支配操控,意即把公司當作「第二個我」,造成公司和個人不再獨立,所積欠的債務可能也無法清楚分割。
當債權人提出訴訟,法律有一項揭穿公司面紗原則(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亦即判斷公司主體是否公私不分、帳目不清、結構虛設、記錄不全、或被用於詐欺、犯罪用途,進而判決股東是否需對公司債務負責。
一旦走入商業訴訟,法院根據過往案例,可以藉此判斷被告是否違反第二個我(alter ego)原則。舉例來說,個別被告的行為是否具有惡意?個別被告是否從公司轉移資產,因而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個人和公司是否聘請了同一位律師?公司是否被少數關鍵人物控制?
股東將公司視為第二個我,而非一個獨立的實體,將被判定為利益統一(Unity of Interests),遑論有意如此,也可能是無心的,就像故事中的吳總一樣,犯了以下錯誤:
揭開公司面紗的過程複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法院判決出來的結果也將有所不同。您若對公司現行的營運方式有疑慮,或面臨棘手的商業訴訟,請諮詢一位商業法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