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114年03月11日)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思考] 什麼情況會剝奪退休教師的退休金?


一、事實經過


教師加入吸金集團對於特定人為吸金行為,經查獲後起訴。一審判決2年7個月,教師不服上訴,因為與受害人和解,最後刑度縮為2年且宣告緩刑5年。


二、相關法律怎麼看?


1、「行為」與「判決確定」均發生在任職期間


綜覽教師法第14、15條,均沒有提到此行為該如何處理。但是這兩個條文中均有一項規定為:「行為違反相關法規......」,得經教評會依法定程序予以解聘,並且加註永久不得擔任教師,或是1-4年不得擔任教師。


這邊的「相關法規」,依照實務見解通常為「刑事法規」或是「行政法規」(與教師相關的),且其違反的程度到達社會通念此教師已經不適合擔任的程度時,就可予以解聘並加註。


假設教師「此行為發生」且「最後判決確定日」也是在任職期間,那我個人認為輕則記過處分,重則解聘離開校園,此時當然沒有退休金能否領取的問題。


2、「行為」在任職期間,「判決確定」發生在退休後


此時要關注的法律是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的規定:


第79條:教職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者。


違反第79條的情況,則是視刑度多寡減少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百的退休金。但如果是被宣告緩刑,則在緩刑期間減少,待緩刑期間期滿,則補發之。


第80條:教職員在職期間涉有校園性侵害案件,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違反第80條的情況,不只不用再發給這位退休教師,已經領的還可以追繳回來!!夠恐怖了吧!可見我們對於校園性別事件有多重視,以及不可原諒。


三、本案的情況:


如教師尚未退休,那可能要面臨相關後續的行政責任,此時就是「1」的情況。


如教師已經退休,但該行為(吸金行為-違反銀行法)並非「2」規範的行為範圍,因此恭喜保住退休金。


但是歹路不能走「人在做天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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