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簡介:
想像一下,一個家族辛苦建立的事業,代代相傳是許多人的夢想。然而,當法律遇上家族情誼,再加上特殊的公司型態,繼承權利能否順利行使,可就不是那麼簡單了!今天要分享的,就是一場關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繼承爭議,它最終如何透過法律途徑,為家族企業的特殊性劃下界線呢?
故事的開端:一個特殊的家族與一間「閉鎖性」公司
台灣中部,有家中美兄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最有名的商品就是便秘成藥「通便樂」,每年銷售上億顆。前任總裁林滄洲、林施淑美夫婦,與他們的孩子林本源(大兒子)、林綺玲(女兒)、林志鴻(二兒子),以及林本源的配偶李阿利、兒子林命權等6人,在2017年共同創立了「滄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這可不是一般的公司,它是一間「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閉鎖性公司」有什麼特別?簡單來說,就是它的股權轉讓有著嚴格限制,目的是為了維持家族企業的穩定性,避免外人輕易介入,也方便股東們世代傳承事業,確保經營權不旁落。大兒子林本源和孫子林命權在公司裡,更是特殊的「特別股股東」。
關鍵轉折:一股「限制轉讓」的章程修正案
滄洲公司成立不久,在2018年2月26日,公司召開了一場股東臨時會,並對公司章程進行了一項關鍵的增修。他們在章程加入了一條規定:如果家族中的股東過世了,他們的股份不能自由被繼承人取得,而是必須經過所有「特別股股東」同意,指定某位股東(在此案中就是大兒子林本源)以「市價」買走這些股份!
繼承的到來與爭議的引爆
不幸的是,幾個月後,林滄洲夫婦先後離世,留下了總共365萬2406股的滄洲公司股份。按照民法規定,這些股份在還沒分割前,屬於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的遺產。
滄洲公司在2021年初發出通知,表示將依據章程規定來處理這些股份。隨後,特別股股東會召開,同意指定大兒子林本源來承購這些股份。林本源也很快地通知了所有繼承人,並附上了買股份的錢(支票)。除了其中一位繼承人之外,其他繼承人都接受並兌領了支票。公司也迅速地將這些股份變更登記到林本源名下。
其他繼承人的憤怒:我的繼承權被侵犯了!
這下,引發其中一位繼承人(即三兒子林志隆,也是老虎牙子CEO)不滿!他認為,林本源根本沒有依照民法規定辦理繼承,就直接依公司章程買走股份並變更登記,這是無效的行為,形同「無權占有」!
三兒子林志隆提出質疑,並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法院命令大兒子林本源的繼承人將公司股份重新登記回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
公司派的反擊:閉鎖性公司有「特殊玩法」!
面對三兒子林志隆的指控,大兒子林本源的配偶及兒子也強硬反駁:
1. 章程合法有效! 我們是閉鎖性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完全符合公司法規定,也經過經濟部核准登記,當然合法有效!
2. 繼承的是「錢」,不是「股份」! 繼承人依照章程規定,繼承的應該是股份「轉讓的價金債權」,而不是股份本身!
3. 股東名簿只具「對抗」效力! 股東名簿的記載只是對抗第三人的要件,並非不動產那種「非經登記不得處分」的類型!
法院的判斷:閉鎖性公司的「特別」規則優先!
經過一、二審的審理,最高法院最終維持了三兒子林志隆敗訴的判決。
法院是怎麼判斷的呢?(註1)
1. 閉鎖性公司章程,就是「集體契約」! 法院指出,閉鎖性公司最大的特點,就是為了維持公司的「閉鎖性」,讓家族企業能夠有效傳承,因此允許章程對股份轉讓設下限制。公司章程就像一份「拘束所有股東的集體契約」,只要不違反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就應該有效。 所以,滄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增修的章程規定,正是為了維護這種閉鎖特性,具有其「合理性及必要性」,是合法有效的!
2. 繼承人繼承的是「義務」,而非必須「原貌繼受」! 雖然民法規定繼承是「當然繼承」,繼承人會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和權利義務,但這不代表財產必須以「原貌」繼承! 法院認為,被繼承人(林滄洲夫婦)既然自願成為股東並接受了公司章程的限制,那他們應遵守章程的義務,就應由他們的繼承人來繼承。也就是說,繼承人繼承的是「股份依章程規定轉讓的義務」,而非股份本身!這個限制沒有違反民法的繼承規定,所以章程有效!
3. 這不是「公同共有物處分」,所以無需「全體同意」! 法院承認,在遺產分割前,這些股份確實屬於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然而,大兒子林本源承購股份是依據公司章程和特別股股東會的決議,這並不是繼承人「處分公同共有物」的行為! 因此,這個行為不需要套用民法第828條第3項「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的規定。只要公司章程合法有效,依照章程程序進行,就具備法律效力!
4. 股權不是不動產,無須「登記」才有效! 法院也駁回了三兒子林志隆關於《民法》第759條不動產登記規定的類比,明確指出股權並非不動產物權,股東名簿的記載僅具「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並非「生效」要件!
最終結果:章程贏了,家族企業的遊戲規則確立!
最終,法院認定滄洲公司依照章程規定,將林滄洲夫婦遺留的股份變更登記給大兒子林本源,是合法有效的。三兒子林志隆要求將股份變更回繼承人公同共有的請求,最終被駁回。
故事啟示:
這起案件給所有家族企業和繼承人們上了一課:
1.閉鎖性公司有其特殊性!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是閉鎖性公司的股東,務必仔細研讀公司章程,尤其是有關股份轉讓、繼承的規定。它會強烈影響您的繼承權益!
2.章程比你想像的更強大! 在家族企業中,股東們透過章程約定好的遊戲規則,其法律效力可能超越您對一般民法繼承的認知。它被視為股東間的「集體契約」,具有強大拘束力。
3.繼承,有時是「權利」與「義務」的組合! 雖然繼承人繼承了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利,但同時也可能繼承了被繼承人身為股東所受到的章程義務限制。
4.預先規劃很重要! 如果家族成員希望能在繼承時保持股份原貌,應在章程制定或繼承發生前,透過合法的協商或契約,將這些意願明確化,避免未來的紛爭。
這不僅僅是一場法律訴訟,更是對現代家族企業治理和傳承方式的深刻反思。在享受家族企業凝聚力與控制權的同時,更要理解其特殊的法律框架!
註: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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