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故事
阿國的父親過世後,留下一筆現金與不動產。家中長子小明為了辦理父親的喪葬事宜,急需現金支付殯葬費用與靈堂開支,於是直接拿現金,用於支付喪葬相關花費。事後在遺產清點時,其他兄弟姊妹認為小明未經大家同意擅自動用父親的現金,懷疑他是否涉嫌「侵占罪」,甚至揚言要提起刑事告訴。這種情況在家庭繼承爭議中並不少見,究竟使用遺產辦理喪葬費用是否會構成刑事上的「侵占」?
二、侵占罪的法律規範
- 根據《刑法》第335條:
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5065號刑事判決指出:
「刑法上之侵占罪,須持有人有變易原來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始能成立。如僅將持有之物延遲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予交還,既欠缺主觀犯意,即難繩以侵占罪。」該案中,被告因與他人有債務糾紛,暫時不交還貨款及汽車。法院認為,被告主觀上並無「據為己有」的意思,因此不構成侵占罪,最終判決無罪。
三、法院怎麼看擅自把遺產用於支付喪葬費用?
法院認為喪葬費用既應自遺產中扣除,因此繼承人雖然是未得其他繼承人同意而擅自將遺產支付喪葬費用,並沒有構成侵占罪。
「喪葬費用既應自遺產中扣除而非屬全體共有人繼承之標的,則OOO、OOO秉持渠等保管被繼承人OOO本案帳戶之地位,在合理範圍內辦理領款支付方陳碧手尾錢、喪葬費之事宜,亦與情理並無違誤,即無損害其他繼承人公同共有財產之問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自字第140號刑事裁定參照。
四、結論
回到阿國家的案例,小明雖然是基於父親後事的急迫需求,動用存款支付喪葬費,但只要能提出完整的支出證明,證明確實用於喪葬必要費用,依法律規範與實務見解,多數情況下不會成立侵占罪。然而,若動用金額不合理,或挪用於私用,就可能引發刑事責任與家族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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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章是根據當時法令規範所撰寫,讀者仍須自行確認法令是否有所變動。
- 本文章提出法律內容僅供參考,實際案情需要與律師諮詢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