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捐」實在是社福界或公益非營利組織獨有的陋習,一般營利企業單位最多欠薪、超時工作、沒有特休、不給加班費.......就很可惡了,真沒聽說勞工還自己繳錢給資方「作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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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昨天發文談到這個社福領域層出不窮(見上圖)的現象,提到《勞動基準法》,沒有很明確規定「回捐」違反什麼規定,只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的條文。查了一下《勞動基準法》,這條規定是在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違反可處新台幣20,000~1,000,000罰鍰(第79條)。
問題來了,如果勞資爭議時,雇主說回捐就是「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勞方要怎麼舉證?更何況許多社工一回捐就是好幾年,這中間從來沒去勞工局申訴,萬一最後走到訴訟,在法官面前,你就是自願的,這麼多年悶不吭聲,很難主張是資方片面拿走你的薪水。
回捐有另一種型態,常出現在政府補助或聯勸方案,假設一個社工月薪補助35,000,但機構只想給30,000,正常作法就把5,000繳回補助單位。有機構就動這些錢的腦筋,名義上他們還是給社工35,000,但實際上只收到30,000,差5,000就等於回捐了。這還涉及所得稅,作戲得作全套,聯勸結案還看扣繳憑單,有的機構就補稅金給社工。
這種狀況勞方就更難主張權益,因為約定的薪水就是30,000,資方也照給了,已經做到「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並沒有欠薪。勞工可能還在核銷過程中幫資方做假。前面提到一般職場常見違反《勞基法》─不給加班費、沒有特休、超時工作.....勞工除了默默配合之外,很少有積極去配合資方鑽漏洞的行為。總之,如果受雇找幫資方作假,恐怕勞政或司法單位也很難協助申張正義。更別說補助單位追究起來,可能還會有連帶法律責任。
法律上的不完備,勞工又漠視自身權利,都讓回捐難以遏止。要斷絕這個陋習,只能悍衛自己的權益,眼睛睜大,不要去回捐的機構服務,碰到這種情形就向主管機關或補助單位檢舉,絕對別姑息,特別不要核銷時幫資方作假,自己也會有法律責任,各位夥伴不能不謹慎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