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號有關於「假釋撤銷」的解釋,來為大家翻譯一下:
一、首先,我們需要先了解的觀念是「假釋」
所謂的假釋是指,受刑人在應服的刑期期滿前,在具備一定的法定要件而經由監獄提報給法務部,經法務部核准後,提前出獄。雖然已經出獄,但不是因為服刑完畢而釋放,只是提早讓受刑人享受自由、回歸社會,只是這個自由是有條件的,這個條件就是「
#假釋期間內不能故意犯罪,
#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 」,否則假釋就會被撤銷,受刑人就要回去監獄繼續執行之前沒有服完的刑期。
二、大法官認為有問題的地方
在刑法第78條第1項本文的規定中對於撤銷假釋的條件在於「故意更犯罪」及「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假釋人在假釋期間雖然又故意犯罪,但再犯罪的情況也應該有所區別,而不是僅以「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這樣的條件就去撤銷假釋。
法院在裁定撤銷假釋時,應該檢視這個再犯罪的具體情況,如「法院是否有給予假釋人緩刑的機會」、「僅是6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及「若要撤銷假釋的理由是否基於特別預防」等個案考量。
三、結論
原本刑法第78條第1項本文這個規定是違反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以及憲法第8條的人身自由之保障,該規定失效。但在法規修正前,對於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的案件,應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