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警政署統計,2013年~2019年權勢性侵和與猥褻犯罪案件僅131件,遠低於妨害性自主案的3545件。然而就算被害人勇於提出權勢性侵害或猥褻,後續案件起訴率也僅僅占20%。[1]
甚麼是權勢性侵?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
從今年7月新北市衛生局女員工跳樓自盡,在臉書發布千字文指控,職場上遭到廖姓上司性侵、強迫交往; 或是2017年4月,小說「房思琪的初戀樂園」的作者林奕含,選擇在住處上吊自盡。隔日林奕含父母發片面聲明:林奕含選擇結束生命,是因為走不出被補習班老師性侵害的夢魘;或是韓國女星張紫妍潛規則案都是權勢性侵的案例。
舉證困難
由於性侵多在密室發生,因此除了當事人證詞外,鮮少會有其他「補強證據」。而且當事人通常不會第一時間驗傷,而是隔一陣子才去醫院。而驗傷所發現的陳舊傷痕,很難被認定是性侵造成,所以驗傷單很難被當成補強證據。[3]
除非受害者身上有明顯施暴痕跡,才有機會成為強而有力的補強證據。但通常被害人碰上性侵事件,為了不受到更大的肢體傷害,多會默默忍受等待加害人完事。這個為了保命的忍受,卻成為司法上起訴的阻礙。
受害者的心理障礙難以跨越
對於性侵害被害人來說,權勢關係所造成的心理壓力,讓被害人難以向外界求助。當加害人是自己的上司,長輩,老師或是照顧者,一但說出這件事情,如在校園,對方是受人景仰的老師,要如何被人信任?如在職場,是否說出這件事情就無法保有這份工作?一但說出口,自己四周圍的人際關係會全面崩潰,要如何說出口?這些反覆的思緒在被害人心中糾結著。而生活群體如職場,校園等為了要維持平常的日子,多會選擇看不見或聽不見,這種集體沉默,多會讓被害人再也無法說出口。
權勢性侵的刑期相較其他性侵罪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偏低
目前刑法中關於妨害性自主的規定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4]依目前實務現況,從被害人及檢察官的角度來說,即便第一時間就醫並有相關檢體的採集,也僅能證明兩人曾經發生性關係,而沒辦法直接證明該性交是違反意願。[5]
但在權勢關係中,本應負起照顧,協助的責任,卻利用自己權力強勢犯下性侵罪刑,使被害人在相對弱勢的情況下沒有逃離。但法律並未將受害者身陷此特殊情境納入考慮,反而以未作出明顯反對意願為由而減輕加害人的刑度,無疑對被害人是二度傷害並極其不公平。
前幾天收到了勵馨基金會的會訊,無意間看到這篇文章,實在讓人震驚,尤其是權勢性侵的刑期竟然比較輕,法條無疑是向權勢靠攏,站在社會地位較高的人那一邊? 勵馨倡議應拉高權勢性侵罪的刑度,與其他性侵害各罪相同。期待司法人員能明辦權勢關係中不對等的情境,還給受害人一個公道。
[1] 勵馨會訊,153期,沉默成了權勢性侵的共犯,P4~P7。
[2] 刑法228條
[4] 刑法2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