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與一般過失的差異?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發佈日期: 2020 年 5 月 4 日 作者: LIU SHERRY
【服務項目:法律諮詢刑事訴訟生活法律

刑法第276條(修正前)
  1.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2.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76條(修正後)
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4條(修正前)
  1.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4條(修正後)
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除了上面兩個比較常見的刑法法條外,還有第183條第184條第189條也同樣被刪除「業務過失」方面的規定。
法務部所發布的新聞稿中所提到的修正要點
從事業務之人,對於防免發生死亡傷害結果之注意義務與程度均應與非從事業務之人相同,惟現行本法依是否為從事業務之人,而適用不同法定刑,然從事業務之人因過失行為造成法益損害之結果未必較非從事業務之人嚴重,且行為人之行為是否屬業務上之行為,現行 實務之判斷亦有不一之情形。基於刑罰平等原則,分別刪除業務過失致死罪業務過失傷害罪處罰,並提高普通過失致死罪及普通過失傷害罪之法定,由法官依個案過失情節之輕重量處適當之

立法初衷是考量到從事業務的人有一定的專業水準,並且在反覆做同一件事時會有更高的風險。所以應該要比一般人在從事同一件行為時,有更高的注意能力與注意義務
例如:一般人開車出車禍與計程車司機開車出車禍,後者會被課予比較重的刑責
這個規定還存在時,就一直受到爭議過失傷害過失致死會直接侵害到人的身體健康與生命,是非常嚴重的問題,所以不管有沒有從事業務都應該注意,不應該只針對從事業務者重罰。這些有「業務過失」規定的法條有違反平等原則(不公平對待)的疑慮。
民國108年修法後,將有「業務過失」規定的條文全部刪除並做修正,並提高普通過失致死罪普通過失傷害罪的法定刑責,讓法官依照個案的狀況給予適當的懲處

必須注意的是,刑罰有從舊從輕原則(原則從舊,例外從輕 ) 。意思是,在犯罪行為時如果還沒修法,就應該用舊法規定。但如果修法後的法條刑責比較輕,對被告比較有利,就必須以新法的規定來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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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我國的定義來看,過世的死者與胎兒都不能算是民法上的「人」。 會這樣定義也是合理的,胎兒還沒出生,就算取好了名字也沒辦法報戶口,甚麼事都沒辦法做。同樣的道理,死掉的人不管這個世界上發生任何事都對他完全沒有任何影響了,讓死者享受權利或負擔義務一點意義都沒有。
A只是單方面將電腦借給B,沒有向他收取任何東西。所以我們可以得知他們這樣算是民法第464條所規定的「使用借貸」,A將電腦無償借給B後,等B用完就必須將電腦還給A。
如果借用人沒有按照約定的方式來使用借用物品,貸與人(出借物品的人)可以隨時要求對方將出借的東西還給自己。因為A沒照當時約定的方式來使用土地,所以B可以馬上要求A交還土地,不用等到契約約定的五年到期才拿回土地。
現行的刑法第239條規定了通姦罪的構成要件和刑責,很明白的指出,只針對有「配偶」的人所為的通姦行為來懲處。通姦罪的立法目的也是保障配偶權,還不是配偶的交往對象自然不會受到法規的拘束。
先撇開「無緣無故拋棄別人」的特殊狀況,解除婚約跟離婚一樣有「法定事由」。只要訂定婚約的兩人中,其中一人出現第976條第一項的七款事由,另一方就能解除婚約。簡單來說,就是沒過失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解除婚約。
最高法院判例也特別強調,因為婚約沒辦法代理,所以非本人訂的婚約「自始無效」,就算後來兒女同意了父母幫自己訂的親事,那也應該當成「新婚約」。婚約不適用民法第170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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