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也有繼承權嗎?

胎兒也有繼承權嗎?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發佈日期: 2020 年 5 月 2 日 作者: LIU SH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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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六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權利能力:在法律上可以享受權利與負擔義務能力
出生:原則上是以是否能「獨立呼吸」為準,簡單來說就是胎兒出生剪斷臍帶後必須還是活著的狀態,不能是死產
死亡:一個人完全失去生命就意味著死亡,近年來大部分的國家都以「腦波是否完全停止」來斷定那個人是否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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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我國的定義來看,過世的死者與胎兒都不能算是民法上的「」。
會這樣定義也是合理的,胎兒還沒出生,就算取好了名字也沒辦法報戶口,甚麼事都沒辦法做。同樣的道理,死掉的人不管這個世界上發生任何事都對他完全沒有任何影響了,讓死者享受權利或負擔義務一點意義都沒有。

但是也許有人會問,如果一名懷孕妻子丈夫不幸過世,他們為一的孩子還沒出生,無法享受權利負擔義務。那還未出世的孩子是否就沒有辦法繼承父親的遺產呢?

在我國,死者的配偶可以繼承一半的遺產,剩下的一半就必須依照民法第1138條所規定的順位繼承。在沒有子女的狀況下,繼承權就落到第二順位的父母身上。
這樣聽起來胎兒好可憐,不但還沒出生就被迫成生長在單親家庭,還完全拿不到父親的任何遺產,只因為他還沒出生就不能被當作來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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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民法第7條就保護了胎兒的權利,只要那個孩子將來有平安出世非死產),他應該享受的利益都會受到法律的保障。所以,只要孩子將來有順利出生,就會被當作已經出生的情況來對待,同樣可以分得父親的遺產

這個法條不但保障了胎兒將來出生應該得到的權利,甚至強制規定胎兒的權利沒辦法被剝奪。比方說繼承遺產,父親在世時指定要將遺產全部送給某個朋友,那父親原來的繼承人最多只能得到民法所規定的特留分胎兒卻是連原本應該繼承的額度都不能被剝奪,不會受到特留分規定的拘束。最高法院的民事判例66 年台上字第 2759 號也特別指出,胎兒也是有得到慰撫金權利,甚至不能因為還只是胎兒就減少賠償額度。我們可以知道,法律胎兒應該享有的權利是絕對保護,不用擔心因為還沒出世就被當作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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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胎兒出生前父親不幸過世,應該胎兒必須繼承的遺產保留下來。萬一將來胎兒死產,再將原本留給他的那份分掉。在出生之前,都會先視為已經出生,不幸過世就當作一開始就沒這個人的存在。
義務呢?胎兒是否也需要負擔義務
都還沒出生,根本不會面臨到義務負擔的問題,這方面自然是不需要

沒有任何懷孕妻子希望自己的丈夫在孩子出世前就離開人世,但這並非完全不會發生的問題,所以各位女性朋友都應該知道有這樣的規定在。
如果您不幸遇上了,還請您為了還沒出生的孩子打起精神,堅強地活下去。同時也必須勇敢站出來替孩子爭取權益法律不會因為他們還沒來到這個世上就忽略他們。當然,我們也能為您提供這方面的協助,如果有替胎兒爭取權利的需要,歡迎聯絡我們,我們絕對會提供您最好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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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只是單方面將電腦借給B,沒有向他收取任何東西。所以我們可以得知他們這樣算是民法第464條所規定的「使用借貸」,A將電腦無償借給B後,等B用完就必須將電腦還給A。
如果借用人沒有按照約定的方式來使用借用物品,貸與人(出借物品的人)可以隨時要求對方將出借的東西還給自己。因為A沒照當時約定的方式來使用土地,所以B可以馬上要求A交還土地,不用等到契約約定的五年到期才拿回土地。
現行的刑法第239條規定了通姦罪的構成要件和刑責,很明白的指出,只針對有「配偶」的人所為的通姦行為來懲處。通姦罪的立法目的也是保障配偶權,還不是配偶的交往對象自然不會受到法規的拘束。
先撇開「無緣無故拋棄別人」的特殊狀況,解除婚約跟離婚一樣有「法定事由」。只要訂定婚約的兩人中,其中一人出現第976條第一項的七款事由,另一方就能解除婚約。簡單來說,就是沒過失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解除婚約。
最高法院判例也特別強調,因為婚約沒辦法代理,所以非本人訂的婚約「自始無效」,就算後來兒女同意了父母幫自己訂的親事,那也應該當成「新婚約」。婚約不適用民法第170條規定。
對法規有基本概念後,就可以與律師碰面進行法律諮詢。法律諮詢的過程中,律師除了要了解案情經過,也要知道客戶手中握有怎樣的證據。另外,也會替客戶評估提起訴訟後獲得勝訴的機率。甚至有些客人只想請求民事賠償,我們也都能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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