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我國的定義來看,過世的死者與胎兒都不能算是
民法上的「
人」。
會這樣定義也是合理的,
胎兒還沒
出生,就算取好了名字也沒辦法報戶口,甚麼事都沒辦法做。同樣的道理,死掉的人不管這個世界上發生任何事都對他完全沒有任何影響了,讓死者享受
權利或負擔
義務一點
意義都沒有。
於是,
民法第7條就保護了
胎兒的權利,只要那個孩子
將來有平安出世(
非死產),他
應該享受的利益都會受到法律的保障。所以,只要孩子將來有順利出生,就會
被當作已經出生的情況來對待,同樣可以分得父親的
遺產。
所以,
胎兒在
出生前父親不幸
過世,應該
將胎兒必須繼承的遺產保留下來。萬一將來
胎兒是
死產,再將原本留給他的那份分掉。
在出生之前,都會先視為已經出生,不幸
過世就當作一開始就沒這個人的存在。
那
義務呢?
胎兒是否也需要負擔
義務?
都還沒出生,根本不會面臨到義務
負擔的問題,這方面自然是
不需要。
沒有任何
懷孕的
妻子希望自己的丈夫在孩子
出世前就離開人世,但這並非完全不會發生的
問題,所以各位女性朋友都應該知道有這樣的規定在。
如果您不幸遇上了,還請您為了還沒出生的
孩子打起精神,堅強地活下去。同時也必須勇敢站出來替
孩子爭取
權益,
法律不會因為他們還沒來到這個世上就忽略他們。當然,我們也能為您提供這方面的
協助,如果有替
胎兒爭取權利的需要,歡迎
聯絡我們,我們絕對會提供您
最好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