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物歸還時,要恢復原狀嗎?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發佈日期: 2020 年 4 月 30 日 作者: LIU SHERRY
【服務項目:法律諮詢商事相關生活法律民事訴訟

生活在都市中的A一直以來都懷抱著可以當個農夫自己種菜的夢想,他的鄰居B知道後便將自己沒在用的土地無償借給A五年,讓他可以種植喜歡的農作物。
前面兩年,A都很遵守著與老王的約定,將土地拿來種植高麗菜。後來發現都市的環境與空氣汙染並不適合高麗菜的生長,不管A再怎麼用心栽種,菜苗很快就枯萎了。
一直到了第三年,A得知朋友C將她的私有土地改建成自動收費的私有停車場,生意興隆賺進不少錢,自動收費系統平常也不用花太多時間巡視。A看了十分心動,便擅自將B借給自己種植農作物的土地也鋪上柏油,改建成停車場。
就這樣持續經營了一年,還是被B發現了,B決定收回土地不再讓A使用,並保留A設置的柵欄和收費亭,以自己的名義繼續經營停車場。

請問:
A可不可以主張自己和B的使用借貸契約還有一年才到期,不能強制收回土地?
又或者要求B把自己當時在土地上設立的生財設備還給自己,好讓自己再去另一個土地作為停車場經營時可以設置
我們可以從無償兩個字得知,A和B的土地借用屬於民法第464條規定的「使用借貸」,B將土地借給A無償使用,五年後,A再將原來那塊來的土地還給B。

B是否能強迫A交還土地?
因為當初他們兩人就有約定,土地只能拿來作為種植農作物使用,照民法第467條規定借用人A只能按照當時約定的「種植農作物」來使用那塊土地。到了第三年突然將土地改建成停車場,很明顯違反了與B的約定民法第472條第2項的前段就有提到,如果借用人沒有按照約定的方式來使用借用物品,貸與人(出借物品的人)可以隨時要求對方將出借的東西還給自己。因為A沒照當時約定的方式來使用土地,所以B可以馬上要求A交還土地,不用等到契約約定的五年到期才拿回土地。
A能要求B讓自己拿回在土地上設置的生財工具嗎?
雖然A將土地借來作為停車場使用是違反了當初與B的約定,但那上面設備都是A自己掏錢設立,本該屬於A的物品。而且民法第469條第3項內也有寫道:「借用人就借用物所增加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借用物之原狀」A只要將土地的狀態回復到當初像B借來的模樣,就可以取走原本屬於自己的東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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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的刑法第239條規定了通姦罪的構成要件和刑責,很明白的指出,只針對有「配偶」的人所為的通姦行為來懲處。通姦罪的立法目的也是保障配偶權,還不是配偶的交往對象自然不會受到法規的拘束。
先撇開「無緣無故拋棄別人」的特殊狀況,解除婚約跟離婚一樣有「法定事由」。只要訂定婚約的兩人中,其中一人出現第976條第一項的七款事由,另一方就能解除婚約。簡單來說,就是沒過失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解除婚約。
最高法院判例也特別強調,因為婚約沒辦法代理,所以非本人訂的婚約「自始無效」,就算後來兒女同意了父母幫自己訂的親事,那也應該當成「新婚約」。婚約不適用民法第170條規定。
對法規有基本概念後,就可以與律師碰面進行法律諮詢。法律諮詢的過程中,律師除了要了解案情經過,也要知道客戶手中握有怎樣的證據。另外,也會替客戶評估提起訴訟後獲得勝訴的機率。甚至有些客人只想請求民事賠償,我們也都能提供協助。
在民國87年修法時,就將這個法條刪除了。所以目前的法規並沒有限制通姦人與相姦者不能結婚。即便是被判刑確定也一樣,所有人的婚姻自由都應該受到保護。
使用借貸是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的借貸契約,經常在我們沒自覺的狀況下就發生了。有些貸與人可能會在拿回物品的時候才發現物品有損壞,但借用人可能會主張這是物品自然的折舊磨損,不能這樣就向自己索取賠償,許多糾紛就因此而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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