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緩刑?
刑法第 74 條
緩刑的要件
第一項: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之
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
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的內容
- 一、向被害人道歉。
- 二、立悔過書。
-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第三項: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緩刑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