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通常在判決後,與被告關係最密切的,除了刑之宣告(也就是會被判多久?能不能易科罰金?若不能易科罰金,可否以其他易刑處分?等)外,就是「會不會被判緩刑?」了。由於在緩刑宣告後,不需要入監服刑、不需要繳罰金,可以照舊正常的生活,只要注意在緩刑期間內不要再故意犯罪(並受超過6月的有期徒刑宣告),基本上可以安心過生活的,影響並不會太大。但法院要宣告緩刑,並不是全然看法官的心情好壞,法律有規定相關的要件,只有在要件都符合了之後,法院才會宣告緩刑。
壹、緩刑的意義及效力
一、意義
所謂「緩刑」,是指暫緩刑之執行,由法院在判決時在主文中諭知,且在理由中說明其給予緩刑的原因。
二、緩刑與緩起訴
常常會跟緩刑搞混的就是「緩起訴」。所謂「緩起訴」,是指檢察官在偵查後暫緩起訴,而以「緩起訴處分」為之,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至第260條等規定中。
三、效力
刑法第76條規定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 75 條第 2 項、第 75-1 條 第 2 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原則上,緩刑期滿而沒有被撤銷的話,就當作原先法院判決中所作的刑之宣告,失去效力,回到沒有犯罪的狀態。這是幫助被告再社會化,在不受刑罰的矯正下,讓生活回歸正常。
但例外的是,當有因為刑法第 75 條第 2 項、第 75-1 條 第 2 項撤銷緩刑宣告等情形發生的時候,是指緩刑期滿後法院才裁定撤銷緩刑,原本法院判決的宣告刑不失去效力而言。
貳、緩刑的要件
緩刑的要件規定在刑法第74條,分述如下:
一、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法院若在判決中所宣告之刑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時,才有緩刑的可能,而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被告犯數個犯罪,雖然各罪在單獨宣告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若數罪併罰(註)後定其應執行刑是超過2年之有期徒刑時,則不符合緩刑的要件。
二、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解釋上即是要從來沒有因為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若僅為拘役或罰金,則仍符合要件。或者,雖然有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是在刑之執行完畢或是被赦免後起算,5年內沒有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也就是說再犯本次犯罪已經距離上一次犯罪執行完畢,已經是5年之後,才會符合緩刑的要件。
三、認為暫不執行為適當者
在符合以上2個客觀的要件,法院仍需要對被告作出是否暫不執行為適當的判斷。在實務上,這裡是最需要說服法院的地方,每個被告都認為自己不應該要被關、被罰金等,若只是一昧地用悲情攻勢想法官求情,讓法官覺得你很可憐,恐怕是不夠的,這也是一般被告有沒有請律師的差別。
換個角度來看,如果你是法官,你要決定被告是否可以緩刑,你會希望可以看到什麼東西才可以放心,被告有很大的機率是不會再次為非作歹了呢?除了在下面會介紹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