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之前我們已經將犯罪檢驗流程介紹完畢了,但「過失犯」有別於故意犯,有其自己的特性。所以我們在基本的檢驗流程介紹完之後,再回過頭來將過失犯的部分說明一下。先前已提到,在犯罪的主觀不法構成要件有分為「故意」與「過失」二種,而在結果犯類型的犯罪中,如果犯罪結果並未發生、且行為人主觀上亦無故意,此種「過失」+「未遂」的情形,刑法並無處罰規定,說明在前。
過失犯的審查流程
所謂「過失作為犯」之構成要件審查必須限縮在「客觀上既遂(結果發生)」+「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之情形,於是在「過失作為犯」之審查上,我們同樣會先審查「客觀構成要件」、再審查「主觀構成要件」。至於「違法性」及「罪責」部分的檢驗內容,則與故意作為犯並無不同。
壹、客觀不法構成要件:行為導致結果發生
「行為導致結果發生」,其實就與一般故意作為既遂犯罪之審查相同,亦即:行為人所支配的行為與結果發生之間須具有因果關係。也就是說,在「犯罪結果發生」的前提下,此部分犯罪是否成立之審查同樣需著重在行為與該結果間的「因果關係」是否成立。
在作為犯的討論上,只要確實有犯罪結果之發生,無論行為人之主觀是出於故意、過失、或甚至無故意亦無過失,第一步都應先進入客觀構成要件—因果關係之檢驗,畢竟如果結果之發生根本並非行為人所支配之行為所致,那客觀構成要件即不成立,邏輯上來說也沒有必要再進入主觀構成要件之檢驗了。
貳、主觀不法構成要件:
過失作為犯的主觀構成要件上,自然便是「過失」之審查。先前已經在主觀構成要件時討論過「過失」要件之內容(連結),亦即刑法第14條第1項「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同條第2項則是所謂「有認識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其中「應注意未注意」即為「預見可能性」,而「能注意未注意」則是「迴避可能性」,分述如下:
一、預見可能性
所謂的「預見可能性」是指,一般理性的人在行為人的背景環境下,皆可預見某犯罪結果地發生。例如,在限速50公里的道路上,以時速100公里駕駛汽車,在路口失控撞擊到等待過馬路的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