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憲章第73條將「非自治領土」(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ies)定義為「其人民尚未臻自治之充分程度者」(whose people have not yet attained a full measure of self-government)。香港曾經被列在聯合國的非自治領土清單上,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聯合國後的運作之下,港澳都從這個清單上被拿下來了。由香港目前的政治制度來看,香港真的不是中國的殖民地嗎?
1997年英國將香港主權移交給中國的時候,香港的確已經不再非自治領土清單上了。形式上或許如此,但實質上香港是否符合非自治領土「人民尚未臻自治之充分程度」呢?一般殖民地獨立為國家時,我們可以明顯看到人民的確透過運作國家的過程來展現充分的自我治理。但如果像香港這樣,並沒有建立新的國家,而是將主權由一個國家轉交到另外一個呢?
- 中國或許會宣稱他繼承了大清帝國跟中華民國,也跟英國簽了中英聯合聲明。因此中國對香港的主權無可爭議,而中國取回被外國佔領的領土也不構成殖民。的確,目前中國確實擁有對於香港的主權,但這與香港是不是殖民地無關。當前中國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安排,明顯排除香港人民的普遍參與,無法證明香港人民在香港有充分的自治。香港人民無權直選中國人大委員,但中國人大卻能通過香港基本法;香港人民沒有辦法選出行政長官,而必須靠中國操控的選舉委員會;立法會90席議員只有20席直選,其他間接選舉的組織也被行政長官以及選舉委員會所掌控。從這些沒有經過香港人民同意的間接選舉機制當中,實在是很難認定香港人民的政治意志可以獲得有效發揮。各國就算不是民主國家,但在主權確立的過程當中,至少有戰爭、議會決議、首長頒布獨立宣言、條約、公投等等人民自決展現的過程,但香港的主權就在英國跟中國的談判之中被移轉了。如果香港在1997年主權移轉之前有經過公民投票確認主權歸屬中國的意願,或許還可以說香港人民明確接受新的主權安排。但這並沒有發生。
- 或許會有人主張新界是租借地,借了本來就要還。但土地可以租可以賣,上面的人呢?有人問過新界人的意見嗎?另外有人主張清國割讓香港九龍是不平等條約而無效,姑不論國際法上沒有不平等條約,雙方要是後悔還是有人良心發現,那也是簽新的條約來安排(例如平等新約),沒有這種仗打輸的條約就無效這種事。依照這種邏輯,難道中國要承認中藏十七條協議是不平等條約?西藏當時可是因為中國大軍壓境才簽這個協議的。不過中國都說得出中英聯合聲明是歷史文件這種話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法上的邏輯想必是不用期待了。國際法上英國可是透過中英聯合聲明將香港的主權移交給中國的喔。
- 其實說穿了,中國就是認為香港本來就是他的,英國本來就應該歸還香港,不管中間簽了什麼條約還是聯合聲明。但領土主權並不像財產可以讓來讓去,殖民地前後手的意志不應該凌駕殖民地人民本身的意志。也就是說,為了確保民族自決權不會被各種詭異的歷史解釋架空,中國與英國的意志都不應該凌駕香港人民的意志。以賽普勒斯為例,鄂圖曼土耳其帝國割讓了賽普勒斯給英國,但鄂圖曼土耳其帝國的繼承國土耳其共和國不應該影響賽普勒斯人民的自決權,賽普勒斯獨立時所簽定的蘇黎世協議明確禁止「回歸希臘」以及「回歸土耳其」。
從香港的現狀來看,可以說香港符合殖民地的定義,只是世界各國並沒有把這點說破而已。香港人民理應有權決定自己的未來,各種可能都不應該被排除,不論是成為中國的一個直轄市、特別行政區、中國的聯繫國、或是完全獨立的國家。
香港的命運應當由香港人民決定。
擴寫自2019.10.5隨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