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聖凱(文華高中公民與社會科教師)
高中生曠課被扣分還記警告,南湖高中學生訴願獲撤銷。但同學們你們知道訴願有理由的真正原因嗎 ?筆者以法理角度探討之。
● 案件背景說明(節自臺灣青年民主協會 TYAD臉書專頁):
【曠課不只扣分還要記警告, 南湖高中學生費時半年訴願成功】
臺北市南湖高中二年級高同學,因未於時限內請假,遭登記曠課 12 節,遭學校依校規記兩支警告。然而,高同學認為學校校規違法,依法提起校內申訴卻遭 1比10 駁回。
高同學對於申訴結果不服,再向北市府提起訴願,近日訴願審議委員會做出訴願決定,認定南湖高中將曠課列入獎懲,有適法性疑慮,故將「原處分撤銷」。
高同學提出超過千字的訴願書,詳列了四項理由:1.學校記學生警告屬於行政處分,2.教育部認為曠課不應列獎懲,3.記曠課又記警告違反一行為不二罰,4.學校並未說明記過依據等理由,認為「校規規定曠課記警告」有違法疑慮,成功說服北市訴願會十位法律專家學者,做出撤銷警告的決定。
第一項理由認為:學校記學生警告屬於行政處分,因此程序上訴願會應受理;第二項理由是教育部認為曠課不應列獎懲,在 2014 年時,教育部全面審查各校校規,當時提出《學生獎懲規定常見錯誤態樣一覽表》,其中第 30 項中就提到「曠課」行為屬學生學習評量範疇,無需特別列入學生獎懲要件規範。
且依照「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4條」,學生曠課累積達 42 節,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屬於輔導與管教範疇,不宜列入懲處規定。
另外同學第三項理由認為記曠課又記警告,違反一行為不二罰,依南湖高中規定,學生未於時限內請假,會被登記曠課,已會影響到學生日常學習評量(學業成績評量、德行評量),而曠課累積五節,又會再被轉警告作為懲處,對於學生一個未依規定請假的行為,卻會受到「學習評量扣分」及「記警告」兩種懲處,違反行政法上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最後第四項理由,學生認為學校並未說明記過依據,於學生提起申訴前,學校都不曾告知是依照哪一條校規記學生警告,學生無從答辯及陳述意見。
最後台北市訴願會限學校 90 天內重新決定是否處分。北市訴願會的訴願決定書中,針對撤銷原警告處分的理由,主要根據教育部國教署所頒布的「學生獎懲規定常見錯誤態樣一覽表」,訴願會認為,「南湖高中校規規定曠課記警告屬於教育部所附錯誤態樣一覽表之一,學校依照此校規對訴願人所為之警告 2 次處分,是否適法妥適不無疑義,且錯誤態樣之獎懲規定效力為何,實有進一步究明之必要,宜由南湖高中報請本府教育局層轉教育部釋示後憑辦。從而為求原處分正確適法,應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90 日內另為處分。」
學生訴願理由 願待學理上之討論
台灣青年民主協會對於學校進行學生曠課記過違法並提出上文要旨,然而筆者提供兩點仍待學理上之討論,分述如下:
首先,學生曠課係屬德性評量評斷參照之依據,因此本質上係針對學生曠課與學生德性表現進行連結,然學生尚未針對此關係進行爭執,而若曠課行為為德性表現參考之依據,那麼仍係針對成績進行評斷,並未屬書面懲處。
至於曠課是否屬於學生獎懲辦法應納入書面懲處之不當行為,如曠課與德性表現亦能建立連結,學校尚非不得以此作為書面懲處之理由,因此似乎並非違反一事二罰之原則。原因即如同學生考試作弊,就該次考試仍應給予分數,而針對舞弊行為仍得以書面懲處,前者為評分、教師判斷後者則為懲處處分,兩者並不可混淆!
其次,「學生獎懲規定常見錯誤態樣一覽表」於法律定性上應為行政指導,按其性質並非能強制高中學校遵守,然學校亦應給予尊重,而按其規範文字「不宜」,似乎亦非全面排除禁止之,意即高中學校若認為學生曠課行為除於出缺勤記錄註記曠課節數外,若仍應針對學生曠課情節嚴重者仍得以行政懲處;另外參照同錯誤懲處規定第26項「遲到者記警告」之作法,教育部卻係尊重各校作法,並無絕對禁止之表示,而「未準時到課而仍有到場之遲到(早退)之行為」與「整堂課全無到場之曠課」兩者情事應以後者為嚴重,而以舉重以明輕之法理,若遲到容有懲處之餘地,以懲處之手段減少或改正曠課之不良行為並非不可評價為適當合宜。
因此,同學提出四項理由認為學校處分違法之論述,作者認為除警告為行政處分由司法實務判解因而定性認定外,學校針對學生曠課情形應無一事二罰之情事,且國教署頒布之錯誤懲處規定亦非明文規定全面禁止學校以曠課為由而懲處,是以該行政處分固然因以訴願有理由而轉知學校應另作成適當處分,然而實質原因仍為高中學校並無針對學生曠課進行校園規範之訂定,遂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至於其他理由則尚待討論,總之結論正確係屬重要,而推論與說理理由亦有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