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場白:我當然知道法條很枯燥很難懂。但是不先宣讀一下,就無法引用來後面接著講解。就像文謅謅難懂的古代「聖旨」,也要先宣讀一下,後面才能接著用白話來解讀皇帝的意思。民主國家,法律就是聖旨,人人得遵行。所以我們還是要宣讀一下,「奉天承運,商標法詔曰:」(然後這些文字詰屈難懂,你可以先跳到後面看說明,需要的時候再回頭找詞句對照)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三、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
請再讀一次「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所以,如果 X 公司擁有 A 商標,您所成立的公司,以 A 為公司名稱,或者「讀音與A相同」,或者「讀起來很類似 A 」,或者「字型外觀或拼法上很類似 A」,或者「根本就是 A」,那麼您有沒有侵權呢? 依照商標法,您就是侵權了,不要懷疑……!
隔行如隔山,您可買一本最新六法全書或商標法來,再讀一次上述條文,或請教律師看看。只可惜,這事經常發生在「沒有上過創業學分」的老闆們身上。
創業的過程,必定有下列步驟:
1. 企畫、籌資、找人
2. 為事業想一個(商標)名稱,並進行預查和申請、註冊
3. 找個適合登記的地址
4. 為公司或行號想一個名稱並進行預查和公司登記
但是, 2. 經常被忽略,或被擺到 4. 的後面!這是個大誤區大錯誤!
依商標法,公司名稱與商標抵觸時,算是商標侵權,您知道嗎???這順序若錯誤,許多老闆哇哇叫,甚至哇哇哭(數百萬貨品庫存因而要被沒收或銷毀,還要負擔刑事責任 --- 商標侵權是有刑責的)。我曾經突然接到客戶的急急如律連叩三通電話,說檢警持搜索票來按電鈴,並收走了他的貨品!他沒賣毒品,只是一些商標有疑慮的東西……
你也許(或許你就是那個已經吃虧過的老闆)會疑惑,我申請公司名稱的時候。也是政府核准的啊!冤枉啊!!大人!
No!請再仔細慢速讀一次:「如果 X 公司擁有 A 商標,您所成立的公司,以 A 為公司名稱」。好,我再簡縮一下並改幾個字您看一下:「如果 X 公司的名稱叫做 X,您所成立的公司,以 A 為公司名稱去向政府申請」
這樣有什麼問題?您的公司名稱叫做 A ,而 X 公司的名稱叫做 X 啊!政府當然准您啊!?
政府沒有義務要幫您核查 X 公司所有的商標。因為您是申請「A公司名稱」,只要派跟「X公司名稱」,以及其他既有的公司名稱不一樣,就可以啦!
如果您還是不明白「公司名稱」和「擁有的商標名稱」的區別和關係,那麼我們就舉兩個特別知名的例子:
「寬達食品公司」,擁有「麥當勞」的商標。
「太古可口可樂公司」,擁有「雪碧」的商標。
如果您申請公司名稱為「雪碧公司」,您就侵犯了「太古可口可樂公司」的商標權。並不是只有申請「太古公司」或「可口可樂公司」會侵犯商標。
我查了一下網頁,「太古可口可樂公司」旗下就有 60種飲料的品牌!在您申請公司名稱的過程中,政府將只針對「公司名稱」去比對,將不會,也沒有責任,針對每個公司旗下的幾十種飲料,幾十種餅乾,幾十種衣服……去比對商標名稱。更不會幫您比對到「讀音相同」、「讀起來很類似」,或者「字型外觀或拼法上很類似」的程度。那是商標所涉及的範圍。商標的主管機關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各有所管轄,不會越俎代庖。這是創業者自己要去下工夫的,或者有參謀顧問,或者參加講習進修。
為了避免誤觸刑罰,為了避免道德上侵害他人努力的成果,也為了避免別人竊取您的努力,或不費力撿拾您廣告和客戶口碑的甜果 ,為了創造您事業的數十年甚至百年基業,安穩放心地開疆闢土,您即使沒有張良,沒有蕭何,也應該先來做做商標的功課! 本專題給您的解說,沒有文謅謅的「等因奉此」公文用語,沒有像是「系爭」這種一般人看不懂的語言。只有白話和實例。協助創業老闆們輕舟度過萬重商標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