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話我們將介紹瀆職罪章中剩餘的各罪,有「違法徵收罪」、「抑留剋扣罪」、「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郵電人員妨害郵電秘密罪」、「不純正瀆職罪」等,每條罪都有重要的實務見解需要記憶,在本話看完後,記得也回去複習其他瀆職罪的其他犯罪喔!下次我們將開始介紹「妨害公務罪章」囉!
違法徵收罪與抑留剋扣罪
刑法第129條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導讀
本條為瀆職罪章之重要法條,凡討論公務員瀆職犯罪,均應思考成立本條之可能性。本條重點有:其一,與身分犯之相關問題;其二,與其他條文之競合問題;留心構成要件「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違背法令」及「因而獲得利益」,此三要件容易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