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來到法庭作證,是法律上的義務,但某些情況,法律也會給您「不用說話」的權利!
如果在案件中不是涉案被告,而是到場陳述您所看到的、聽到的,讓法院能認定犯罪事實的經過,這個角色就是「證人」,雖然大家都不喜歡跑法院,但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每個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302條),而且如果接收到證人傳票,卻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的話,除了可以連續罰鍰、更可以拘提(警察給你上手銬、上警車,直接送到法庭上)。
證人在作證之前,必須簽署一份「證人結文」,這一份A4大小的書面,大致上會寫著「我今天因為XX詐欺案件到法庭作證,會實實在在說出我的所見所聞,不會隱瞞、誇張、增加或減少,如果我故意說謊,我願意接受偽證罪的處罰」等內容,檢察官或法官會請證人念出這些句子,接著填上日子、簽名,這樣才完成「具結」的程序,這道程序完成後,故意說謊的話,會有刑法第168條偽證罪的刑責,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責可不算輕!
(一)公務人員對於應守秘密之事項:
如果當下或過去擔任公務員,到法庭上被問到應保守秘密的事項,必須先得到監督機關或公務員的允許,不可以貿然作證;而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也只要在作證有害國家利益者之情況,才可以拒絕公務員作證(刑事訴訟法第179條、民事訴訟法第306條)。
(二)特定親屬關係:
如果今天在被告席上的人是您的老爸或老媽,您今天作在證人席一定是坐立難安、天人交戰,而刑事訴訟法也是充滿人性的光輝,若證人與被告具特定親屬關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等),也可以拒絕作證(刑事訴訟法第180條、民事訴訟法第307條)。
(三)避免陷自己或特定親屬入罪:
假設您本身、或是您的特定親屬是案件的共犯,只是還沒浮上檯面,依然消遙法外,而今天到庭作證很可能因此「自曝犯罪行為」或是「使得親屬的罪證浮現」,到時後反果來被檢警追究犯罪,也可以拒絕作證(刑事訴訟法第181條、民事訴訟法第306條)。
但由於不是每個問題都會有這種風險,因此只能針對某個問題拒絕回答,而不可以全部問題都拒絕回答。
(四)特定職業拒絕證言:
如果證人現在或去過曾經擔任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作證的事實涉及執業過程中所知悉他人秘密之事項,要經本人同意,才可以繼續作證(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至於民事訴訟法第307條則未限定執業)。
可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鍰(刑事訴訟法第193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311條)。
由於證人是重要的調查證據方法,因此法律一方面賦予神聖的義務、也同時給予相當之權利,在作證之前一定要好好理解,才不至於會遭受不利處分或是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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