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偶爾會想:一般民眾對於「用槍」究竟有什麼想像?但看過幾則臺灣警察在查緝犯罪而用槍的新聞之後,瀏覽了底下民眾的留言(特別是有關用槍方面的),結果也並不讓我感到意外。
2022年3月11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趁通緝犯在加油站等候洗車時,將偵防車橫停在其車輛前方,數名偵查人員持槍喝令對方下車,該車為了逃逸而倒車,造成後方無辜民眾車輛受損,同時警方開火數槍,最後將車內四人控制在地,全案共造成嫌犯一人及路過民眾一人受槍傷。
警察用槍不算什麼大新聞,但每逢開槍,就一定會遭媒體大肆播送,畢竟槍枝在臺灣一點也不常見(不要被媒體牽著鼻子走,好像全臺灣到處都有槍),所以槍聲在哪裡,閱聽者的注意力與好奇心就在哪裡。但「警察用槍」並不像大家在媒體上所看到的那樣表面,有很多面向其實是隱而不顯的。關於警察查捕犯人的時機點、用槍時機、訓練與實務以及民眾對於用槍的想像,都很適合利用臺中這起案件,說明地深入一點。
一、查捕犯人的時機點
「在加油站開槍是怕聲勢不夠大嗎?」
「圍捕地點選加油站裡?誰下令的?這地點適合嗎?」
這起案件引起的討論並不多,但「加油站開槍」是被很多人提出質疑之處。確實,加油站嚴禁煙火,連抽菸都禁止,更遑論開槍?尤其發生地點離加油島甚至不到三公尺,地點的選擇不盡理想,萬一不慎引爆,會嚴重擴大影響的範圍,建築物炸毀都是小事,別提當時在加油站內有多少人在,那遠遠不是抓個通緝犯(就算車上還有毒品)就能功過相抵的,「沒出事完全是運氣。」小隊長看到新聞時如是說。
在上帝視角裡,其實可以很清晰地判斷在加油站開槍是下下之策,那為什麼臺中警仍然這樣冒險呢?在新聞媒體所給的有限資訊裡,大概只知道臺中警是要「查緝毒品」及「抓通緝犯」,一般而言,我們事前在規劃行動方針時,會避免嫌犯使用車輛時圍捕,因為我們不知道嫌犯到底配合度高不高?會不會衝撞拼命?一旦上車(就算機車也一樣),後續的情況會變得複雜且難以預料,所以嫌犯兩隻腳踩在地板上更好(當然,躺著最好),可以大幅度減少變數。
然而新聞也提到,原本臺中警是到汽車旅館查案的,恰逢嫌犯退房開車離開,所以進行尾隨。由此可知,臺中警一開始確實是朝最安全的方向規劃的,但辦案就是如此,永遠都有不巧的情況發生,攪亂了所有既定行動。
既然嫌犯坐上汽車,那下一個查緝的時機,就是「等他再下車」的時候。尾隨到了加油站的洗車等候區,我猜測臺中警認為,一旦讓他洗完車並開走,再尾隨的困難度就會大幅提高,大致有幾個原因:
- 通常跟車不會緊鄰,而會間隔幾部車,避免被發覺;
- 市區車流量大,跟車很不容易,一個紅綠燈就足以不見車影;
- 無法預料嫌犯會開車到何處,跟的距離越遠、時間越久,越容易曝光。
因此,洗車等候區應該是當時相對適當的時機與場所,因為後方還有民車,只要將車堵在其車輛前方,嫌犯車輛將動彈不得——臺中警正是這麼做的。就結果來說,這樣做確實達到目的,嫌犯車輛被包夾,沒有逃逸的空間,只能束手就擒。
假使沒有「開槍」,一切應該相當完美。
二、開槍的時機
「用槍時機」四個字,在各級警察機關的訓練與案例檢討中,幾乎是必定出現的討論,然而每隔一段時間,就會發生新的用槍問題,這是因為在我國,「警察用槍」本身就是個大問題。
承前一段,我認為臺中警在其考量與評估後選擇加油站圍捕並沒有錯,有問題的是「開槍」。臺中警將偵防車堵在嫌犯前方之後,一下車就是持槍但並沒有開槍,等到嫌犯倒車衝撞後方車輛後,臺中警才開的槍。
新聞提供的資訊裡有一點很微小但很關鍵的地方:對方是「槍砲要犯」。對我們來說,有「槍砲(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案紀錄(俗稱前科)的人是相對危險的。我相信有些人會覺得警察按照前科來看人好壞這件事頗有微詞,但是很抱歉,正是這種刻板印象,才能讓我們凡事往最壞處打算,設身於最糟的處境以避免危險。
因此,臺中警下車後持槍戒備是很正常的,問題在於:臺中警(甚至可以放諸所有警察皆準)在心態上原本沒有打算要開槍。
「WHAT?到底在說什麼?槍都拔出來了還沒打算開槍?」我幫一臉困惑的讀者說出心裡話。且聽我繼續說下去。
警察因查捕犯罪使用槍枝,卻被法院判決有罪的案例很多,不再贅述。開槍後的刑事程序,動輒以年計,有多少人在如此龐大的壓力下,還能好好地兼顧工作與家庭?就算有幸逃過了刑事處罰,更令人沮喪的是民事賠償,那怕只是輕微的幾十萬,都能讓人的工作心境與態度有非常大的變化。
警察內部的司法資源並不多,尤其是員警因公涉訟的支持少得可憐,無論是刑事程序滋生的費用或民事賠償,多半是當事人自己負責,頂多是警察機關動用民間力量,但所募金額也通常抵不過大量支出。長年以來,每個警察在單位中被前輩諄諄教誨的,共同的一項就是「避免開槍」。當我為初生之犢之時仍不以為意,後來這些開過槍的警察同仁的心酸故事越聽越多,才領會「避免開槍」的真諦。
綜合而言,面對著「可能持有槍枝的槍砲通緝犯」,而且車內另外三個人又不知道是何方牛鬼蛇神的情況下,舉槍戒備純屬正常,但也僅止於「戒備」。槍械對於警察來說,應該可以理解為一種「威嚇工具」,具有高度的威嚇效果;反過來說,嫌犯也都知道警察不敢開槍,所以即使被好幾位警察持槍喝令,仍然選擇奮力一搏,倒車試圖撞開一點點空隙以利逃脫,就在此時一聲槍響,後續槍聲蜂擁而至。
「只要有人開第一槍,其他人一定跟著開。」已經無數次聽訓練教官說過這個道理。
擁有中央警察大學鑑識科學研究所博士學位、在臺灣高等法院退休的施俊堯法官,曾經利用司法判決檢索系統歸納出警察用槍且涉及訴訟,整理出判決有罪或無罪的各種情境,我們得以據此演繹出下列結論:
- 警察開槍獲判無罪:嫌犯有明顯的攻擊員警或他人的舉動。
- 警察開槍獲判有罪:嫌犯純粹逃逸,警察為了遏阻而開槍。
至於本文討論的案例屬於哪種情況,我便不多表達意見,因為個案的人事時地物均不同,難以一概而論,所以我和大家一樣,都必須認真思考,不過我更希望的是:員警辦案過程中用槍,不要因此涉訟最好。
三、訓練與實務
只要有開槍案件,肯定都會有類似「怎麼不打大腿(輪胎)?」、「這麼近還打不準?」的言論,讀來只能苦笑,因為民眾大概一輩子都不能理解開槍的真實感覺,就算是當過兵、開過槍的男人,也難以體會在高壓環境下,必須短時間做出決策並開槍射擊的身心理狀態。
根據《警察常年訓練辦法》的規定:術科訓練為射擊訓練及體技訓練,每人每月集中訓練八小時,而實務上的編排通常是上午體技訓練,下午為用槍訓練。
我之所以稱之為「用槍訓練」,是因為「射擊」只是用槍的一部分,更重要的反而是對於槍械的機能理解與安全意識,在這兩個項目上有相當的概念之後,再談射擊也不遲。但換個角度想,每個月僅僅4小時的用槍訓練,能對槍枝理解到什麼地步、安全意識能提高的何種程度,都是因人而異。說實在話,普遍員警(無論制服或刑警)對於槍械的理解與觀念都差強人意,畢竟對於任何員警來說,勤務中開槍的機率微乎其微,絕大多數人終其一生沒有在勤務中開過槍,對那把槍最熟悉的,只剩下裝填子彈的功能。
近年來,警政署確實有為了因應各種員警在實務上所遇到的情況,慢慢將訓練項目修正地盡可能貼近真實,比如移動射擊、快速射擊與指向射擊等,目的都不在於「精準」,更著重於符合勤務中隨時可能發生的突發狀況,移動、掩蔽與火力壓制,才是警匪駁火時會運用到的觀念,反觀傳統站的筆挺慢慢瞄準的訓練與測驗方式,完全不符合需求。
再者,警匪對峙的當下,包含嫌犯在內的所有人都呈高度緊張狀態,一邊要逃一邊要抓,動靜之間誰還能慢慢瞄準?倘若不信,下回找夜市射氣球遊戲攤試試,先快速衝刺50公尺,讓生理達到一種急促喘息狀態,再於3秒內把所有BB彈打完,最後再看看氣球射破了幾顆、幾發落在氣球下方。前者可以知道,在生心理緊繃且有時間壓力下,幾乎不可能「精準」;後者則是又要再多提一個用槍概念:急扣。
「急扣」的意思,簡而言之就是在扣槍枝板機的瞬間,因為食指瞬間加壓,造成手部無法穩妥控制槍枝而槍口下墜的情況,導致彈著點會落在瞄準標的物的下方。根據訓練經驗,在射擊期間給予部分壓力(比如限時)時,就已經有顯著的急扣情況,更別說警匪現場的每個人腎上腺素都爆發,哪來的時間讓你冷靜、瞄準、精準命中對方的非致命部位或輪胎?
說得再多,說服力度或許都不夠大,我只想讓某些人能理解:用槍訓練的目的,在於最大限度地降低錯誤用槍的機率,而不是把開槍的警察跟電影主角擺在同一層面檢視,期待警察在開槍前有辦法計算各種情況概率,開槍時能夠彈無虛發。
四、民眾對於用槍的想像
關於這點,應該可以把前述三項綜合一起討論。我相信臺灣民眾絕大多數都是富有正義感的,但有時候這股素樸的正義感,反而讓人無法理性思考,充滿以暴制暴的戾氣:「支持警察開槍打死他」、「這在美國早就擊斃了」、「射爆他就不用再花我們的納稅錢養他」之類的言論充斥於網路世界,面對面還能溫文爾雅的君子,一旦躲在螢幕背後就變得口不擇言。
美國的治安狀況和我們相去甚遠,不能一概而論,況且美國並非執法中開槍就能豁免刑責,執法過當、違法用槍仍然會有處罰。槍枝固然是法律所特別允許警察配置的武器,但同時也規範了警察合理的使用範疇,以及不當使用時的所應負的責任,畢竟槍枝對人的生命身體有嚴重的威脅,本當謹慎看待,於是乎,在情境中做出「是否應該用槍」的決策,變成了一位警察一生中最短瞬也最苦惱的難題。
回到夜市打氣球遊戲的例子,倘若真有人願意去試,應該就能發現:3秒鐘要把10發BB彈打光,幾乎等於亂打一通,命中率大概都不到一半。重點是,氣球不會動,且距離還不到五公尺。如果把槍枝與目標的差異(真槍的後座力大、BB槍沒有後座力;氣球不會動,犯人會一直動)納入考慮,BB彈仍打得亂七八糟,那「持真槍精準射擊其非致命部位(或輪胎)」這件事,大概只有神仙辦得到。
用最簡單的方式講,遇到需要用槍的情況,幾乎都是扳機扣著朝目標打,但子彈打到哪裡就聽天由命。運氣好一點就能打到車輛輪胎或水箱,運氣差一點就會打到人。我曾遇到一件開槍案例,嫌犯車輛的前擋風玻璃上有一顆子彈的彈著點,而大致模擬那彈孔的射入方向,是朝向駕駛座的頭部位置。開槍員警平時應該有很勤奮地燒香唸經,也許彈道再偏一些,就會直接射入嫌犯的腦門。
臺中警的緝捕案例中,包含嫌犯與路人各1位,一共2個人受傷,我相信應該不會有人認為是故意射的。依循著前面的論述,就算是近距離明擺著朝輪胎開槍,也有很大的機會打到輪圈後彈跳,或者槍口偏高而從車門射入。無論是哪一情況,都容易造成無辜第三者的傷害,使員警陷入刑事與民事的泥淖中。單單一件簡單的開槍緝捕,其背後有太多不為外人所知的脈絡,並非純粹是幾位員警朝車開槍且射傷兩個人這麼表面。無論整體制度與環境對於「警察用槍」有再多限制,也不妨礙「槍」就是警察依法所配之裝備的事實。與其虛無飄渺地盲目訓練在高壓狀態下進行射擊,不妨換個角度,從尾隨、圍捕一直到完全控制,不費一槍一彈,以最優勢的警力與最安全的方式進行緝捕,或許是可以參酌的方向。
我的觀念很保守:有能不用槍的方式,就能不需要思考用槍後複雜難解的職涯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