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6日及3月2日,新北市八里區淡水河岸邊發現了二具屍體。經檢警追查後發現,擔任八里媽媽嘴咖啡店的店長謝依涵為兇手,經過4年的偵查及刑事審理過程,謝依涵遭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謝依涵犯案時不到30歲,似乎也不是萬貫家財的千金,要有錢賠償受害人家屬,相當不容易。案件中唯一有賠償能力的,就是謝依涵的老闆們,也就是呂炳宏等三人。因此這三人,難逃被告民事賠償的命運。
在媽媽嘴案件,被害人陳進福和張翠萍的繼承人們,各自對謝依涵及媽媽嘴提告民事程序,也就是陳進福案是一個訴訟,張翠萍案是另一個訴訟。
拆開來告的結果,走上不同的際遇。張翠萍案件已經在2017年判決確定,謝依涵與老闆們要連帶賠償張翠萍繼承人約368萬。
然而陳進福案,目前(截至2022/8/10)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還不能確定呂炳宏等三人要不要賠償。
怎麼會同一個殺人命案,在張翠萍的部分,呂炳宏等三人確定要賠償,而陳進福的案件到目前(2022年6月)還不確定要不要賠呢?
這正是這個殺人案件民事最大的爭執點,老闆要不要為員工的殺人行為負民事責任?在這二個案件中,上級審法院及下級審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對於呂炳宏等3人要不要一起賠償,就有不同看法,有的認為員工去殺人,老闆怎麼可能預測的到?
有的則認為謝依涵用的都是工作上的機會,殺了人,老闆當然要負責。
案件發展經過詳細說明如下:
張翠萍案的一審判決只有謝依涵要負責,老闆呂炳宏等人不用負責,因為法官認為即使老闆已經把員工管理的很好了,也難防止或避免員工實行殺人計畫。謝依涵一審被法院判賠後就沒有再上訴。
而二審法官則認為謝依涵殺害張翠萍,是趁他們來店內消費時下藥,屬利用工作之機會所為之行為,且媽媽嘴咖啡店是謝依涵工作之地點,簡單來說謝依涵將含有安眠藥滲入張翠萍點用之巧克力飲品之時間,為其執行職務之期間,在上班時間,利用為張翠萍準備飲品之職務上機會,將安眠藥滲入張翠萍於媽媽嘴咖啡店販賣之項目單上所點選之巧克力飲品,其行為外觀上具有執行職務之形式,在客觀上足以認為與執行職務有關,所以老闆呂炳宏等人要依民法第188條來連帶賠償。
老闆呂炳宏等人上訴,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60號民事判決,維持了二審法院的認定,張翠萍的民事賠償案件於2017年判決確定。
然而,陳進福的案件,則多次來回於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間。
首先一審也同樣只認為謝依涵要賠償,呂炳宏等人不用賠償。因為計畫殺人,於社會上屬於極少數之極端犯罪事件,做一個老闆,怎麼可能會想到員工會利用工作機會去執行殺人計畫?在這種狀況下,不應該叫老闆負責的。
不過,二審法官就又推翻了一審法官的想法,認為謝依涵殺害陳進福是利用職務上機會所為之行為,所以呂炳宏等人要負責。
但這個高院判決,又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高等法院更一審,又改認定呂炳宏等人不用負責。
被害人家屬上訴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再度廢棄更一審判決,說僱用人比受僱人有資力,僱用人要負責,受害人才拿得到補償,不然不公平。案件經發回高院更二審判決,呂炳宏等三人要負僱佣人責任,要賠償陳進福二個兒子各約315萬元。目前仍上訴在最高法院審理中。
老闆呂炳宏等人,就這樣持續洗三溫暖中。
從以上的過程,你看得出法官的糾結嗎?法官也是人,其實和大家的想法也一樣,也會考慮老闆要為員工的行為負責到什麼程度?這樣認定會不會讓社會不能接受。
不過,對於同一個殺人案,若最後老闆呂炳宏等人要賠張翠萍的家屬,卻不用賠陳進福的家屬,我想社會對於這樣的結果應該是不能接受的,所以陳進福案雖然還未判決確定,但個人猜測陳進福案最終判決確定的結果,老闆呂炳宏等人應該還是要負僱用人責任的。
你覺得呢,怎樣的判決結果,社會可以接受?在法無明文的情況下,法官下判決,除了考量案件本身,社會能否接受是否是法官應該考量的因素之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