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由於公司皇后級大主管參與的小小人民團體要改選,她希望幫朋友當上理事長,而展開參與「選務」的工作,讓我想到當記者時,跑的第一場選舉農會選舉。
人民團體的選舉是根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法》,和目前正如火如荼展開的縣市長、縣市議員選舉有所不同;農會選舉也是根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法》,一種掌握三分之二以上席次「贏者全拿」的遊戲。
因為《人民團體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農會會員超過三百人,所以劃分地區,先選出會員代表。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法》第四條:人民團體之選舉,其應選出名額為一名時,採用無記名單記法;二名以上時,採用無記名連記法。但以集會方式選舉者,得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前項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其限制連記額數為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以內,並不得再作限制名額之主張。
第四條的意思就是說,如果掌握會員代表席次超過三分之二,就可以篤定地採用「無記名連記法」,不會有人出來攪局。如果45席會員代表,要選舉9位理事的話,「無記名連記法」每人可以投9票,只要會員代表按照配票單投票,就可以掌握9席理事,進而決定理事長誰當選。
所謂「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必須要有出席席次1/3出具同意書才能行使。會員代表選舉人可以在一張選票中,圈選多位候選人,但不能超過應選名額的1/2,以要選出9席理事為例,每位會員代表最多只能圈選4人,在兩派掌握會員代表席次勢均力敵時,會產生多元變化。
農會業務有供銷、信用、保險、推廣等部門,掌握農產運銷,經手存款、放款等,過去一向被視為「地方派系小金庫」,權力之大,地方政治、經濟、派系盤根錯節的關係,始終難切割。
農會選舉從最基層投票選舉鄉、鎮、市、區農會會員代表開始,由會員代表投票選舉理監事,再由理監事互推理事長、常務監事,並召開理事會通過總幹事任命。
人民團體的總幹事是要做事的人,農會的總幹事則是CEO,為了擁有絕對的權利,就是要掌握理事會,讓理事會同意任命。因此,想當總幹事的人要從會員代表選舉開始佈樁,掌握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席次,才能夠穩操勝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