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話正式進入了民法物權編。對於一般人來說,其實很難理解,為什麼一個動作卻需要分為「債權行為」跟「物權行為」兩種法律上的概念?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我到便利商店買一瓶汽水,我跟店員表示我要買汽水,店員結帳完畢後並向我收錢,我與店家的買賣契約成立、生效並完成,這樣就是一個債權行為;而結完帳以後我把汽水拿走,原本屬於便利商店所有的汽水,就移轉變成了我的所有物,相對地,店員將我的錢收下,錢(紙鈔或硬幣)的所有權則移轉到店家,如此的汽水及錢的所有權移轉過程,就是物權行為。本期的重點主要就是在說明物權的概念,包含物權的定義以及其特殊性,以下開始本週介紹。
壹、物權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