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 21 世紀,許多 KOL 陸續提出打破傳統習俗的言論,其中「回娘家為何一定要在初二」是主要的攻防戰。
我本身也是站在「不一定要初二回娘家」派的。主要理由是,這根本毫無道理可言,也沒有任何經典可供考據。唯一可以理解的環境因素是,早期父系農業社會,家中需要人手幫忙,因此年節最忙時期,像是除夕「二九暝」以及初一,當然就不希望女方回家,可同時女兒一整年都沒回家,折衷下的「恩惠」就選在初二之類的。只是,為何又是初二,這只能解釋成長期社會實踐下的產物。
但我比較不能接受的是用「法律又沒規定」來反對「初二回娘家」這個習俗(對,就是那個呂姓律師的主張)。
習俗是各種社會實踐與人情交織的產物,習俗問題情理解決,拿法律來解決未免大砲打小鳥,何必呢?畢竟,法律是用來解決威脅生命財產行為的社會工具,拿來diss沒有明顯殺傷力的習俗似乎有點不近人情。
習俗的汰換會隨著環境改變而有所調整,是不同世代選擇下的「暫時性結果」,並經過各種社會實踐的淘洗慢慢形成的。直接拿法律一刀切,未免過於自大跟傲慢。
不符合時代需求的習俗應該慢慢屏棄,但不該如此生搬硬套地用法律手段來汰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