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要債把債務人告上法院,借由法院力量來要錢是最有力也是不會有問題的正途。但,債務人真沒錢呢?法院要債可以要到什麼程度?本案法院竟要求保險公司解約人壽保險保單,把保單價值解約金拿來還債權人。而被債務人執疑法官無權解約人壽保險而上訴。不知各位是站在債權人立場還是債務人那邊,而大法庭諸位法官的意見是否一致,讓我們看看。
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
債務人甲積欠債權人乙銀行連帶保證債務未償,乙持對甲之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依丙保險公司所陳報以甲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核發執行命令,終止上開壽險契約,命丙將解約金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乙。
甲以執行法院代為、終止壽險契約,其執行方去不合法由,聲明異議。
大法庭在十位法官於法庭上對本案正反見解討論下,做出下面最後結論。
一、債權人之金錢債權受國家保護權利,設有民事強制執行制度,使用強制手段,對債務人財產加以執行,以實現其債權。債務人之財產,凡具金錢價值者,除法令明文禁止扣押或讓與,或依其性質不得為讓與者外,均屬責任財產,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二、 人壽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係要保人應有保單價值之計算基準,非保險會計上保險人之負債科目。不因壽險契約之解除、終止、變更而喪失,要保人得依保險法規定請求返還或予以運用。可見保單價值,實質上歸屬要保人,要保人基於壽險契約請求返還或運用保單價值的權利,應為其所有之財產權。
三、人壽保險,雖以被保險人之生命為保險標的,但保險金,為單純之金錢給付,並非被保險生命之轉化或替代物,其性質與一般財產契約沒有不同。人險保險,亦非基於公益目的或社會政策之保險制度。壽險契約所生之權利,即非身分權或人格權,得隨同要保人地位之變更而移轉或繼承。且依保險法第28條但書,要保人破產,破產管理人得終止保險契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時,監督人或管理人得終止債務人所訂包含壽險契約在內的雙務契約,可見並不是專屬性權利。
四、終止壽險契約,乃是保單價值轉化為具體解約金償付請求權所不可欠缺,係達成換價目的所必要之行為,執行法院自得為之。至於壽險契約或因訂有效力依附條款,致其附約亦因壽險契約之終止而失其效力,是要保人與保險人間事先約定之契約條款致生之結果,不是執行法院不得行使終止權。
五、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壽險契約,常見兼有保障要保人等及其家屬生活,安定社會之功能,執行法院於裁量是否行使終止權執行解約金債權時,仍應審慎為之,並宜先賦與債權人、債務人及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為公平合理之衡量。
在大法庭審理中,有兩位法官持不同意思。
一、無法律明文規定或法律明文授權,債權之效力不得對外延伸介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法律關係
債權並非直接支配債務人財產之權利,其效力僅存在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債權效力之對外延伸,攸關債務人及第三人間之契約權益及意思決定自由等財產權及人格權之保障,自須法律明文規定或法律明確授權。
民法第242條債權人代位權、第244條債權人撤銷權、強制執行法第115條執行債務人與第三人之債權等,自應考量其立法目的,不得任意擴張解釋。
二、附條件之金錢債權,條件未成就前,第三債務人並無給付義務,執行法院難以收取、移轉或支付轉給命令逕為變價。立法者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附條件之金錢債權,並未授權執行法院得以促成條件成就之方法,達成換價取償之目的。
保險法第28條但書規定要保人破產時,破產管理人得終止保險契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時,監督人或管理人得終止或解除債務人所訂雙務契約。明文授權破產管理人、監督人或管理人得為終止契約之行為。
三、人壽保險,以被保險人之生命作為保險標的,且以保險事故之發生作為保險金約付之要件,常見兼有保障要保人及其家屬等之生存,安定社會之功能。人壽保險契約雖不具歸屬上專屬性,惟仍具有與一般財產契約不同之特性。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影響被保險人、受益人等關係人之權益,除有違憲之虞外,𧗾之債權人取得受償之利益與保險契約終止對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等造成之重大不利益,亦難謂符合公平合理及比例原則。
此外,還有一位法官提出另一看法
一、對於要保人人壽保險契約權利之換價,不應僅有終止契約取回解約金一途。執行法院行使終止權,未必為最適切的執行方法,於滿足執行債權人之債權,並兼顧達成人壽保險保障家屬之目的,應有不變壽險契約效力,對要保人壽險契約權利進行換價方法。
二、保險法第120條規定,要保人有向保險人借款之權利。保單借款,雖名為「借」,但實質上並非借款,而是要保人運用保單不喪失價值的權利,故保險人不得拒絕。乃要保人享有運用保單價值之特殊權利,並非消費借貸。
三、保單借款得為具體化要保人保單價值之執行方法。
而這位法官的看法,也是告訴你最佳解決方式,要被執行前,先把保單價值借出來,那這保單就沒有被強制執行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