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找裝潢業者B幫家中房屋裝潢,後來A發現裝潢有瑕疵,加上覺得B服務態度不好,所以雖然B表示願意負責修繕,A仍然拒絕並直接請求減少報酬。
A可以直接請求業者減少報酬,甚至解約嗎?
屋主跟裝潢業者間簽訂的房屋裝修契約,民事上通常會認定屬於承攬契約。跟僱傭契約不同,僱傭契約是勞工要替雇主提供勞動服務,而承攬契約強調的是承攬人要完成跟定作人間約定的工作。
依照民法第493條及第494條規定,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有瑕疵,定作人可以定一定期間請求承攬人修補。如果承攬人不在一定期間內修補,定作人可以另外找他人修補,請求承攬人負擔修補的費用,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契約或是請求減少酬勞。
又依照民法第495條規定,如果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有瑕疵,是承攬人所造成,定作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實務見解並認為,因為承攬人專業知識和修繕能力較強,定作人應該先通知承攬人在一定期間內修補,承攬人有先修補的權利,定作人不可以直接減少報酬、解約或是請求損害賠償。
所以案例中的A,未經通知業者B先行修補,直接請求減少報酬並不合法。
提醒!
裝潢糾紛涉及到的法律問題很複雜,還有舉證責任、時效以及合法通知的問題,建議有相關爭議,可找專業律師諮詢。
參考資料: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64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