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兩個朋友,他們幫忙家裡做事情,但是,家裡卻沒給過他們薪水。 幾年前,同事阿倫剛退伍時,在家幫忙看店,他媽媽每天給他200塊零用錢,阿倫問及其薪水的事,媽媽說,,“你若要用錢再跟我說就好。” 後來,阿倫交了女朋友,想跟女朋友去看電影,跟媽媽要拿錢,媽媽說,“看什麼電影,浪費錢,等下院線片,在網路就可以看得到。” 他想跟女友去吃牛排,跟媽媽要拿錢,媽媽說,“吃什麼牛排,浪費錢,去吃陽春麵就好。” 然後,他找到工作,來了我們公司,而當初的女朋友變成了老婆。我聽到他老婆就是之前那個女朋友時,認真覺得他老婆是真愛他。 他們住在老家,跟媽媽跟哥哥住一起,有2個孩子。
他哥哥小我五歲,未婚。
阿瑋成年,拿到駕照後,就一直幫家裡工作,他哥哥也是,財務大權是媽媽掌管,男人就負責出去跑車。 媽媽負責著三代同堂的食衣住行。
大前年,兄弟倆相繼結婚了,兩個媳婦被要求分135、246,周日輪值,負責三代同堂的食衣住行。
媳婦倆後來商量,去找公公婆婆開家庭會議:
1、老公的薪水要給。
2、家務是這個家裡面的人輪流作,除了奶奶。
阿瑋兄弟挺自己的老婆,但媽媽生氣了,覺得娶了媳婦後,兒子們都被媳婦帶壞了,鬧了好幾天,媳婦們則回各自娘家去訴苦。
婆婆在公公的開導下退讓了。
公公跟兒子們幫忙作家事。
隔年,小孩相繼出生,婆婆要求:
1、房門不能鎖,方便她看孩子。
2、早上六點需起床,帶孩子下樓,陪她聊天。
媳婦倆沒多久又要求開會了……依然,不歡而散。
據我所知,他們仍還住在一起,繼續著修行……
對了,小媳婦于歸之喜時,年十八。是我大舅子的女兒,我的姪女。
她婆婆是六年級生,與我同年。
繼續圖文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