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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31條)
雇主對於模板支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為防止模板倒塌危害勞工,高度在七公尺以 上,且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上之模板支撐,其構築及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前款以外之模板支撐,除前款第一目規定得 指派專人妥為設計,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及施 工圖說外,應依前款各目規定辦理。
三、支柱應視土質狀況,襯以墊板、座板或敷設 水泥等方式,以防止支柱之沉陷。 四、支柱之腳部應予以固定,以防止移動。
五、支柱之接頭,應以對接或搭接之方式妥為連 結。
六、鋼材與鋼材之接觸部分及搭接重疊部分,應 以螺栓或鉚釘等金屬零件固定之。
七、對曲面模板,應以繫桿控制模板之上移。
八、橋梁上構模板支撐,其模板支撐架應設置側 向支撐及水平支撐,並於上、下端連結牢固穩定 ,支柱(架)腳部之地面應夯實整平,排水良好, 不得積水。
九、橋梁上構模板支撐,其模板支撐架頂層構臺 應舖設踏板,並於構臺下方設置強度足夠之安 全網,以防止人員墜落、物料飛落。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37條)
雇主以型鋼之組合鋼柱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38條)
雇主以木材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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