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是國家發展委員會負責管理的網路平台,旨在讓擁有台灣國籍或持有居留證者得以就公共政策提供見解或政策建言,以此徵集各界意見來影響機關研訂重大政策或法規草案。
根據2015年發布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只要是具有我國國籍或持有我國居留證者,都可以就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之業務範圍為限進行提案。提案經三個工作日為原則的審核之後,只要60天內得到5000份附議,權責機關就需要在兩個月內進行回覆或處理。如果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回應,得延長(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並應於平臺敘明延長之理由。
近期,在引起公憤的保母虐童案之後,一名公民在平臺上發起了「虐童致殘者,加重刑責;虐童致死者,唯一死刑」的提案。提議在刑法271條(殺人罪)中,增設「虐童致死者,唯一死刑」,並提議在刑法286條(關於凌虐未成年者的罪行)中,增加對象為未滿十六歲者時的加重刑罰。這個提議很快就達成超過五千份附議,截至今日,已累積超過兩萬七千份。
首先,就像前面提到的,平臺主要的提案對象,是以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之業務範圍為限。因此,原則上涉及修法的部分是超過提案範圍的。但行政機關能夠透過蒐集到的意見進行討論,並在研議之後向立法院提案進行修法。
由於提案早早達到五千份附議的成案條件,相關機構須要在兩個月內作出回應,這個部分,等官方作出回應之後再說。但在那之前,我想稍微談一下為什麼我不認為這份提案談的是一種好的改動。
在數十年的法律演進之後,目前中華民國的現行法律中,不存在任何一條「絕對死刑」(唯一死刑)的罪,但仍存在50條左右「相對死刑」。這些得以被判處死刑的罪行,基本上圍繞著兩件事:「殺人」以及「叛國」。
其中,根據《陸海空軍刑法》,部分通常最高判處軍人長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罪行,在戰時都會將最高刑責上升至死刑。而在其他的刑事案件上,則基本上都與致死有關。從法的邏輯來說,去在相對單純的殺人罪中加入「虐童致死」這一項目是怪異的,這麼做一定程度上是容許把各式各樣「特殊的殺人情況」都放在殺人罪之下分別討論,會使得法條變得坑坑疤疤,充滿特例。
我們的確可以去討論刑法286條中關於凌虐未成年者的相關法規是否可以變得更嚴格,因為在目前的法規中,相關的最高刑責是無期徒刑。如果目前死刑是一種被認為需要持續存在的刑罰的話,去認為「凌虐未成年致死,即便不具殺人意圖,也應該要得以判處死刑」,是一種可以進行的討論。而具殺人意圖的情況,用刑法271條的殺人罪處理就足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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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期的相關討論之中,一種多次出現的疑問是:這些人為什麼會一邊喊著「不信任司法」,一邊要求更多的嚴刑峻法、更多的死刑甚至唯一死刑呢?乍看之下這是相互衝突的,因為如果你不信任司法,你應該會想要避免司法有更大的傷害人民生命財產的權力。
然而,這些高喊嚴刑峻法的聲音之中,他們對司法的理解很可能並不是「法治」的。也就是說,在他們的世界觀之中,台灣的司法是「人治」。每當有判決結果令人不滿意,他們首先去批評的是「恐龍法官」、是「自由心證」。
在「不相信司法」幾乎被等同於「不相信法官」的這個邏輯之下,透過「唯一死刑」來剝奪法官的裁量權,反而成為了一種觀念上可以銜接的想法。因為他們並未意識到,自己也隨時可能因為各式各樣的理由和環境變化而成為犯罪者,他們願意讓「法對公民可以造成的傷害」無限升高,同時減低法官能在其中進行專業判斷的空間。
這無疑是危險的。如果死刑真的是某種最令人想要避免的懲罰,那一但「虐童致死」被訂為唯一死刑。虐童者在出事後很可能更會因為想要避免送醫後不致被認定致死,反而選擇拖延、隱匿,讓受害者更容易錯過最佳救援時機。
這非但沒有解決任何問題,反而會讓那些在原先沒有殺人意圖的虐童者手下,本來能夠被救活的生命陷入更大的危險。甚至可能讓那些本來沒有殺人意圖的虐童者,在知道自己已經「唯一死刑」後,一不做二不休地做出更多令人難以接受的惡行。
同時,如果這次因為一個社會事件增加了一種唯一死刑。那未來發生其他社會事件時,又會再有激烈的民意要求另一種唯一死刑,會讓「必須判處死刑」的罪行與案件大幅增加。這顯然不會是一個好的發展,雖然在如今肅殺的社會氛圍之中,這種「顯然」,可能也不是每個人都這麼認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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