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多多少少應該都有聽過自由心證這個詞,是否有在網路或新聞留言下面看過只要案件不如己意就說法官是恐龍法官、社會經驗不足、法官自由心證就可以依照法官喜好判斷等等這類的說法呢。但自由從來就不是毫無限制的!接下來就帶大家了解到底什麼是自由心證吧。
證據裁判原則
帶大家了解自由心證之前就必須先認識「證據裁判原則」,這是刑事案件非常重要的原則,也就是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規定的:「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這代表法官必須依照證據才能認定被告的犯罪事實,不能僅憑推測或猜臆,這也蘊含了無罪推定原則的思想,在未經審判證明被告有罪前必須推定其為無罪!
何謂證據?
證據簡單來說就是用來證明某件事情的資料或方法,當中所謂證據方法指的是為證明犯罪事實而採用的證明方法,又分為人的證據方法:被告、證人、鑑定和物的證據方法:勘驗、文書,共五種。每一種鑑定方法刑事訴訟法都有規定其特定的調查程序,亦即使用證據方法而獲得足以充作證明事實之資料。例如:謀殺案現場的嫌疑人依照「被告」的證據方法調查,即透過「訊問」這個調查程序得到的被告陳述就是證據資料;現場目擊者,則是透過「證人」這個調查程序,使其「具結」得到的證詞;或是透過「勘驗」現場狀況,製作「勘驗筆錄」了解犯罪現場的狀況。
證據能力
知道什麼是證據後,就要談到什麼樣的證據有資格能夠進入法庭作使用,這就是所謂的證據能力。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因此有資格在法庭上使用並且能夠當作法官裁判的基礎的證據必須要符合以下兩個要件(缺一不可):
- 合法取得的證據,即證據沒有被排除(e.g.刑求而來的被告自白、違法搜索取得的證據都不能使用)、
- 通過嚴格證明的合法調查程序,也就是符合上述的法定證據方法以及透過法定程序調查的證據( e.g. 傳喚證人到法庭進行訊問以及交互詰問程序調查)。
證明力
有證據能力之後才會進一步判斷證明力的問題,所謂證明力是指該證據得證明事實真偽之程度(高或低)。例如:
- 監視器畫面能夠證明到什麼程度?偷東西還是只是拿起來看?
- 犯罪現場有監視器畫面以及目擊者,一般來說會認為監視器畫面的證明力高於證人的證詞,因為人的陳述可能會因為記憶、感知甚至當下情緒而有所浮動或虛偽的可能。
- 被害人的證詞證明力會較薄弱,因為被害人跟被告的立場是對立的,本質上存在著比較大虛偽的危險性,因此法律規定需要其他證據去補強不能只憑被害人的證詞就將被告定罪。
自由心證
至於要怎麼判斷一個證據的證明力是高還是低、能夠證明到什麼程度?這就會由法官的「自由心證」去判斷。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自由心證不是代表法官可以沒有限制,只憑喜好就隨便判,自由不代表沒有界線,仍受到很多的限制。這邊的自由是指法官在判斷的時候不受到外力的不當干擾,有自主判斷空間。心證則是指,法官要斟酌整個案件雙方辯論的結果以及全部的證據後去作出結論。此外,仍然要遵守論理法則跟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就是我們常說的基於邏輯推理的客觀原則,舉理來說:
- 清晨出門看到外面整片馬路以及窗台的花圃都是濕的,可以推論昨晚有下雨。
- 死者身上致命的槍傷,與被告所有的槍枝彈道吻合,可以推論死者是遭這把槍枝殺害。
- 屋內有大量被害者血跡並檢驗血跡噴濺情形可推論該屋為嫌疑人犯案現場。
經驗法則生活上常見或廣泛使用的原則,是生活累積的原則或經驗,例如:
- A在上午10:00時被人目擊在高雄,不可能10:20就出現在台北。
- 一般人被拿槍指著都會感到害怕,因此被告主張這不是恐嚇就不符合經驗法則。
總結來說,論理法則和經驗法則都是判斷事實的依據,但論理法則更具普遍性和必然性,而經驗法則則更多地基於生活經驗,可能有例外情形。
無合理懷疑
最後,大家都了解了犯罪事實要透過證據去認定,也帶大家了解了證據能力、證明力以及自由心證,那法院要如何依據證據做出判決呢?證據要達到什麼樣的程度才能判一個人有罪?
其實實務上要取得100%的證明是非常困難的,如果每件案件都有100%決定性直接的證據當然是最好,但現實層面是很困難的,那要達到什麼樣的程度才能判決一個人有罪呢?對此最高法院的見解認為訴訟上的證明,必須達到通常一般人都不會有所懷疑,而能得到確信是真實的程度,才可以對被告作出有罪的認定。倘若尚未達到此一證明程度,而有合理懷疑的存在時,為了避免冤獄以及保障人權,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寧可錯放也不可以錯罰,只要有一絲絲合理的懷疑認為可能不是這個人做的就只能判決被告無罪。
以上說明,如果下次再有人在網路上隨便說什麼恐龍法官、自由心證隨便亂判,大家都知道該怎麼反駁了吧。